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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刑法司法解释的机制就是着力对我国刑法司法解释过程作动态性的考察,从这一角度来看,我国刑法司法解释机制的结构性障碍主要表现为:解释机制的指导理念失当即对政策与法律的本质差别存在错误认识;对解释机制存在的必要性认识不清,表现为立法权与司法权没有各司其职;解释机制发生的场合偏离即司法解释与具体法律适用脱节;对解释机制缺少应有的制约表现为司法解释的无序化和非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