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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本文从入世后最为关注的四个方面:农产品、纺织品与服装、原产地规则和信息技术产品入手,着重论及我们与WTO规则的制度差异以及具体应用中的欠缺并在此基础上阐明WTO规则的理论基础及基本原则。
中国农产品与WTO规则
中国农产品普遍被认为是入世以后竞争力最弱,受冲击最大的部分。建国以来,我国政府为了优先发展工业、增加工业竞争力的需要,采用的是工农“剪刀差”的办法以农补工,大大压低了中国农产品的价格,束缚了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使农业生产力严重低下,而后又对本国农业采取高关税、高补贴的政策。以小麦为例,普通进口税率高达180%(最惠税率为141%),加上增值税17%,小麦处于禁止性关税的保护范畴,同时中国对玉米、棉花、大米实施大量的出口补贴,在国际上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入世后,至2004年中国小麦的进口税率将降至14.5%,并且要减少国家外贸垄断进口所占比例,中国农产品市场的大门轰然洞开。
实际上,WTO规则虽然对农产品总的原则是自由化,但任何市场的开放都是逐步的,都是自由和保护相统一的。冲击虽不可避免,但我们也并非束手无策。
1.对农产品提供的补贴包括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国内支持的产品数量虽然逐步减少,但各国的国内支持数量仍然庞大。我国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粮食储备、贫困地区的扶持、自然灾害的救济,生产资料补贴等支农基金300亿元,WTO框架下,允许中国实施每年485亿元补贴,上调空间近200亿元。而且,我国农业补贴主要表现为投入补贴,一方面造成农产品的低价格,另一方面影响了补贴效用的发挥,在改进成农产品价格补贴后,还会形成新的效力盈余,支持的效力大为增强。“GATT1994”并不是完全禁止出口补贴,只是禁止对不断增加世界贸易比重的出口补贴,同时亦没有提出强有力的针对措施,所以在规定的范围内我国应积极的利用。
2.“GATT1994”第11条规定:“对任何形式的农渔产品有必要实施的进口限制,如果这种限制是为了贯彻限制相同(或具有直接替代性)的本国产品允许生产或销售的数量……”因此,我国政府近年来首次允许粮食(尤其是小麦)种植面积和产量下降,一方面推动粮食价格的上扬,减少市场价格和保护价格的差额,减轻财政压力,提高农民收入;另一方面,构成了对小麦等粮食作物的限制措施,为限制进口提供了法律上的理由。但是由于文字过含糊,缺乏说服力,也容易造成国际纠纷。
3.我国对农产品的主要保护手段是关税配额,也承诺最低准入量和现行准入量。但在WTO规则内无论是发达国家采用的关税化产品或是发展中国家采用的上限约束,仅是为其他成员方增加市场准入的机会,而不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我们对外的农产品市场准入承诺,不应被看成冲击国内市场的实际性数字,通过各种措施的安排,我们可以大大减轻这一压力。
中国纺织品与WTO规则
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约占世界贸易的20%,是世界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发展中国家出口贸易结构中的支柱产品。我纺织品在世界纺织品交易中的比重相当重大,具有强大的竞争力,在美国纺织品进口总量中,“中国制造”已经占据了13.88%的份额。纺织品和服装历来是国内对在加入WTO之后的普遍看好的产品,也被鼓吹成中国入世短期重大利益的所在,但是,由于发达国家对纺织品贸易极为敏感,将采取多措施安排予以限制,中国的纺织品之路是艰难和漫长的。
中国是《多种纤维协定》(MFA)多边条约的缔约方,MFA一方面促进和扩大世界纺织品贸易,同时也规定了“合理背离条款”(reasonabledepartureclause)和“反急增”(anti-surge)程序,既允许发达国家通过双边条约来一定程度上免除MFA有关条款的适用与约束,又允许发达国家的纺织品厂商在对来自某一国家产品在配额内有“明显而持久”增长的看法时,就可以单方面采取限制措施,这样,发达成员在限制中国纺织上具有很大的便利性和可操作性。1995年1月1日,WTO成立时《纺织品和服装协定》(ATC)亦同时生效,ATC作为MFA重返自由贸易轨道的重要过渡性文件,对世界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给予管理和调节在十年内分三个阶段对纺织品贸易纳入一体化,至2005年1月日止取消所有依协定所设立的限制。并且ATC对MFA的背离条款和反急增措施也进行了约束。这当然有利于世界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发展。我国加入WTO正值ATC实施至第三阶段,市场广阔、贸易潜力巨大,但是,我们也要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其一,MFA取消后,发展中国家纺织品出口竞争会加剧,使得原有MFA双边协定下的销售秩序被破坏,中国必须尽快适应这一情况。其二,ATC框架下,发达国家仍会引用保障条款和反规避条款来对损害或实际威胁其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国内工业进行保护。在中国纺织品出口市场集中,所占市场份额很大的情况下,我们要尤其重视这两个条款的运用。其三,数量限制取消后,由于激烈的国内外竞争,会大大引发发达国家采用反补贴、反倾销措施来抵抗对国内市场的冲击,对此我们亦应有充分的认识和估计。中国的原产地制度与WTO规则原产地规则指确定一个产品原产地的制度安排,在WTO框架下,原产地规则有着远远超越其本身的内涵,甚至表现为非关税壁垒的一种形式(尽管WTO明令禁止):
1.作为关税方面的安排。WTO在成员方内部和成员方与非成员方之间按原产地规则给予相同的货物以相同的关税税率,如确定是否征收普惠制(GSP)税率和最惠国(MFN)税率。
2.作为非关税方面的安排。在国际贸易领域还存在十分繁杂的非关税措施,如配额管理项下的贸易,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的使用,海关估价的参照价格等等都与原产地规则有着密切的联系,或者说都是建立在原产地规则基础上的,并且据此实施反补贴、反倾销措施,进行反规避行为的调查。
3.作为海关统计的依据,掌握国别政策和外贸平衡。原产地的规则起源于国内法,尽管WTO的《原产地规则》(ARO)对各国原产地规则的宗旨、原则和行动上做了总的要求,但是它不可能约束各国原产地具体规则的一致。因此各国都在不违背WTO的要求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应用其符合国内利益的规则。并且ARO规定的透明、公正、无歧视的条件下,各成员方欲对其原产地规则作出实质性修改或欲实施新的原产地规则,则应在修改或新的原产地规则生效前,至少提前60天发布通告,以使有关成员方了解修改或实施新规则的意图。因此ARO维护原产地规则的国内立法特性。我们应相当注意别国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及其重大修改,以免对我国的贸易造成损失。
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制定和应用于本国有利的原产地规则,既合法保护国内市场又推动开放和引资或者引进先进技术。
我国政府1985年对进口货物原产地规则进行了规定,对国际化生产采用实质性加工标准。以海关合作理事会的《协调制度》(HS)作为参照或增值30%以上为标准,但没有规定优惠性和非优惠性标准。1992年出台了出口原产地规则,对于部分原产要求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有进口成分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清单》,并以《清单》作为原产地标准的具体判定准则,改变了过去“最后工序在国内完成即视为国内产品”机械单一性的规定。但总的说来,我国的原产地制度依然落后,既没有对特殊商品制定特殊的原产地规则;同时规定也不够具体从而造成操作性很弱,并且适用范围太窄,难以应对纷繁复杂的国际贸易商品的要求。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学习别国的原产地规则以获取或维护贸易利益,同时又要总结经验,完善充实我们自己的原产地制度,灵活应用。
中国信息技术产品与WTO规则
今天的社会已经进入“信息经济”时代,信息经济已经成为世界物质财富和国际贸易总额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为适应这一特点,1997年3月26日,40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在日内瓦达成了《信息技术协定》(ITA),同《基础电信协定》一起涉及一万亿美元以上的全球贸易额,并且由于其直接约束最先进的高新技术领域,所以影响特别巨大。中国也不例外,信息技术是中国民族经济的发展方向,是中国产业结构升级革新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也必将直面ITA的挑战。
ITA涉及6大技术范畴:计算机、电信设备、半导体集成电路、半导体制成品、软件和科技设备,都是前途无限的高附加值低能耗的朝阳产业。按照ITA的规定2000年1月1日完全取消IT产品的关税,发展中国家享受宽限期至2005年。
蹒跚学步的中国信息技术企业必须得以扶植并加快增长,国内与之相适应的制度性安排举措也需尽快到位,加紧推动二版市场的创立和风险投资基金的规范与运作,推动产学研的结合,加快高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进程。今年夏天,中国联想公司为扩大市场占有率推行液晶电脑的普及活动,便遭到戴尔公司的强大狙击,虽然联想未伤元气,但预期的市场目标却大打折扣。当然这只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的极为普通的一幕,我们也不妨把它看成中国入世前的一次学习,一场牛刀小试。
中国农产品与WTO规则
中国农产品普遍被认为是入世以后竞争力最弱,受冲击最大的部分。建国以来,我国政府为了优先发展工业、增加工业竞争力的需要,采用的是工农“剪刀差”的办法以农补工,大大压低了中国农产品的价格,束缚了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使农业生产力严重低下,而后又对本国农业采取高关税、高补贴的政策。以小麦为例,普通进口税率高达180%(最惠税率为141%),加上增值税17%,小麦处于禁止性关税的保护范畴,同时中国对玉米、棉花、大米实施大量的出口补贴,在国际上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入世后,至2004年中国小麦的进口税率将降至14.5%,并且要减少国家外贸垄断进口所占比例,中国农产品市场的大门轰然洞开。
实际上,WTO规则虽然对农产品总的原则是自由化,但任何市场的开放都是逐步的,都是自由和保护相统一的。冲击虽不可避免,但我们也并非束手无策。
1.对农产品提供的补贴包括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国内支持的产品数量虽然逐步减少,但各国的国内支持数量仍然庞大。我国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粮食储备、贫困地区的扶持、自然灾害的救济,生产资料补贴等支农基金300亿元,WTO框架下,允许中国实施每年485亿元补贴,上调空间近200亿元。而且,我国农业补贴主要表现为投入补贴,一方面造成农产品的低价格,另一方面影响了补贴效用的发挥,在改进成农产品价格补贴后,还会形成新的效力盈余,支持的效力大为增强。“GATT1994”并不是完全禁止出口补贴,只是禁止对不断增加世界贸易比重的出口补贴,同时亦没有提出强有力的针对措施,所以在规定的范围内我国应积极的利用。
2.“GATT1994”第11条规定:“对任何形式的农渔产品有必要实施的进口限制,如果这种限制是为了贯彻限制相同(或具有直接替代性)的本国产品允许生产或销售的数量……”因此,我国政府近年来首次允许粮食(尤其是小麦)种植面积和产量下降,一方面推动粮食价格的上扬,减少市场价格和保护价格的差额,减轻财政压力,提高农民收入;另一方面,构成了对小麦等粮食作物的限制措施,为限制进口提供了法律上的理由。但是由于文字过含糊,缺乏说服力,也容易造成国际纠纷。
3.我国对农产品的主要保护手段是关税配额,也承诺最低准入量和现行准入量。但在WTO规则内无论是发达国家采用的关税化产品或是发展中国家采用的上限约束,仅是为其他成员方增加市场准入的机会,而不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我们对外的农产品市场准入承诺,不应被看成冲击国内市场的实际性数字,通过各种措施的安排,我们可以大大减轻这一压力。
中国纺织品与WTO规则
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约占世界贸易的20%,是世界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发展中国家出口贸易结构中的支柱产品。我纺织品在世界纺织品交易中的比重相当重大,具有强大的竞争力,在美国纺织品进口总量中,“中国制造”已经占据了13.88%的份额。纺织品和服装历来是国内对在加入WTO之后的普遍看好的产品,也被鼓吹成中国入世短期重大利益的所在,但是,由于发达国家对纺织品贸易极为敏感,将采取多措施安排予以限制,中国的纺织品之路是艰难和漫长的。
中国是《多种纤维协定》(MFA)多边条约的缔约方,MFA一方面促进和扩大世界纺织品贸易,同时也规定了“合理背离条款”(reasonabledepartureclause)和“反急增”(anti-surge)程序,既允许发达国家通过双边条约来一定程度上免除MFA有关条款的适用与约束,又允许发达国家的纺织品厂商在对来自某一国家产品在配额内有“明显而持久”增长的看法时,就可以单方面采取限制措施,这样,发达成员在限制中国纺织上具有很大的便利性和可操作性。1995年1月1日,WTO成立时《纺织品和服装协定》(ATC)亦同时生效,ATC作为MFA重返自由贸易轨道的重要过渡性文件,对世界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给予管理和调节在十年内分三个阶段对纺织品贸易纳入一体化,至2005年1月日止取消所有依协定所设立的限制。并且ATC对MFA的背离条款和反急增措施也进行了约束。这当然有利于世界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发展。我国加入WTO正值ATC实施至第三阶段,市场广阔、贸易潜力巨大,但是,我们也要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其一,MFA取消后,发展中国家纺织品出口竞争会加剧,使得原有MFA双边协定下的销售秩序被破坏,中国必须尽快适应这一情况。其二,ATC框架下,发达国家仍会引用保障条款和反规避条款来对损害或实际威胁其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国内工业进行保护。在中国纺织品出口市场集中,所占市场份额很大的情况下,我们要尤其重视这两个条款的运用。其三,数量限制取消后,由于激烈的国内外竞争,会大大引发发达国家采用反补贴、反倾销措施来抵抗对国内市场的冲击,对此我们亦应有充分的认识和估计。中国的原产地制度与WTO规则原产地规则指确定一个产品原产地的制度安排,在WTO框架下,原产地规则有着远远超越其本身的内涵,甚至表现为非关税壁垒的一种形式(尽管WTO明令禁止):
1.作为关税方面的安排。WTO在成员方内部和成员方与非成员方之间按原产地规则给予相同的货物以相同的关税税率,如确定是否征收普惠制(GSP)税率和最惠国(MFN)税率。
2.作为非关税方面的安排。在国际贸易领域还存在十分繁杂的非关税措施,如配额管理项下的贸易,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的使用,海关估价的参照价格等等都与原产地规则有着密切的联系,或者说都是建立在原产地规则基础上的,并且据此实施反补贴、反倾销措施,进行反规避行为的调查。
3.作为海关统计的依据,掌握国别政策和外贸平衡。原产地的规则起源于国内法,尽管WTO的《原产地规则》(ARO)对各国原产地规则的宗旨、原则和行动上做了总的要求,但是它不可能约束各国原产地具体规则的一致。因此各国都在不违背WTO的要求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应用其符合国内利益的规则。并且ARO规定的透明、公正、无歧视的条件下,各成员方欲对其原产地规则作出实质性修改或欲实施新的原产地规则,则应在修改或新的原产地规则生效前,至少提前60天发布通告,以使有关成员方了解修改或实施新规则的意图。因此ARO维护原产地规则的国内立法特性。我们应相当注意别国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及其重大修改,以免对我国的贸易造成损失。
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制定和应用于本国有利的原产地规则,既合法保护国内市场又推动开放和引资或者引进先进技术。
我国政府1985年对进口货物原产地规则进行了规定,对国际化生产采用实质性加工标准。以海关合作理事会的《协调制度》(HS)作为参照或增值30%以上为标准,但没有规定优惠性和非优惠性标准。1992年出台了出口原产地规则,对于部分原产要求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有进口成分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清单》,并以《清单》作为原产地标准的具体判定准则,改变了过去“最后工序在国内完成即视为国内产品”机械单一性的规定。但总的说来,我国的原产地制度依然落后,既没有对特殊商品制定特殊的原产地规则;同时规定也不够具体从而造成操作性很弱,并且适用范围太窄,难以应对纷繁复杂的国际贸易商品的要求。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学习别国的原产地规则以获取或维护贸易利益,同时又要总结经验,完善充实我们自己的原产地制度,灵活应用。
中国信息技术产品与WTO规则
今天的社会已经进入“信息经济”时代,信息经济已经成为世界物质财富和国际贸易总额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为适应这一特点,1997年3月26日,40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在日内瓦达成了《信息技术协定》(ITA),同《基础电信协定》一起涉及一万亿美元以上的全球贸易额,并且由于其直接约束最先进的高新技术领域,所以影响特别巨大。中国也不例外,信息技术是中国民族经济的发展方向,是中国产业结构升级革新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也必将直面ITA的挑战。
ITA涉及6大技术范畴:计算机、电信设备、半导体集成电路、半导体制成品、软件和科技设备,都是前途无限的高附加值低能耗的朝阳产业。按照ITA的规定2000年1月1日完全取消IT产品的关税,发展中国家享受宽限期至2005年。
蹒跚学步的中国信息技术企业必须得以扶植并加快增长,国内与之相适应的制度性安排举措也需尽快到位,加紧推动二版市场的创立和风险投资基金的规范与运作,推动产学研的结合,加快高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进程。今年夏天,中国联想公司为扩大市场占有率推行液晶电脑的普及活动,便遭到戴尔公司的强大狙击,虽然联想未伤元气,但预期的市场目标却大打折扣。当然这只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的极为普通的一幕,我们也不妨把它看成中国入世前的一次学习,一场牛刀小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