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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执法程序中存在着行政处罚中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行政不作为和行政监督渎职等检察监督缺陷。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督促行政起诉、督促行政监管等实质是对行政公诉前置行政监督程序的有益尝试。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是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客观需要,也是我国宪法对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应然性要求,具有打击经济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双重作用。在《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分别设立刑事审查行政公诉制度是防止违法行政行为发生的法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