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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质量监管工作的发展,产品质量监管由事前事中向事后转移,监管工作重心由生产领域向流通领域扩展。一些质量监管部门认为产品产生中的“批次”概念已不适应当前监督抽查的行政执法工作,违法企业很容易借“批次”概念规避与逃脱自己的法律责任,或减少受处罚不合格产品的数量,建议采用“规格型号”用语。殊不知,这种建议只是换汤不换药而已,是未掌握监督抽查控制理论的一种具体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