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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方式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我国《物权法》确立了指示交付这种观念交付的形态。指示交付在发挥物的效用和节约交易成本方面有其积极作用。但由于指示交付是一种非现实交付。公示性较弱,对由此而造成的物权处分问题,善意的第三人能否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而取得动产的物权,不免产生疑问,但基于善意取得价值取向,亦认为指示交付适用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