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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存在犯罪动机。投降罪中的“贪生怕死”和某些渎职犯罪中的“徇私”,既是犯罪动机,也是它们的构成要件,具有不容否认的定罪功能。对犯罪动机的分类不能只进行抽象理解,而应当立足于它的实用功能。从犯罪的否定评价出发,认为犯罪动机都是“恶的”“反社会的”,不利于审判机关对量刑情节进行正确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