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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针对出租车司机碾轧醉汉致死案进行评论。一方面规劝行人珍惜生命,不要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另一方面提醒驾驶人应尽到注意义务,因为驾车出行距离被指控犯罪并不像想象中那么遥远。
关键词:正常行驶;醉卧机动车道;交通肇事罪
我们国家已然迅速进入汽车社会,从70后的一代人开始,特别是在城市地区,大多数的适龄人都手持驾照,是一名享有驾驶机动车资格的驾驶人员。可是并不是每一个手持驾照的人都能意识到,当自己手握方向盘时,握住的是生命的脉搏,稍不留意,就有可能触犯刑律,甚至把自己送进想都没有想过的监狱。
1 案情始末
事发于2014年12月5日晚上9点40分,被告人某出租公司出租车司机王某,当夜驾驶出租车搭载乘客,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城区崇文门路口南100米处,遇被害入席某醉酒后倒卧于机动车道之中,被告人王某所驾车辆底盘拖带席某后未停车查看,径行驶离现场,被害入席某当场死亡。被告人王某后经传唤自动到案。2015年7月13日,被告人王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审。
2各方观点
这起发生在崇文门路口的出租车碾轧醉汉案件中,涉及到五类案件参与者,他们对案件所持的观点和看法并不一致。
2.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案件发生在城市道路上,第一个对此案做出判断的是东城交警支队。东城交警支队最终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告人王某属于逃逸,并负主要责任,被害人席某负次要责任。
2.2检察机关
本起案件适用属地管辖,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对被告人王某以交通肇事罪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提起了刑事诉讼。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未履行注意义务,驾驶出租车,碾轧醉卧于机动车道的被害人席某后驾车逃逸,造成席某当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3至7年。
2.3被告人
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认可碾轧被害人席某的事实,对事情发生的经过没有异议,但否认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王某辩称当时自己属于正常行驶,看到轧过去的东西就是一个黑疙瘩,根本没想到会有一个人躺在那里,以为碾轧的是掉落的垃圾。而且如果被害人不躺在那里,自己也不会看不到被害人,也就不会从他的身上轧过去。
2.4被害人家属
被害人家属石某怒斥被告人王某,认为王某是在狡辩,并表示被害人是一位热心公益事业的好人。目前被害人家属石某已经就此案另行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5法院
2015年7月13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法庭听取了检控方的指控、被告人的陈述,在控辩双方举证、质证、辩论之后,并未对此案当庭做出判决。
法院判决未出,因此法院的观点暂不做讨论,剩下的四方案件参与者的观点大致可以归结为相互对立的两类,一类是被告人王某的意见,承认案件事实,但否认其行为构成犯罪;另一类是以交警大队、检控方和被害人亲属为代表的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有逃逸情节,应判处有期徒刑3至7年。
3类似案件回溯
司法实务中行人醉卧、睡卧在机动车道而遭机动车不慎碾轧致死的事件时有发生。
2014年9月14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驾车沿齐齐哈尔市铁峰区中华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腾格尔烤羊腿饭店门前时,将醉酒后躺卧在机动车道内的被害人碾轧,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得知路人已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到来。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害人负次要责任。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人民法院(2015)铁刑初字第39号判决,判定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3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驾车沿徐州市铜山区黄河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青缘阁KTV门前时,与醉卧在道路南侧机动车道内的被害人发生事故,致被害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驾车驶离现场。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害人负次要责任。同年3月12日,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事情经过。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铜刑初字第422号判决,判定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这类案件的共同点有六个:一是案件发生在夜晚的机动车道上;二是案发时被害人出乎意料地以醉卧、睡卧等方式卧于机动车道;三是驾驶机动车的一方当事人都是正常行驶在机动车道上,没有避让或者避让不及而不慎碾轧被害人致其死亡;四是交警部门都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驾驶机动车的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负事故次要责任;五是检控方都以交通肇事罪将驾驶机动车的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六是虽然刑期不同、轻重有别,但是人民法院都是以交通肇事罪对初动车驾驶人定罪的。
4情与法之间
血淋淋的碾轧事故里最可怜的是被车轮碾轧致死的人,最伤心的是死者的家人,最不幸的是驾车碾轧死者的机动车驾驶人。然而可怜之人可有可恨之处?不幸之人可有不慎之过?
那被碾轧致死的可怜人却也可恨,可恨在为什么要醉酒?为什么醉酒后要走到机动车道?为什么到了机动车道要醉卧在那里?这一连串的为什么,那可怜人是无法再回答了,也因为他如此可怜的丢了性命,很难有谁再忍心相问。唯一有动力多问上几句的便是那害他丢掉性命的肇事司机,可也正因为发问者与肇事者身份重合,给这样的问话无故平添了几分狡辩、几分推诿、几分冷漠。
那不慎将人碾轧致死的不幸之人尽遭死者家属怨恨却也难免感到冤枉,冤枉在自己是正常行驶,冤枉在机动车道上本不该有人躺卧,冤枉在没有意识到这避让不及的碾轧并非赔偿了事,而是将自己送上了公堂,甚至还要遭受牢狱之灾。然而这不幸被官司缠身之人却也有不慎之处,何以前方有人而不避让?是天色已晚,灯光黑暗?是疲劳驾驶,精力分散?是车速过快,避让不及?何以驾车出行却失了谨慎之心?是过于自信?是疏忽大意?还是根本就不曾意识到原来自己距离成为刑事被告如此之近?这一连串的疑问恐怕只有那不幸之人静下心来暗自思忖了。
道路,特别是城市机动车道是为机动车行驶而划分出来的特定道路。法律对弱者的倾斜使得行人对造成交通事故存在过错时,机动车一方也要承担责任,但是这样的责任认定不应该成为行人无视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公然在机动车道上自行其是的挡箭牌,毕竟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人受到的伤害比机动车驾驶员更严重。也正是这个原因,法律要求每一位手持驾照的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时都应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最大程度的避免和防止机动车事故的发生。当每一位驾驶员手握方向盘的时候,同时握住的是生命的脉搏——是自己的生命,也是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对生命的亵渎,不论故意还是过失,终将面对法律的审判。
每一起驾驶员碾轧行人案件的背后,都伴随着两个鲜活生命和两个真实家庭的惨剧。那被机动车碾轧的人大多已丢了性命,那将人碾轧致死的人也将要身陷囹圄,对社会这不过是一个新闻事件,可却给两个家庭留下了无法抹平的悲伤。和谐的人车环境,真的需要每一位道路交通参与者都克己复礼,严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平安出行,平安回家。
关键词:正常行驶;醉卧机动车道;交通肇事罪
我们国家已然迅速进入汽车社会,从70后的一代人开始,特别是在城市地区,大多数的适龄人都手持驾照,是一名享有驾驶机动车资格的驾驶人员。可是并不是每一个手持驾照的人都能意识到,当自己手握方向盘时,握住的是生命的脉搏,稍不留意,就有可能触犯刑律,甚至把自己送进想都没有想过的监狱。
1 案情始末
事发于2014年12月5日晚上9点40分,被告人某出租公司出租车司机王某,当夜驾驶出租车搭载乘客,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城区崇文门路口南100米处,遇被害入席某醉酒后倒卧于机动车道之中,被告人王某所驾车辆底盘拖带席某后未停车查看,径行驶离现场,被害入席某当场死亡。被告人王某后经传唤自动到案。2015年7月13日,被告人王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审。
2各方观点
这起发生在崇文门路口的出租车碾轧醉汉案件中,涉及到五类案件参与者,他们对案件所持的观点和看法并不一致。
2.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案件发生在城市道路上,第一个对此案做出判断的是东城交警支队。东城交警支队最终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告人王某属于逃逸,并负主要责任,被害人席某负次要责任。
2.2检察机关
本起案件适用属地管辖,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对被告人王某以交通肇事罪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提起了刑事诉讼。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未履行注意义务,驾驶出租车,碾轧醉卧于机动车道的被害人席某后驾车逃逸,造成席某当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3至7年。
2.3被告人
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认可碾轧被害人席某的事实,对事情发生的经过没有异议,但否认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王某辩称当时自己属于正常行驶,看到轧过去的东西就是一个黑疙瘩,根本没想到会有一个人躺在那里,以为碾轧的是掉落的垃圾。而且如果被害人不躺在那里,自己也不会看不到被害人,也就不会从他的身上轧过去。
2.4被害人家属
被害人家属石某怒斥被告人王某,认为王某是在狡辩,并表示被害人是一位热心公益事业的好人。目前被害人家属石某已经就此案另行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5法院
2015年7月13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法庭听取了检控方的指控、被告人的陈述,在控辩双方举证、质证、辩论之后,并未对此案当庭做出判决。
法院判决未出,因此法院的观点暂不做讨论,剩下的四方案件参与者的观点大致可以归结为相互对立的两类,一类是被告人王某的意见,承认案件事实,但否认其行为构成犯罪;另一类是以交警大队、检控方和被害人亲属为代表的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有逃逸情节,应判处有期徒刑3至7年。
3类似案件回溯
司法实务中行人醉卧、睡卧在机动车道而遭机动车不慎碾轧致死的事件时有发生。
2014年9月14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驾车沿齐齐哈尔市铁峰区中华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腾格尔烤羊腿饭店门前时,将醉酒后躺卧在机动车道内的被害人碾轧,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得知路人已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到来。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害人负次要责任。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人民法院(2015)铁刑初字第39号判决,判定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3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驾车沿徐州市铜山区黄河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青缘阁KTV门前时,与醉卧在道路南侧机动车道内的被害人发生事故,致被害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驾车驶离现场。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害人负次要责任。同年3月12日,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事情经过。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铜刑初字第422号判决,判定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这类案件的共同点有六个:一是案件发生在夜晚的机动车道上;二是案发时被害人出乎意料地以醉卧、睡卧等方式卧于机动车道;三是驾驶机动车的一方当事人都是正常行驶在机动车道上,没有避让或者避让不及而不慎碾轧被害人致其死亡;四是交警部门都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驾驶机动车的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负事故次要责任;五是检控方都以交通肇事罪将驾驶机动车的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六是虽然刑期不同、轻重有别,但是人民法院都是以交通肇事罪对初动车驾驶人定罪的。
4情与法之间
血淋淋的碾轧事故里最可怜的是被车轮碾轧致死的人,最伤心的是死者的家人,最不幸的是驾车碾轧死者的机动车驾驶人。然而可怜之人可有可恨之处?不幸之人可有不慎之过?
那被碾轧致死的可怜人却也可恨,可恨在为什么要醉酒?为什么醉酒后要走到机动车道?为什么到了机动车道要醉卧在那里?这一连串的为什么,那可怜人是无法再回答了,也因为他如此可怜的丢了性命,很难有谁再忍心相问。唯一有动力多问上几句的便是那害他丢掉性命的肇事司机,可也正因为发问者与肇事者身份重合,给这样的问话无故平添了几分狡辩、几分推诿、几分冷漠。
那不慎将人碾轧致死的不幸之人尽遭死者家属怨恨却也难免感到冤枉,冤枉在自己是正常行驶,冤枉在机动车道上本不该有人躺卧,冤枉在没有意识到这避让不及的碾轧并非赔偿了事,而是将自己送上了公堂,甚至还要遭受牢狱之灾。然而这不幸被官司缠身之人却也有不慎之处,何以前方有人而不避让?是天色已晚,灯光黑暗?是疲劳驾驶,精力分散?是车速过快,避让不及?何以驾车出行却失了谨慎之心?是过于自信?是疏忽大意?还是根本就不曾意识到原来自己距离成为刑事被告如此之近?这一连串的疑问恐怕只有那不幸之人静下心来暗自思忖了。
道路,特别是城市机动车道是为机动车行驶而划分出来的特定道路。法律对弱者的倾斜使得行人对造成交通事故存在过错时,机动车一方也要承担责任,但是这样的责任认定不应该成为行人无视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公然在机动车道上自行其是的挡箭牌,毕竟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人受到的伤害比机动车驾驶员更严重。也正是这个原因,法律要求每一位手持驾照的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时都应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最大程度的避免和防止机动车事故的发生。当每一位驾驶员手握方向盘的时候,同时握住的是生命的脉搏——是自己的生命,也是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对生命的亵渎,不论故意还是过失,终将面对法律的审判。
每一起驾驶员碾轧行人案件的背后,都伴随着两个鲜活生命和两个真实家庭的惨剧。那被机动车碾轧的人大多已丢了性命,那将人碾轧致死的人也将要身陷囹圄,对社会这不过是一个新闻事件,可却给两个家庭留下了无法抹平的悲伤。和谐的人车环境,真的需要每一位道路交通参与者都克己复礼,严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平安出行,平安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