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不应当承担证明责任的思考

来源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w5407360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刑事诉讼中,由检察院承担证明责任,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是控审职能分离、强化公诉职能的必然要求。但是,我国目前仍然有观点认为法院是证明责任主体,法院应当承担证明责任。针对这种观点.笔者认为,法院的查明和判定行为不等于证明责任行为,更不同于证明责任。从证明责任的实质分析.证明责任的实质和目的在于解决解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下判的问题。法官不仅不具有产生证明责任的前提条件.同时也不可能承担提供证据不足,证明不力的败诉风险。无论是从诉讼证明的性质和诉讼程序正当性的要求看.法官都不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其他文献
综合体建筑在各种功能空间中建立了相互依存和补助的关系,以实现高效丰富的城市生活。通常意义上的过渡性空间,其作用在于连接城市公共室外空间与室内功能空间,引导人群的即时性
磁共振波谱成像是利用核磁共振现象和化学位移作用,进行特定原子核及其化合物定量分析的方法.目前应用于乳腺肿瘤的波谱技术主要为1H-MRS.MRS能够区分病变性质,与动态对比增
“中国盐文化中心”自2008年起,为推动对中国盐文化进行深入、系统、全面的综合性研究,推进学术观点创新、学科体系创新和科研方法创新,展示本领域研究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最新
20世纪20年代初,陈独秀和区声白通过书信往来针对无政府主义展开了激烈论战,焦点集中在关于自由、联合、法律与契约、阶级战争与权力集中四个方面.双方除了分歧外,在反对绝对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