国家治理制度化的再思考

来源 :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inney_yo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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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在国家治理方式上发生巨大的变化,其重要的标志是执政党反复强调“国家治理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在现代法治社会,国家治理制度化实际上就是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梳理国家治理的模式与概念,分析我国国家治理制度化的现有条件和基础,提出进一步完善国家治理制度化的思考。
  
  [关键词]国家治理;制度化;法治化
  图分类号:D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496(2011)04—0062—04
  一、国家治理模式与概念的梳理
  
  人类进入国家状态后,各国都在探索如何有效地组织政权、治理国家的方式或方法,这些努力极大地丰富了政治学和法学的相关理论。就国家治理模式而言,主要有3种模式:一是按照统治者个人或少数人意志治理国家的“人治”模式;二是宗教领袖依据教义直接治理国家的“神治”模式;三是依据世俗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治理国家的“法治”模式,这是近代国家所创立的依法治国新模式。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在治理模式上经历由“党治”到“人治”再到“法治”的曲折探索过程。直至改革开放以后,执政党对国家治理模式才找到正确的方式。邓小平最先提出要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1]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将“两化”转化为执政党执政方针,“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权威。” [2]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将“两化”吸收到“依法治国”的含义之中,“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3]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在“两化”基础上增加了“程序化”,即强调“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4]党的十七大继续强调“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 [5]由此可知,目前我国国家治理的模式在内涵定位包括两方面:国家治理的制度化和国家治理的法治化。
  国家治理的制度化,指的是在治理国家过程中对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权力配置、行使权力机构的设置、各权力机关的功能的以及各机关运作的监测都要建章立制,使国家政治的基本治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规可守、有制可行。国家治理制度化是衡量一国政治文明水准一种外化的标志。在国家治理方面,一般奉行法治原则的国家,首先要实现国家治理的制度化,然后a再将制度化提升为法治化。因此,国家治理制度化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必要的准备或基础。
  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是指在国家政治治理中无论是建制立章还是实施治理,都要依照经过立法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来进行,也就是承担国家治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治理法治化是对国家治理制度化的进一步提升,也就是用法治原则替代了“人治”原则,用集体的智慧取代个人的智慧。只有受到法律保护的国家治理制度才能具有权威、有效、稳固的特点,也才能充分发挥出其应有的治国理政爱民的作用。因此,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制度化的有力保障。
  
  二、我国国家治理制度化现有条件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我国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探索与实践,在国家治理制度化方面,取得了一定进步,客观地评估其已具备的条件或基础,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国家治理制度化十分必要。笔者认为,我国在国家治理制度化方面现有条件主要表现以下6个方面:
  (一)执政党高度重视国家治理的制度化、法律化,是实现国家治理制度化的根本保障。在中国,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对国家治理方式的认识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作为新中国的开国元勋之一,邓小平最早开始思考社会主义国家应该怎样治理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重大课题,他认为,建国以来“人治”最大的弊端是没有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因为他率先主张“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6]他还初步提出了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7]邓小平对国家治理的制度化和法律化的基本主张被执政党所采纳并体现在党的十二大至十七大报告之中,并以此作为执政的一个长期目标和任务。值得一提的是,执政党不仅对国家治理制度化具有理性的认识和判断,而且还带头落实国家治理制度化和法律化的决策。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至上”的原则, 2002年,我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依法执政”。执政党带头推进国家治理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是我国国家治理走向制度化的根本政治保障。
  (二)正式确立“依法治国”方略,为国家治理制度化提供了宪法依据。在执政党对“人治”和“法治”认识发生根本性转变的推动下,“依法治国”开始由执政党的治国决策转变具有宪法效力的治国原则。1999年3月1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中第十三条宪法修正案规定:“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8]在“依法治国”的概念里,明确地包含着“国家治理制度化”的内容:“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9] “依法治国”原则具有的“法律至上”、“主权在民”、“保障人权”、“制约权力”、“法律平等”、“程序正当”等内涵[10],为实现国家治理制度化提供了具体而又可行的准则。在有着几千年人治传统的中国,以宪法形式确立“依法治国”原则,这是中国治国文明历史的巨大飞跃,它将为中国实现国家治理制度化、法律化,真正步入法治国家提供坚实的宪法支持和保证。
  (三)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国家治理制度化奠定了思想基础。由于中国特殊历史发展进程,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人治”思想长期据统治地位,即使是进入近现代以来,“人治”思想依然大行其道。当我国最终选择法治之路后,在思想领域培育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便成为实现国家治理制度化的当务之急。在此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思想界经过反复论争终达共识,形成了有特定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该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国家治理的制度化意义在于,它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有利于清除传统法文化遗留的人治观念;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思想基础。
  (四)逐渐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国家治理制度化提供了法律基础。国家治理制度化一个重要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立法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进步,我国制定并完善了一大批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该法律体系在调整领域上,覆盖了所有的法律领域: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内法,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等。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使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制度化管理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
  (五)依法配置规范国家公权,为国家治理制度化提供了制度建构的基础。在实行人民主权的国家,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还需有相应的政体形式和政府构成形式。在政体方面,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11]宪法关于政体的基本规定是实现国家治理制度化的基本起点。在国家机构方面,宪法分别规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民族区域自治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地位、构成、任期、职权做出明确规定。宪法关于国家机构建构体制的规定为各国家机关正常运转铺设了清晰的宪法轨道,也为各国家机关履行职责,全面实现国家治理制度化提供了宪法依据。现行宪法颁行以来的实践证明,宪法关于政体的设计和国家机构的安排为我国政治平稳运转和国家治理的制度化管理提供了制度的支撑,初步实现了“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12]的政治体制预设目的。
  (六)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为国家治理制度化提供了安全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13]为了防止权力滥用,我国建立健全了对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监督合力和实效不断增强。这一监督网络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人民政协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监督行为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公众和新闻舆论对政府及司法工作的监督渠道不断拓宽;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监督制度的日益健全,保证了对国家公务人员的监督有力有效[14]。对公权力实行严密的制约监督,是防止“人治”产生的有效措施,也是国家治理制度化直接体现。
  三、进一步完善国家治理制度化的思考
  
  虽然我们在依法治国方面取得了很多的成就,但是,接近法治社会目标依然是一个十分艰巨的任务。总结近30年来我国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制度化的经验和教训,本文认为,我国实行国家治理制度化方面还应加强4方面的法制建设。
  (一)将“依法执政”方式具体化、实效化。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是各国执政党前所未有的新课题。我们党用了28年时间实现了由在野党向执政党的转变,又用了29年时间实现了由“依党治国”到“依法治国”的飞跃。在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中,我们党又对执政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进行创新,于2002年首次提出了“依法执政”重大举措。我们必须承认,与成熟的资本主义法治相比,社会主义法治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在没有任何现成经验,“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中,如何将“依法执政”转换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制度,并收到促进国家治理制度化的实际效果,仍有很多工作要做。例如,为了落实“依法执政”的要求,应该制定《政党法》,为社会主义国家政党活动提供法律依据和保护;再比如,按照“有权力就必须有监督”的原理,对执政党执政权力如何实施有效的监督,也是我国监督制度的亟待解决的新课题。
  (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几代人的任务。由于我国正式确立“依法治国”方略时间仅十余年,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仅有5年,我国思想文化领域的法治工程建设任重道远。在中国法律思想文化历史长河中,儒家法律思想留给我们并且能与现代法治文明相契合内容并不多。近代以来,虽然西方的法治理论输入了中国,新中国也模仿苏联建立社会主义法制,但是,国人并未接受过系统地法治理念教育和灌输。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6次普法教育。直到2006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涵才逐渐清晰明确。由此可见,在全国范围内宣传、普及、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个刚刚启动的法治工程,在一个具有两千多年人治历史传统并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牢固地树立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显然不是短期就能完成任务,它需要几代人甚至更长时间来完成。
  (三)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虽然,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规和条例,初步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创造了世界立法史上的奇迹。但是,受人们对社会主义法治规律认识能力的局限,我国在立法方面尚有明显的不成熟和缺位现象。例如,在民法领域,我们至今仍未能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而民法典是一个法治社会必备的基石性的法律。在已有法律法规和条例调整的领域,我国的立法质量也尚待提高。现行法律体系所存在缺陷,是国家治理制度化中不可忽视的不利因素。
  (四)对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尚需全面加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宪政制度上初步设计了国家权力配置、对各公权机关制约监督的机制。但是,该机制在理论设计和实际运行中仍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受人民监督很难实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不能经常化;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软弱无力;以公民权利和社会权利监督国家权力极其艰难。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于有效地控制公权、保护私权,实现国家治理制度化是十分不利的。有鉴于此,学界提出全面加强对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的各种建议:建立一个同现在全国人大9个专门委员会的性质与地位大体相同、最后决定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完善宪法监督制度[15]。建立一个由以国家法律制约国家权力、以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以国家权力制约国家权力、以社会权力监督国家权力组成的立体权力制约监督体系,来防治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现象。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实现国家治理制度化关键是依法控制权力、保护权利。掌握国家公权的各部门如能切实做到依法执政、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国家治理制度化便有望真正实现。
  如果说中国改革开放已经创造了社会主义经济腾飞的奇迹,那么我们有理由相信,我们也能找到为经济繁荣人民幸福提供政治保障治国方式:这就是在法治方略指引下,将国家治理纳入民主化、制度化、法律化和程序化的轨道。这需要举国为之不懈的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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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李步云.中国法治历史进程的回顾与展望[N].法学.2007(9)
  
  
  注: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儒家和谐观与国家治理制度化》(项目编号:06BZZ010)成果之一,辽宁大学“211”工程第三期重点学科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汪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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