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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尽艰辛受孕,女职工请假“保胎”被停工资
2013年5月,杜婧应聘到南京市大有财务公司,担任内勤兼代账会计。公司规模很小,连老板在内只有12个人。过了试用期,公司与杜婧签订了一年期书面劳动合同,即从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固定底薪1500元,另加绩效提成。一年过后,双方虽未续签合同,但杜婧继续在原岗位工作,还提出了加薪要求。老板文达表示,对她的业务提成比例给予适当上调,杜婧未表示异议。
杜婧入职时已经结婚,却迟迟没有怀孕。2014年下半年,禁不住公婆再三催生,杜婧和丈夫万勇去医院检查。结果是万勇没什么问题,杜婧卵巢异常。
之后,经过长达两年的治疗,杜婧仍然无法受孕,内心充满了焦虑和不安。万勇百般安慰她,提议说:“现在医学这么发达,我们也可以通过试管婴儿生孩子啊!”杜婧无奈地点了点头。
2017年6月起,每逢双休日,杜婧都要去医院做检查和促排卵。两个月后,医生对她进行了穿刺取卵。由于穿刺对母体有一定损伤,医生建议她在家休息一段时间。杜婧考虑到单位人少,一个萝卜一个坑,仍坚持上班。
经医生精心培育,杜婧与万勇有了6枚高质量胚胎。经过两次胚胎移植手术,胚胎终于顺利着床。听闻喜讯,万勇的妈妈赶过来对杜婧说:“生孩子是当务之急,你就不要再去上班了。”可杜婧认为在家休息为时尚早,没有同意。
2018年4月17日,在万勇陪着出门散步时,杜婧突然感觉一阵阵腹痛。两人立即前往医院检查。杜婧出现先兆流产等症状,当天晚上住院治疗,直到5月3日才出院。在此期间,万勇到妻子所在单位向负责人文达口头请病假,但没有告知杜婧系先兆流产。次月初发工资时,公司只给了杜婧病假期间的生活费1200元。
杜婧出院后,本就为要不要继续上班而纠结,当她拿到病假生活费时,不由得十分生气,认为公司老板待她太刻薄,索性听从万母的劝告,打算休“保胎”假。
大有公司的员工就那么几个人,没有建立考勤打卡制度,员工请假通常口头向老板说一声就行,于是,杜婧打电话告知文达,她有孕在身,需要请假保胎。文达“呵呵”两声,不无讥讽地说:“你干的又不是体力活,请什么保胎假啊?”他要求杜婧出具医院的病假证明。几天后,杜婧让丈夫万勇向文达递交了相关的诊疗记录。文达当即表示:“我要的是医院出具的病假条,这不顶用啊!”万勇未置可否,转身离去。此后杜婧和万勇都没有再与大有公司联系。
2018年7月起,因杜婧迟迟未到岗,大有公司停发了她的病假工资,但继续为她缴纳社保金。
反炒公司“鱿鱼”,追讨欠薪补偿金
2018年底,杜婧在妇幼保健医院顺利产下一子。不久,公司给杜婧发放了生育津贴和营养费,对杜婧在家保胎待产期间的工资问题只字未提。
2019年5月8日,杜婧通过电子邮件向大有公司发送告知函,以公司拖欠工资、未正常签订劳动合同、未支付加班工资等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大有公司支付欠薪和经济补偿金。5天后,大有公司发出书面回函,同意与杜婧解除劳动关系,但认为杜婧已于2018年7月起没有履行请假手续,自动离职,故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更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几经沟通无果,杜婧向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大有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万多元;支付2013年4月17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1.6万多元;2013年4月17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工资3.9万元;2018年4月至6月工资差额及赔偿金1.6万多元;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期间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3.9万元。几项合计一共16万余元。
2019年6月29日,经仲裁裁决,大有公司向杜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4万多元,杜婧保胎休息期间的工资差额900多元,合计2.5万多元,不支持杜婧的其他仲裁请求。
大有公司不服裁决,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
法庭上,大有公司诉称:杜婧自2018年3月底以保胎为由不再到公司上班。公司出于人性化考虑,要求杜婧在休息后补交病假条。可她在休假满3个月后,拒不提供病假条,也不到公司上班。公司仍按照每月1200元的病假工资标准支付了2018年4月至6月期间的工资,并为杜婧缴纳社会保险至2019年4月,无拖欠其病假待遇的故意。杜婧主动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其经济补偿金不应得到仲裁支持。杜婧提出的加班工资问题,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早已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一年的规定。
针对公司的起诉意见,杜婧答辩称:表面上看是自己主动辞职,实际上却是大有公司花式辞退员工,目的就是为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2018年7月,她丈夫万勇到公司商议后续工作安排事宜,公司负责人文达未能给予明确答复,并将杜婧原先负责的客户分配给其他员工,形成杜婧无事可做的局面。另外,自入职以来,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因季度报税,杜婧都要加班,其中既有工作日加班也有周末加班,公司从未发放过加班工资。正因为公司存在这些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杜婧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特殊受孕应予照顾
关于杜婧的经济补偿金和公司欠薪问题,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7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大有公司认为杜婧并未履行休病假的请假手续,故杜婧不应享受病假工资待遇。因大有公司自述其公司没有关于劳动考勤、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故在判断杜婧是否请了病假一事,应从公司的通常做法和一般合理性的角度和标准来衡量。作为一家只有数名员工的小型企业,大有公司的劳动纪律一贯宽松,没有明确的请销假制度以供参照执行,且杜婧通过人工辅助生殖的手段受孕,存在客观特殊情况,大有公司应依法发放病假工资。大有公司发放的病假工资低于法定标准,应予补足,即2018年4月至6月期间,应向杜婧补足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与已发放工资每月1200元之间的差额,共计900多元。
大有公司是否应向杜婧支付2018年7月至11月的工资?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孕期女职工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在孕期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因杜婧在休病假期间,大有公司未足额支付其病假工资,并在其已休病假的情况下拒绝认可其请假手续,致使双方产生纠纷,大有公司应对此承担责任。但杜婧作为劳动者,在没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病假期满后没有再到公司工作,连基本的出勤都没有,也不符合常理。综合考虑纠纷产生的原因,大有公司为杜婧持续缴纳社会保险以及杜婧未提供劳动的实际情况,对杜婧提出的2018年7月至11月的工资请求,不予支持。杜婧主张2013年4月7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加班工资问题,已超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一年,也不予支持。
因大有公司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9年8月19日,一審法院做出判决:大有公司支付杜婧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6万多元、工资900多元,合计2.7万多元。
大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大有公司虽主张杜婧未按规定提交病假证明,但其公司并没有规定员工病休时必须提交病假证明,在杜婧已经口头请假,且大有公司在明知杜婧系特殊受孕并生育的情形下,要求杜婧再提供病假证明过于严苛。
2019年11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定音:维持原判。
〔编辑:潘金瑞〕
2013年5月,杜婧应聘到南京市大有财务公司,担任内勤兼代账会计。公司规模很小,连老板在内只有12个人。过了试用期,公司与杜婧签订了一年期书面劳动合同,即从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固定底薪1500元,另加绩效提成。一年过后,双方虽未续签合同,但杜婧继续在原岗位工作,还提出了加薪要求。老板文达表示,对她的业务提成比例给予适当上调,杜婧未表示异议。
杜婧入职时已经结婚,却迟迟没有怀孕。2014年下半年,禁不住公婆再三催生,杜婧和丈夫万勇去医院检查。结果是万勇没什么问题,杜婧卵巢异常。
之后,经过长达两年的治疗,杜婧仍然无法受孕,内心充满了焦虑和不安。万勇百般安慰她,提议说:“现在医学这么发达,我们也可以通过试管婴儿生孩子啊!”杜婧无奈地点了点头。
2017年6月起,每逢双休日,杜婧都要去医院做检查和促排卵。两个月后,医生对她进行了穿刺取卵。由于穿刺对母体有一定损伤,医生建议她在家休息一段时间。杜婧考虑到单位人少,一个萝卜一个坑,仍坚持上班。
经医生精心培育,杜婧与万勇有了6枚高质量胚胎。经过两次胚胎移植手术,胚胎终于顺利着床。听闻喜讯,万勇的妈妈赶过来对杜婧说:“生孩子是当务之急,你就不要再去上班了。”可杜婧认为在家休息为时尚早,没有同意。
2018年4月17日,在万勇陪着出门散步时,杜婧突然感觉一阵阵腹痛。两人立即前往医院检查。杜婧出现先兆流产等症状,当天晚上住院治疗,直到5月3日才出院。在此期间,万勇到妻子所在单位向负责人文达口头请病假,但没有告知杜婧系先兆流产。次月初发工资时,公司只给了杜婧病假期间的生活费1200元。
杜婧出院后,本就为要不要继续上班而纠结,当她拿到病假生活费时,不由得十分生气,认为公司老板待她太刻薄,索性听从万母的劝告,打算休“保胎”假。
大有公司的员工就那么几个人,没有建立考勤打卡制度,员工请假通常口头向老板说一声就行,于是,杜婧打电话告知文达,她有孕在身,需要请假保胎。文达“呵呵”两声,不无讥讽地说:“你干的又不是体力活,请什么保胎假啊?”他要求杜婧出具医院的病假证明。几天后,杜婧让丈夫万勇向文达递交了相关的诊疗记录。文达当即表示:“我要的是医院出具的病假条,这不顶用啊!”万勇未置可否,转身离去。此后杜婧和万勇都没有再与大有公司联系。
2018年7月起,因杜婧迟迟未到岗,大有公司停发了她的病假工资,但继续为她缴纳社保金。
反炒公司“鱿鱼”,追讨欠薪补偿金
2018年底,杜婧在妇幼保健医院顺利产下一子。不久,公司给杜婧发放了生育津贴和营养费,对杜婧在家保胎待产期间的工资问题只字未提。
2019年5月8日,杜婧通过电子邮件向大有公司发送告知函,以公司拖欠工资、未正常签订劳动合同、未支付加班工资等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大有公司支付欠薪和经济补偿金。5天后,大有公司发出书面回函,同意与杜婧解除劳动关系,但认为杜婧已于2018年7月起没有履行请假手续,自动离职,故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更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几经沟通无果,杜婧向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大有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万多元;支付2013年4月17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1.6万多元;2013年4月17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工资3.9万元;2018年4月至6月工资差额及赔偿金1.6万多元;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期间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3.9万元。几项合计一共16万余元。
2019年6月29日,经仲裁裁决,大有公司向杜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4万多元,杜婧保胎休息期间的工资差额900多元,合计2.5万多元,不支持杜婧的其他仲裁请求。
大有公司不服裁决,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
法庭上,大有公司诉称:杜婧自2018年3月底以保胎为由不再到公司上班。公司出于人性化考虑,要求杜婧在休息后补交病假条。可她在休假满3个月后,拒不提供病假条,也不到公司上班。公司仍按照每月1200元的病假工资标准支付了2018年4月至6月期间的工资,并为杜婧缴纳社会保险至2019年4月,无拖欠其病假待遇的故意。杜婧主动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其经济补偿金不应得到仲裁支持。杜婧提出的加班工资问题,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早已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一年的规定。
针对公司的起诉意见,杜婧答辩称:表面上看是自己主动辞职,实际上却是大有公司花式辞退员工,目的就是为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2018年7月,她丈夫万勇到公司商议后续工作安排事宜,公司负责人文达未能给予明确答复,并将杜婧原先负责的客户分配给其他员工,形成杜婧无事可做的局面。另外,自入职以来,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因季度报税,杜婧都要加班,其中既有工作日加班也有周末加班,公司从未发放过加班工资。正因为公司存在这些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杜婧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特殊受孕应予照顾
关于杜婧的经济补偿金和公司欠薪问题,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7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大有公司认为杜婧并未履行休病假的请假手续,故杜婧不应享受病假工资待遇。因大有公司自述其公司没有关于劳动考勤、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故在判断杜婧是否请了病假一事,应从公司的通常做法和一般合理性的角度和标准来衡量。作为一家只有数名员工的小型企业,大有公司的劳动纪律一贯宽松,没有明确的请销假制度以供参照执行,且杜婧通过人工辅助生殖的手段受孕,存在客观特殊情况,大有公司应依法发放病假工资。大有公司发放的病假工资低于法定标准,应予补足,即2018年4月至6月期间,应向杜婧补足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与已发放工资每月1200元之间的差额,共计900多元。
大有公司是否应向杜婧支付2018年7月至11月的工资?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孕期女职工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在孕期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因杜婧在休病假期间,大有公司未足额支付其病假工资,并在其已休病假的情况下拒绝认可其请假手续,致使双方产生纠纷,大有公司应对此承担责任。但杜婧作为劳动者,在没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病假期满后没有再到公司工作,连基本的出勤都没有,也不符合常理。综合考虑纠纷产生的原因,大有公司为杜婧持续缴纳社会保险以及杜婧未提供劳动的实际情况,对杜婧提出的2018年7月至11月的工资请求,不予支持。杜婧主张2013年4月7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加班工资问题,已超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一年,也不予支持。
因大有公司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9年8月19日,一審法院做出判决:大有公司支付杜婧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6万多元、工资900多元,合计2.7万多元。
大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大有公司虽主张杜婧未按规定提交病假证明,但其公司并没有规定员工病休时必须提交病假证明,在杜婧已经口头请假,且大有公司在明知杜婧系特殊受孕并生育的情形下,要求杜婧再提供病假证明过于严苛。
2019年11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定音:维持原判。
〔编辑:潘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