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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0年以来,我国各地相继爆发了严重的雾霾及各种环境污染问题,各级政府从主要污染源头出发,针对企业出台了许多环境守法的政策,同时实施了许多控制企业排污的措施。但是我国的环境保护问题依旧没有得到明显的改善,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政府缺乏对企业环境守法的正向激励。构建政府对企业环境守法的正向激励机制,从转变各级政府环保理念,改革政绩考核制度,加大对环保的专项资金投入,到政府对企业进行合法有效的守法援助,守法激励及守法监督乃促进企业环境守法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政府;企业环境守法;正向激励
中图分类号:F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115-01
企业是环境污染最主要的源头,近几年各级政府针对企业环境守法出台了许多政策并实施了许多控制企业排污的措施,但是我国的环境保护问题依旧没有得到明显的改善,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政府缺乏对企业环境守法的正向激励。因此建立及健全政府对企业环境守法的正向激励机制,乃促进企业环境守法的当务之急。
一、政府对企业环境守法正向激励的理论基础
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政治学》中提到:“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这句话不仅强调了法律本身制定的完善,还强调了法的遵守即守法。那么如何才能有效地促使企业主动遵守《新环保法》等法律法规呢?有学者提出,法律实际上就是一种激励的规范。如张维迎教授提出:“法律只能诱导,而不可能强制人们选择社会所希望的活动。”①而我国在企业环境守法方面大多是“负向激励”,即使违法排污的企业遭受不利的处罚,比如罚款。而“正向激励”是相对于“负向激励”而言的,即对于遵守法律的企业给予相关的奖励,比如财政的支持。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而言,法律是否得到普遍的遵守取决于法律的激励是否足够。
我们再站在企业的视角来分析企业环境守法。首先,从经济学、心理学的角度而言,人都是理性的,会本能地趋利避害,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且企业本身就是因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生的。但是企业治理污染会因为设备、技术、人力等的投入加大企业的成本,但是因为这些成本却不能添加到企业的生产成本中去,即使能够添加也会使得企业在市场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再者,由于地方各级政府有力无心的放纵,环保部门执法的有心无力的大环境下,企业便更加不会主动遵守排污规定。而且,在守法成本远远大于违法成本的条件下,企业普遍不守法的现象便也成了常态。因此利用企业的自利属性,在完善负向激励机制的同时,构建政府对企业环境守法的正向激励机制便显得十分必要。
二、政府对企业环境守法正向激励的域外经验探析
环境治理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在这方面,借鉴国际经验能使我们少走许多弯路。比如英国、美国、德国等国家的环境法治高度发达,其环境法律体系完善,环境执法机制健全。这些国家在对企业环境守法正向激励方面有很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政府对企业环境守法的理念。
英国经历了伦敦烟雾事件之后,下定决心进行环境保护。自1990年以来,英国工业生产以年均1%的速度增长,而碳排放量却下降了46%。这一成绩,主要得益于调整产业结构,对工业排放、燃煤火电厂等污染源严格限制,依法追究。大力发展低碳经济,清洁工业和绿色制造,向环保型、知识密集型转型升级。日本十分注重节能,2002年日本节能技术战略调查会公布了《节能技术战略》,确立了发展的单位并进行补贴和奖励。德国政府将环保视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不计成本,不惜重金。仅在垃圾处理上,巴州政府就投入几十亿欧元。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的环境运动以及70年代的环境革命运动的影响下,政府及公众的环保意识空前提高,在对企业环境守法方面也是十足地重视。
(二)财力、物力的投入。
环境治理由于需要研发新技术以及治理难等原因,需要大量财力、物力的支持。美国通过制定《超级基金法》征收专门税等手段,建立了超级基金。俄罗斯和欧盟在生态安全保障方面设立了专门的保障基金,确保给付相关的财政预算支出。
(三)执法手段的多样性。
为了实现环境目标,美国的环保执法体制中以环保局引导的方式帮助环境行政相对人履行环境义务,使之形成良好的守法习惯的“柔性”执法大大降低了双方的执法成本和守法成本。其中主要包括守法援助及守法激励等实施手段。
三、对构建我国企业环境守法正向激励机制的建议
首先,需要环境执法从个体利益本位理念转向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理念。许多地方政府过分追求经济增长,在以GDP为核心政绩考核制度下更是为了增加地方财政的收入,实行地方保护主义,不仅对本地企业的环境违法熟视无睹,甚至为违法企业充当保护伞。然而执法者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环境是我们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许多环境污染具有不可恢复性。地方政府不能只顾经济利益,不顾环境,只顾眼前利益,不顾子孙的长远利益。而应当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基础之上,谋求经济利益与环境的和谐发展。
其次,应该将消极的执法理念转向积极的执法理念。环保部门在执法时往往只是对于违法排污的企业给予时候的惩罚和补救,而忽略了事前的预防,这无形中加大了环境治理的成本,加大了环境治理的难度。而且由于人们常常难以及时认识和发现环境污染活动造成的长期影响及最终结果,如果等到环境遭受污染和破坏后再进行治理,不仅会耗费大量成本,还会付出更多的代价,比如健康。
最后,应当加大对环保资金的投入,增加企业奖励专项资金。根据国际经验,当治理环境污染的资金占GDP的1%至1.5%时,环境恶化的趋势可以得到控制;当比例是2%至3%时,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然而我国在治理环境污染的投资比例却远远不够。因此,应当加大环保资金的投入,并设立专项的环保基金。
四、结语
当然,仅仅完善政府对企业环境守法的正向激励机制也是不够的,同时也要对相关诸如负向激励机制等配套措施的完善。仅靠政府为主体的激励机制不可避免的会存在局限性,因此政府有必要联合第三方,同时大力发展非政府组织以及促进公众的普遍参与,对企业的环境守法进行监督。我国的环境治理的法治之路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每一个人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注释:
① 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生活·新知·读书三联书店出版社2006年版,第77页。
参考文献:
[1]马波:《论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实现的激励机制构建》,载于《西部法学评论》,2015年第1期
[2]宋海欧,胡天蓉,郜峰:《论促进企业环境守法的制度构建》,载于《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12月,第21卷第6期
[3]秦虎,张建宇:《美国环境执法特点及其启示》,载于《环境科学研究》,2005年第18卷第1期
关键词:政府;企业环境守法;正向激励
中图分类号:F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115-01
企业是环境污染最主要的源头,近几年各级政府针对企业环境守法出台了许多政策并实施了许多控制企业排污的措施,但是我国的环境保护问题依旧没有得到明显的改善,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政府缺乏对企业环境守法的正向激励。因此建立及健全政府对企业环境守法的正向激励机制,乃促进企业环境守法的当务之急。
一、政府对企业环境守法正向激励的理论基础
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政治学》中提到:“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这句话不仅强调了法律本身制定的完善,还强调了法的遵守即守法。那么如何才能有效地促使企业主动遵守《新环保法》等法律法规呢?有学者提出,法律实际上就是一种激励的规范。如张维迎教授提出:“法律只能诱导,而不可能强制人们选择社会所希望的活动。”①而我国在企业环境守法方面大多是“负向激励”,即使违法排污的企业遭受不利的处罚,比如罚款。而“正向激励”是相对于“负向激励”而言的,即对于遵守法律的企业给予相关的奖励,比如财政的支持。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而言,法律是否得到普遍的遵守取决于法律的激励是否足够。
我们再站在企业的视角来分析企业环境守法。首先,从经济学、心理学的角度而言,人都是理性的,会本能地趋利避害,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且企业本身就是因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生的。但是企业治理污染会因为设备、技术、人力等的投入加大企业的成本,但是因为这些成本却不能添加到企业的生产成本中去,即使能够添加也会使得企业在市场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再者,由于地方各级政府有力无心的放纵,环保部门执法的有心无力的大环境下,企业便更加不会主动遵守排污规定。而且,在守法成本远远大于违法成本的条件下,企业普遍不守法的现象便也成了常态。因此利用企业的自利属性,在完善负向激励机制的同时,构建政府对企业环境守法的正向激励机制便显得十分必要。
二、政府对企业环境守法正向激励的域外经验探析
环境治理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在这方面,借鉴国际经验能使我们少走许多弯路。比如英国、美国、德国等国家的环境法治高度发达,其环境法律体系完善,环境执法机制健全。这些国家在对企业环境守法正向激励方面有很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政府对企业环境守法的理念。
英国经历了伦敦烟雾事件之后,下定决心进行环境保护。自1990年以来,英国工业生产以年均1%的速度增长,而碳排放量却下降了46%。这一成绩,主要得益于调整产业结构,对工业排放、燃煤火电厂等污染源严格限制,依法追究。大力发展低碳经济,清洁工业和绿色制造,向环保型、知识密集型转型升级。日本十分注重节能,2002年日本节能技术战略调查会公布了《节能技术战略》,确立了发展的单位并进行补贴和奖励。德国政府将环保视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不计成本,不惜重金。仅在垃圾处理上,巴州政府就投入几十亿欧元。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的环境运动以及70年代的环境革命运动的影响下,政府及公众的环保意识空前提高,在对企业环境守法方面也是十足地重视。
(二)财力、物力的投入。
环境治理由于需要研发新技术以及治理难等原因,需要大量财力、物力的支持。美国通过制定《超级基金法》征收专门税等手段,建立了超级基金。俄罗斯和欧盟在生态安全保障方面设立了专门的保障基金,确保给付相关的财政预算支出。
(三)执法手段的多样性。
为了实现环境目标,美国的环保执法体制中以环保局引导的方式帮助环境行政相对人履行环境义务,使之形成良好的守法习惯的“柔性”执法大大降低了双方的执法成本和守法成本。其中主要包括守法援助及守法激励等实施手段。
三、对构建我国企业环境守法正向激励机制的建议
首先,需要环境执法从个体利益本位理念转向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理念。许多地方政府过分追求经济增长,在以GDP为核心政绩考核制度下更是为了增加地方财政的收入,实行地方保护主义,不仅对本地企业的环境违法熟视无睹,甚至为违法企业充当保护伞。然而执法者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环境是我们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许多环境污染具有不可恢复性。地方政府不能只顾经济利益,不顾环境,只顾眼前利益,不顾子孙的长远利益。而应当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基础之上,谋求经济利益与环境的和谐发展。
其次,应该将消极的执法理念转向积极的执法理念。环保部门在执法时往往只是对于违法排污的企业给予时候的惩罚和补救,而忽略了事前的预防,这无形中加大了环境治理的成本,加大了环境治理的难度。而且由于人们常常难以及时认识和发现环境污染活动造成的长期影响及最终结果,如果等到环境遭受污染和破坏后再进行治理,不仅会耗费大量成本,还会付出更多的代价,比如健康。
最后,应当加大对环保资金的投入,增加企业奖励专项资金。根据国际经验,当治理环境污染的资金占GDP的1%至1.5%时,环境恶化的趋势可以得到控制;当比例是2%至3%时,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然而我国在治理环境污染的投资比例却远远不够。因此,应当加大环保资金的投入,并设立专项的环保基金。
四、结语
当然,仅仅完善政府对企业环境守法的正向激励机制也是不够的,同时也要对相关诸如负向激励机制等配套措施的完善。仅靠政府为主体的激励机制不可避免的会存在局限性,因此政府有必要联合第三方,同时大力发展非政府组织以及促进公众的普遍参与,对企业的环境守法进行监督。我国的环境治理的法治之路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每一个人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注释:
① 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生活·新知·读书三联书店出版社2006年版,第77页。
参考文献:
[1]马波:《论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实现的激励机制构建》,载于《西部法学评论》,2015年第1期
[2]宋海欧,胡天蓉,郜峰:《论促进企业环境守法的制度构建》,载于《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12月,第21卷第6期
[3]秦虎,张建宇:《美国环境执法特点及其启示》,载于《环境科学研究》,2005年第18卷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