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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几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呈上升趋势,且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后再次犯罪的情况同样呈升高的趋势,引起社会普遍的关注与思考。本文通过对A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于2013年-2015年办理的未成年人案件的数据统计进行分析,从而做出未成年人再犯的现状、特征、原因的“画像”以及立足实践,提出预防与矫正对策。
关键词 未成年人再犯 犯罪现状 犯罪特征 犯罪原因 矫正对策
作者简介:钟黎,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科长;冯晓清、李美佳,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科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4-128-03
未成年人再犯是指被处以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后的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情形。重新犯罪是社会犯罪中的一个组成部分,重新犯罪率的高低是检验对罪犯改造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当前,未成年人的总体再犯比例较高,“二进宫”、“三进宫”甚至“多进宫”的情况屡见不鲜,他们屡教不改,再犯问题日益突出,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
一、A市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特征
从A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统计的数据来看,虽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侵财型犯罪等入罪起点升高,且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有所减少,但事实上,未成年人再犯情况依旧不容乐观。从表1来看,未成年人再犯人数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约23.72%,比例居高。从表2来看,再犯未成年人中,有二次以上前科(包括刑事处罚和行政拘留)的占了48.38%,有三次以上前科的占了13.98%。他们虽然还未满十八周岁,人生之路刚刚开始,却已经劣迹斑斑,进出派出所或看守所对他们来说已是家常便饭,他们屡教不改,一而再、再而三地挑战法律的权威。
二、未成年人再犯的原因分析
社會中的犯罪个体不仅受先天自然的影响和个体内部心理、生理的影响,还会受到社会四面八方的外部影响,犯罪的行为是内外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内部原因
首先,未成年人无论是初次犯罪还是再次犯罪,他们都有共同点,就受教育水平低。根据本地区未成年人案件的情况显示,大多数未成年犯是小学、初中文化水平,且未成年人无论在生理还是心理都发展仍不健全,自我认知与社会感知不足,他们普遍判断是非对错的能力较低,容易非理性做出一定的行为。
其次,交友不慎。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通过多个盗窃和抢劫的案例分析来看,这些未成年犯本因无稳定的经济来源,又居无定所,接触和认识到的朋友都是同生活在社会底层较之有生活经验的人。往往这些所谓的“朋友”都是他们初次犯罪的教唆者,勾起犯意并教授作案技巧,或者在一些共同犯罪中分工合作。
(二)外部原因
1.家庭原因:
家庭因素是导致未成年人初次犯罪乃至再次或多次犯罪的首要原因。根据本地区调查,大多数未成年犯的家庭中父母离异较多或者未曾离异家庭贫困,父母疏于管教,这些未成年人在缺乏家庭的关爱下成长,性格较常人更加叛逆。还有的家庭氛围不善,常伴父母一方或双方酗酒、赌博导致家庭暴力。这种家庭环境下,父母的消极引导以及对孩子的教育方式简单粗暴,非打即骂,抱怨较多,使得孩子在其成长过程中心理也长期处于不平衡状态下,难以塑造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极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
2.学校原因:
学校教育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至关重要。当前的学校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道德品质教育,对学生处分缺乏慎重考虑和处分后缺乏后继教育,法制教育流于形式等现实情况是导致一些未成年人流向社会、走向犯罪的重要因素。忽视对学生思想品德、心里素质的培养,对“双差生”缺乏有效的教育手段,学生管理、校园管理不够完善,是我国学校教育存在的普遍问题。 3.社会原因:
当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存在以下社会因素:第一,社会各方面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不够配套。第二,社会上存在着大量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温床”,点电子游戏机室、网吧等,是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第三,社区矫正不完善、社会帮教不到位,忽视对失足、回归未成年人的帮教。社会对有犯罪前科劣迹的未成年人接受度普遍偏低,严重的社会歧视无情地践踏着他们的自尊,大多数岗位给予他们闭门羹。就业难,无经济来源,面临较严重的生存危机时他们不得不另辟生存途径——走上违法犯罪的老路。
三、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的对策
根据未成年人犯罪与再次犯罪的原因着手,对症下药,不但对未成年犯应当加强刑罚力度、考核力度、教育力度等, 而且要改善他们重新回归社会的生存环境。
(一)延伸司法教育职能
巴西政府为了减轻拥挤不堪的监狱系统,采用新颖的方法来应对该问题,宣布那些囚禁在联邦监狱中的重犯可以通过阅读文学、哲学、科学或经典著作来减少刑期,每天最多可减48天(每读一本书可减少4天刑期,认可每天最多读12本书),然后阅读完每本书要向管理方提交读书报告。这种方法一方面可以激励罪犯为早日得以刑释而多读书,读好书,好读书,另一方面间接地让他们通过读书而改造自己,提升自身素质和思想境界。
我国对未成年犯的狱所改造可以借鉴此种方法,在未成年犯的三观尚未定型,利用其自身的可塑性对其进行矫正。“读书减刑”并写读书报告,可以减少未成年犯之间的交流从而减少狱所内的交叉感染,也可以给未成年犯提供更多的交流资源,围绕书本的内容互相交流自己的想法,给予其思考方向的引导。另一方面,读书可以扩宽他们的视野,了解主流的观念,为重获自由而努力改造自己,这为他们重返社会做了一个良好的铺垫。
(二)加强家庭教育预防
家庭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首属环境,对孩子人格的塑造有着奠基的作用。 作为未成年人情感寄托的港湾,家庭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地位极高。因此,作为维系家庭的主角——父母,有义务关注孩子的成长,给予必要的家庭温情与教育,尤其是对已有前科记录的未成年人,防止他们再次踏入犯罪的深渊。
那么,为了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家长首先应该提升自身的素质,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用自己的行为去影响孩子,发挥榜样作用。然后,常与孩子沟通,及时了解孩子的心理状况,设身处地地站在孩子的角度理解世界,适时对有误之处矫正与正确之处强化,教会孩子体谅、理解、宽容。其次,科学文明、健康的教育方式是必要的,多关爱,少忽视,多谈心,少打骂,同时宽严并行,多一些表扬,激起他们的自信与自尊,该批评的时候要及时,并说明为何批评。
(三)正确适用、执行非监禁刑
社区矫正工作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但是对于在城市中没有户口或者固定居所的犯罪,适用社区矫正措施,往往难以落实监管措施,而监管缺位则容易导致新的犯罪。另外,对于那些多次以身试法,屡教不改的未成年人,不能姑息纵容,应该从重处罚,非监禁刑,甚至监禁刑于他们而言可能无关痛痒。
部分未成年人被送回户口所在地接受社区矫正,农村的社区矫正主体力量不够、人员流动性大、法制环境薄弱、各工作部门之间配合与衔接机制不顺畅、社区矫正经费短缺等一系列问题导致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成果不佳。因此,笔者认为若是未成年犯符合社区矫正的非监禁刑的条件,但是不能够在城市社区执行或执行地资源不足,则不如执行监禁。相反,若是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并可以很好地受到社区帮扶帮教,自然非监禁刑更社会化和人性化。
(四)落实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保护工作
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歧视以及社会不平等观念导致的就业难以及社会帮教制度有名无实,因此,預防再次犯罪的一个重要措施便是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这个工作必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这是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再就业的一把保护伞,避免就业单位因前科记录对其丧失信任和安全感而不予聘用。
当然,人言可畏,可能某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时犯罪情况已被一传十,十传百,周围人尽皆知,如此,在当地再就业自然是很难,加之大部分未成年犯文化程度低,素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不相适应,找工作更难。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政府可以出面利用一部分财政资金开办工厂或经营一些以劳动力为导向的企业,或者联系当地热心公益的企业,收纳这部分未成年人,给予他们正常的工作,让他们凭借自己的双手获得自己的经济收入,减轻他们再次犯罪的推力。
(五)加强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援助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以及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我国目前尚无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尚无专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心理干预进行规范。欣喜的是,近年来,我国有些地区的司法机关都相继出台了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援助措施。同样,笔者所在的A市人民检察院未检科也在2014年出台了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机制,利用本市在心理医疗方面的优势,聘请了专业、资深且有爱心和社会责任心的心理医师和心理咨询师,为有需要的涉案未成年人提供专业、无偿的心理援助。此外,政府也可以建立社会化的心理服务机构,引入一些社会力量参与。
注释:
金淑琴.我国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及其预防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该文中“再犯”包括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与已废除的劳动教养,与犯罪学意义上的重新犯罪概念相近,主要指所有重复违法犯罪并且受到处罚的,包括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管制、拘役、缓刑、监外执行、入监服刑等各种处分的行为。
潘志豪.未成年犯刑释后重新犯罪问题分析.青少年犯罪问题.1999(2).
关颖.关注未成年人、家庭及其城市——青少年犯罪的社会思考.青年研究.2004(8).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关键词 未成年人再犯 犯罪现状 犯罪特征 犯罪原因 矫正对策
作者简介:钟黎,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科长;冯晓清、李美佳,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科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4-128-03
未成年人再犯是指被处以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后的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情形。重新犯罪是社会犯罪中的一个组成部分,重新犯罪率的高低是检验对罪犯改造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当前,未成年人的总体再犯比例较高,“二进宫”、“三进宫”甚至“多进宫”的情况屡见不鲜,他们屡教不改,再犯问题日益突出,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
一、A市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特征
从A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统计的数据来看,虽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侵财型犯罪等入罪起点升高,且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有所减少,但事实上,未成年人再犯情况依旧不容乐观。从表1来看,未成年人再犯人数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约23.72%,比例居高。从表2来看,再犯未成年人中,有二次以上前科(包括刑事处罚和行政拘留)的占了48.38%,有三次以上前科的占了13.98%。他们虽然还未满十八周岁,人生之路刚刚开始,却已经劣迹斑斑,进出派出所或看守所对他们来说已是家常便饭,他们屡教不改,一而再、再而三地挑战法律的权威。
二、未成年人再犯的原因分析
社會中的犯罪个体不仅受先天自然的影响和个体内部心理、生理的影响,还会受到社会四面八方的外部影响,犯罪的行为是内外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内部原因
首先,未成年人无论是初次犯罪还是再次犯罪,他们都有共同点,就受教育水平低。根据本地区未成年人案件的情况显示,大多数未成年犯是小学、初中文化水平,且未成年人无论在生理还是心理都发展仍不健全,自我认知与社会感知不足,他们普遍判断是非对错的能力较低,容易非理性做出一定的行为。
其次,交友不慎。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通过多个盗窃和抢劫的案例分析来看,这些未成年犯本因无稳定的经济来源,又居无定所,接触和认识到的朋友都是同生活在社会底层较之有生活经验的人。往往这些所谓的“朋友”都是他们初次犯罪的教唆者,勾起犯意并教授作案技巧,或者在一些共同犯罪中分工合作。
(二)外部原因
1.家庭原因:
家庭因素是导致未成年人初次犯罪乃至再次或多次犯罪的首要原因。根据本地区调查,大多数未成年犯的家庭中父母离异较多或者未曾离异家庭贫困,父母疏于管教,这些未成年人在缺乏家庭的关爱下成长,性格较常人更加叛逆。还有的家庭氛围不善,常伴父母一方或双方酗酒、赌博导致家庭暴力。这种家庭环境下,父母的消极引导以及对孩子的教育方式简单粗暴,非打即骂,抱怨较多,使得孩子在其成长过程中心理也长期处于不平衡状态下,难以塑造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极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
2.学校原因:
学校教育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至关重要。当前的学校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道德品质教育,对学生处分缺乏慎重考虑和处分后缺乏后继教育,法制教育流于形式等现实情况是导致一些未成年人流向社会、走向犯罪的重要因素。忽视对学生思想品德、心里素质的培养,对“双差生”缺乏有效的教育手段,学生管理、校园管理不够完善,是我国学校教育存在的普遍问题。 3.社会原因:
当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存在以下社会因素:第一,社会各方面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不够配套。第二,社会上存在着大量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温床”,点电子游戏机室、网吧等,是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第三,社区矫正不完善、社会帮教不到位,忽视对失足、回归未成年人的帮教。社会对有犯罪前科劣迹的未成年人接受度普遍偏低,严重的社会歧视无情地践踏着他们的自尊,大多数岗位给予他们闭门羹。就业难,无经济来源,面临较严重的生存危机时他们不得不另辟生存途径——走上违法犯罪的老路。
三、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的对策
根据未成年人犯罪与再次犯罪的原因着手,对症下药,不但对未成年犯应当加强刑罚力度、考核力度、教育力度等, 而且要改善他们重新回归社会的生存环境。
(一)延伸司法教育职能
巴西政府为了减轻拥挤不堪的监狱系统,采用新颖的方法来应对该问题,宣布那些囚禁在联邦监狱中的重犯可以通过阅读文学、哲学、科学或经典著作来减少刑期,每天最多可减48天(每读一本书可减少4天刑期,认可每天最多读12本书),然后阅读完每本书要向管理方提交读书报告。这种方法一方面可以激励罪犯为早日得以刑释而多读书,读好书,好读书,另一方面间接地让他们通过读书而改造自己,提升自身素质和思想境界。
我国对未成年犯的狱所改造可以借鉴此种方法,在未成年犯的三观尚未定型,利用其自身的可塑性对其进行矫正。“读书减刑”并写读书报告,可以减少未成年犯之间的交流从而减少狱所内的交叉感染,也可以给未成年犯提供更多的交流资源,围绕书本的内容互相交流自己的想法,给予其思考方向的引导。另一方面,读书可以扩宽他们的视野,了解主流的观念,为重获自由而努力改造自己,这为他们重返社会做了一个良好的铺垫。
(二)加强家庭教育预防
家庭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首属环境,对孩子人格的塑造有着奠基的作用。 作为未成年人情感寄托的港湾,家庭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地位极高。因此,作为维系家庭的主角——父母,有义务关注孩子的成长,给予必要的家庭温情与教育,尤其是对已有前科记录的未成年人,防止他们再次踏入犯罪的深渊。
那么,为了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家长首先应该提升自身的素质,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用自己的行为去影响孩子,发挥榜样作用。然后,常与孩子沟通,及时了解孩子的心理状况,设身处地地站在孩子的角度理解世界,适时对有误之处矫正与正确之处强化,教会孩子体谅、理解、宽容。其次,科学文明、健康的教育方式是必要的,多关爱,少忽视,多谈心,少打骂,同时宽严并行,多一些表扬,激起他们的自信与自尊,该批评的时候要及时,并说明为何批评。
(三)正确适用、执行非监禁刑
社区矫正工作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但是对于在城市中没有户口或者固定居所的犯罪,适用社区矫正措施,往往难以落实监管措施,而监管缺位则容易导致新的犯罪。另外,对于那些多次以身试法,屡教不改的未成年人,不能姑息纵容,应该从重处罚,非监禁刑,甚至监禁刑于他们而言可能无关痛痒。
部分未成年人被送回户口所在地接受社区矫正,农村的社区矫正主体力量不够、人员流动性大、法制环境薄弱、各工作部门之间配合与衔接机制不顺畅、社区矫正经费短缺等一系列问题导致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成果不佳。因此,笔者认为若是未成年犯符合社区矫正的非监禁刑的条件,但是不能够在城市社区执行或执行地资源不足,则不如执行监禁。相反,若是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并可以很好地受到社区帮扶帮教,自然非监禁刑更社会化和人性化。
(四)落实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保护工作
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歧视以及社会不平等观念导致的就业难以及社会帮教制度有名无实,因此,預防再次犯罪的一个重要措施便是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这个工作必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这是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再就业的一把保护伞,避免就业单位因前科记录对其丧失信任和安全感而不予聘用。
当然,人言可畏,可能某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时犯罪情况已被一传十,十传百,周围人尽皆知,如此,在当地再就业自然是很难,加之大部分未成年犯文化程度低,素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不相适应,找工作更难。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政府可以出面利用一部分财政资金开办工厂或经营一些以劳动力为导向的企业,或者联系当地热心公益的企业,收纳这部分未成年人,给予他们正常的工作,让他们凭借自己的双手获得自己的经济收入,减轻他们再次犯罪的推力。
(五)加强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援助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以及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我国目前尚无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尚无专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心理干预进行规范。欣喜的是,近年来,我国有些地区的司法机关都相继出台了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援助措施。同样,笔者所在的A市人民检察院未检科也在2014年出台了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机制,利用本市在心理医疗方面的优势,聘请了专业、资深且有爱心和社会责任心的心理医师和心理咨询师,为有需要的涉案未成年人提供专业、无偿的心理援助。此外,政府也可以建立社会化的心理服务机构,引入一些社会力量参与。
注释:
金淑琴.我国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及其预防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该文中“再犯”包括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与已废除的劳动教养,与犯罪学意义上的重新犯罪概念相近,主要指所有重复违法犯罪并且受到处罚的,包括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管制、拘役、缓刑、监外执行、入监服刑等各种处分的行为。
潘志豪.未成年犯刑释后重新犯罪问题分析.青少年犯罪问题.1999(2).
关颖.关注未成年人、家庭及其城市——青少年犯罪的社会思考.青年研究.2004(8).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