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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试点经验,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9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玲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介绍,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决定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停止实施三资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该行政审批的调整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该授权即将于2016年9月30日到期。
同样,2014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广东自贸区、天津自贸区、福建自贸区和上海自贸区扩展区域暂时实施三资企业法和《台胞投资法》同样的行政审批调整,也是三年内试行。
前述三年期将至。此期间在上述四个自贸区试点实施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被证明是行政审批体制改革中非常好的做法,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受到市场主体广泛认可,得到各方好评,风险可控,具备了向全国全面推广的条件。因此,需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对三资企业法和《台胞投资法》做出修改,将在自贸区试点的相关改革措施上升为法律。
京东集团税务总监丹鹤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修改四部法律一是基于坚持对外开放的客观需求。近期在杭州举办的G20工商峰会上,习近平主席再度强调中国将“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实现更广互利共赢”、“中国对外开放不会停滞,更不会走回头路”、“将加大放宽外商投资准入,提高便利化程度,促进公平开放竞争,全力营造优良营商环境”。从现实来看,当中国投资放缓时,进一步对外资开放也是必须之举。
对外开放是我国需要坚定不移贯彻的政策,与国际接轨,加强中国与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丹鹤认为,中国需要对外创造公平开放的良性经商环境,降低外资准入门槛。修改四部法律有利于吸引更多外资来华投资,释放更多的制度红利,促进中国全球化进一步发展,是坚持对外开放的客观需求。
二是当前外资撤离状况严重。丹鹤向记者介绍,今年,我国发生了诸如全球最大手机金属外壳加工商及成通讯关闭珠海工厂等外资撤离案件,在此背景下,我国进一步修订四部外资企业法律,将有力提升中国市场对外资的吸引力,稳定外国企业在华投资。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志刚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谈到,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修订后,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享有特殊的税收优惠,但在设立、变更的审批环节上仍沿用原有的制度。而企业的设立(如注册资本、经营期限、出资方式、法定代表人谁担任)或变更事项(如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资本增减)等本属于企业自身事务,投资者依据市场需求,遵循《公司法》自行决定即可,而审批制让政府成为了没有投资的“投资人”,参与甚至决定了自己不熟悉的领域,既挤占了政府公共资源,又不当管制了市场主体的内在发展。
据商务部统计,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程序繁琐, 2015年全年及2016年1~6月,全国实际利用外资额同比增长分别仅为6.4%和5.1% ,2016年7月当月甚至同比下降1.6% 。
联合国经济和贸易会议日前发布2015年外来直接投资(FDI)统计,美国吸收外资较前一年(2014年)增长了惊人的三倍,以3 840亿美元重新夺回世界外资注入最多国家和地区王座,超越居次的中国香港(1 630亿美元),更超越中国大陆(1 360亿美元)。
让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这不仅是投资人的期许,也是处于经济L形的中国吸引外资、重整经济的必由之路。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玲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介绍,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决定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停止实施三资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该行政审批的调整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该授权即将于2016年9月30日到期。
同样,2014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广东自贸区、天津自贸区、福建自贸区和上海自贸区扩展区域暂时实施三资企业法和《台胞投资法》同样的行政审批调整,也是三年内试行。
前述三年期将至。此期间在上述四个自贸区试点实施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被证明是行政审批体制改革中非常好的做法,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受到市场主体广泛认可,得到各方好评,风险可控,具备了向全国全面推广的条件。因此,需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对三资企业法和《台胞投资法》做出修改,将在自贸区试点的相关改革措施上升为法律。
京东集团税务总监丹鹤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修改四部法律一是基于坚持对外开放的客观需求。近期在杭州举办的G20工商峰会上,习近平主席再度强调中国将“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实现更广互利共赢”、“中国对外开放不会停滞,更不会走回头路”、“将加大放宽外商投资准入,提高便利化程度,促进公平开放竞争,全力营造优良营商环境”。从现实来看,当中国投资放缓时,进一步对外资开放也是必须之举。
对外开放是我国需要坚定不移贯彻的政策,与国际接轨,加强中国与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丹鹤认为,中国需要对外创造公平开放的良性经商环境,降低外资准入门槛。修改四部法律有利于吸引更多外资来华投资,释放更多的制度红利,促进中国全球化进一步发展,是坚持对外开放的客观需求。
二是当前外资撤离状况严重。丹鹤向记者介绍,今年,我国发生了诸如全球最大手机金属外壳加工商及成通讯关闭珠海工厂等外资撤离案件,在此背景下,我国进一步修订四部外资企业法律,将有力提升中国市场对外资的吸引力,稳定外国企业在华投资。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志刚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谈到,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修订后,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享有特殊的税收优惠,但在设立、变更的审批环节上仍沿用原有的制度。而企业的设立(如注册资本、经营期限、出资方式、法定代表人谁担任)或变更事项(如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资本增减)等本属于企业自身事务,投资者依据市场需求,遵循《公司法》自行决定即可,而审批制让政府成为了没有投资的“投资人”,参与甚至决定了自己不熟悉的领域,既挤占了政府公共资源,又不当管制了市场主体的内在发展。
据商务部统计,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程序繁琐, 2015年全年及2016年1~6月,全国实际利用外资额同比增长分别仅为6.4%和5.1% ,2016年7月当月甚至同比下降1.6% 。
联合国经济和贸易会议日前发布2015年外来直接投资(FDI)统计,美国吸收外资较前一年(2014年)增长了惊人的三倍,以3 840亿美元重新夺回世界外资注入最多国家和地区王座,超越居次的中国香港(1 630亿美元),更超越中国大陆(1 360亿美元)。
让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这不仅是投资人的期许,也是处于经济L形的中国吸引外资、重整经济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