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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章从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角度,对双汇集团“瘦肉精”事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同时强调了提高我国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必要性,最后提出了解决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效果的方法,以期在我国存在同类问题的企业中得到应用。
【关键词】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检验成本核算
双汇集团总部位于河南漯河,集团总资产100多亿元,年产肉类总产量300万吨,是中国最大的肉类加工基地。而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是漯河双汇集团在济源投资建设的一家集生猪屠宰和肉制品加工于一体的工厂。央视报道称,济源双汇虽然宣称其产品经过“十八道检验”,但这些检验中并不包括“瘦肉精”的检测。
一、双汇集团存在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汇总
(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2006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内控指引》。在这两个《内控指引》发布之后,我国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要求,包括了所有行业的公司。根据国家政策的要求,双汇集团根据《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整治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9]12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于2007年制订(并于2010年进一步修订)有《双汇集团“瘦肉精”的抽检与控制方案》,规定了对“瘦肉精”检测、上报、处理的检测体系。然而,在央視3·15特别行动节目中,却对双汇集团抛出了一枚食品安全重弹,曝光了济源双汇在食品生产中使用“瘦肉精”猪肉。据济源双汇公司原总经理曹连友向新华社记者透露,长期以来,该公司执行的都是集团标准按4.5‰的比例进行抽检。2010年该厂共加工生猪101万头,其中本地货源占50%左右,其余来自山西、河南洛阳等周边地区。就在按照4.5‰的比例进行抽检的过程中,该公司在当年8~12月检出“瘦肉精”生猪13批次;2011年3月,又查处3批次共计60多头。但双汇总部没进行披露,也就是说双汇制定的整个瘦肉精检测上报程序只是一句空话。
(二)企业披露的内部控制缺陷的类型形式化,对内部控制缺陷的描述不够细致,实质有用的内容少,信息含量小
笔者曾经在双汇官网和公司年报中寻找《双汇集团“瘦肉精”的抽检与控制方案》,但没找见。任何企业或者说是上市公司只会披露一些对企业有利的东西,所有的食品类企业都会披露质检部对食品添加剂进行了检测,而没有任何一家公司披露说本公司没有对某种食品添加剂进行检测。对国家三令五申强调需要检测的食品添加剂无非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报告中披露了,但实际没有进行检测;另外一种就是内部控制报告中也没披露,实际中也没做。我想说的是,如果央视不曝光济源双汇,难道双汇集团不可以自己披露一下自己没进行“瘦肉精”检验吗?或者说是什么时间到什么时间没有进行“瘦肉精”检验?如果不披露,我们怎么还敢相信双汇?在这个以“诚”字作为社会交往准则的年代,企业是否需要考虑一下自己的诚信度呢?
二、双汇集团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的原因分析
从大智慧网站上披露的双汇集团公布的调查原因看,公司认为是个别员工失职导致经过“瘦肉精”喂养的生猪流入济源双汇,但笔者认为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出于成本效益原则考虑
企业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需要达到两方面的目标:一方面,企业通过披露相关信息将自身的情况传递给利益相关者,利益相关者再根据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做出恰当的决策;另一方面企业要对外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势必要对本身的内部控制进行测试评价,这一过程能使公司发现自身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进而健全完善内部控制。但是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运行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审核及披露均需要一定的成本,企业建立运营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盈利,如果公司所花费的成本不能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获取相关利益中获得弥补,则公司必然不愿意进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或者仅仅披露一些形式上的内容。针对济源双汇,检测“瘦肉精”花费成本比较大,从而就置双汇总部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于不顾,对公司入口的生猪进行18道检验,唯独缺少“瘦肉精”检验。这样济源双汇的利润短期内可能会提高,但长期内就不敢妄谈了。
(二)信号传递的影响
从信号传递理论方面考虑,如果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健全有效,运营状况良好,则公司乐于将内部控制健全有效的状况给予披露,以吸引投资者。但是如果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获利能力和自身质量不佳,披露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则会使投资者对其望而却步。因此相关条件不佳的公司更乐于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中将这些内部控制缺陷遮掩起来或者干脆不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以使投资者不能够了解他们公司存在的缺陷。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时间还不长,大部分中小企业内部控制比较薄弱,发生在济源双汇中的“瘦肉精”事件无疑是对上面理论很好的印证,“瘦肉精”检测根本没在入口生猪时进行,但双汇集团总部迫于投资者的压力,也根本没披露。
(三)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双汇“瘦肉精”事件中给我们的启示最根本的还是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具体表现在:一是信息披露主体不明确,双汇集团总部应国家相关政策的要求,进行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但具体实务工作时却是济源双汇进行,这样,双汇集团总部和济源双汇在披露和实施方面就形成了一定的鸿沟,可能会形成双汇集团总部披露的检验步骤,济源双汇不能很好的实施;还可能形成济源双汇没做某一道检验,双汇集团总部因为山高皇帝远,而不能进行披露。二是责任主体难以落到具体职位和人员,据大智慧网站上所披露的整个双汇“瘦肉精”事件的原因,属于个别员工失职造成的,这其中很大的问题是双汇集团总部进行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一方面,要求进行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实施是另一方面,两个方面不能结合起来。
三、以双汇集团为代表的我国企业提高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一)从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来看
央视在3·15特别行动节目《“健美猪”的真相》中披露的双汇“瘦肉精”事件,无疑是继三聚氰胺、地沟油、天然紫砂煲事件之后的又一次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这种种的食品安全事件背后反映的是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企业利益)之间的矛盾。其实,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在哲学上来讲是既对立又统一的辨证关系。所谓统一,是众所周知的;所谓对立,也就是有时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会出现对立,就像上面所提到的“瘦肉精”事件,如果济源双汇不进行“瘦肉精”检测,包括济源双汇在内的整个双汇集团的利润就会大幅提高,也就是个人利益得到了满足。然而,社会利益却会大打折扣,吃经过“瘦肉精”饲养的猪肉会对人的健康造成隐患。从短期来看,企业是获得了一些利益,但长期来看,是得不偿失的,所以在这个倡导社会利益高于一切的时代,我们还是要踏踏实实的做企业,使整个企业走上良性轨道,也就是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只有这样,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才能同时得到满足。
(二)从公司自己的角度来讲
整个“瘦肉精”事件发生后,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一直处于停产整顿状态,2011年3月15日封存待宰生猪689头,其中17头“瘦肉精”检测呈阳性,已进行无害化处理。截至2011年3月31日,济源双汇收回市场流通的肉制品1 259吨、冷鲜肉259.4吨,济源双汇厂内被封存冷鲜产品258.8吨,已进行无害化处理,以上处理预计损失3 100余万元。2011年3月份,预计影响双汇集团营业收入13.6亿元,其中影响双汇发展营业收入13.4亿元(含代销双汇集团产品营业收入)。另外,2011年3月15日当晚,公司发布停牌公告,并申请从3月16日停牌,2011年4月19日,双汇发展(000895)披露瘦肉精时间核实公告,并从本日起复牌,结果双汇发展股票首日即遭跌停。瘦肉精事件对双汇的打击无疑是巨大的。此次事件之后,如果双汇不加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的整改,迟早有一天会步三鹿的后尘。这也给我国其他的企业一个警示,加强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时代的必然趋势。
四、以双汇集团为代表的我国企业提高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的措施
(一)加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明确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责任主体
关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问题,前文也提到过,无非就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企业根本不披露政策要求披露的内容;另一种就是企业披露了,但企业没有很好的实施。针对前一种情况,企业内部应该加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建设和落实,政策要求强制性披露的内容必须披露,需要自愿性披露的内容应尽可能多的披露,这个企业才能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只有企业顺着时代的大趋势发展,才会做大做强。重点想说的是后一种情况,双汇“瘦肉精”事件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仅仅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停留在表面是不可行的,我们要加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实施,需要从披露主体和实施主体一致做起,在具体实践中,要把披露主体和实施主体联系起来,真正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运行成一个良性系统。从微观角度来说,也就是从一个部门或一个车间,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所有内容都要责任落实到人,真正实现责任主体明确。
(二)从检验成本核算的角度解决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
“瘦肉精”事件已经对双汇集团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到底如何才能保证双汇集团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前提下,保质保量的对每一项披露进行检测呢?笔者认为需对双汇集团旗下的所有子公司的质检部门进行单独核算,具体核算内容包括:企业包括多少种检验,每一种检验进行多少个检验步骤,然后假设双汇总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有M种物质检验,每种检验的步骤有N1、N2、N3……Nm个,那么总的控制点就有N1 N2 N3 …… Nm个,然后对每一个控制点预先进行成本核算,按常规条件下算一个物质检验的总成本C,再算各种因素引起的一个误差d,从而确定物资检验所花成本的合理范围[C-d,C d],如果没有进行哪项检验,或者检验中缺少某个步骤,检验成本就会跑到所列范围之外,从而发现检验差错,然后对上面所有责任主体进行调查,这样就可以把公司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企业自身要端正态度
不管企业做任何事情,或者說企业做成任何事情,这其中态度是至关重要的。由于济源双汇的侥幸心理和双汇集团的盲目乐观态度,或多或少导致了双汇“瘦肉精”事件。如果我们只从技术角度谈如何防止“瘦肉精”的再次发生,那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毫无意义。企业要想做大做强,必须沿着一条良心轨道运营,在这个过程中,企业需从企业发展的每一步做起,做到防微杜渐,方能成就新时代的一个巨人企业。企业态度端正了,再配之以良好的技术,企业成功则水到渠成。
五、结束语
双汇“瘦肉精”事件已经过去,给我们留下了无尽的遐想,我们在谴责企业社会责任感差的同时,也要对企业充满信心。作为企业,我们要以国家政策为指导,严格按照国家的政策办事,在不损害社会利益的前提下,使自己的企业迅速发展。
【参考文献】
[1] 泉州网,产经新闻.济源双汇冷鲜肉疑似检出瘦肉精 公司无限期停产[EB]. http://www.qzwb.com/gb
/content/2011-03/21/content_3612
130.htm,2011-03-21.
[2] 柏红翠.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08.
[3] 蔡文津.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2009.
[4] 周丽平.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研究[D].北方工业大学,2009.
[5] 苗连琦.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研究[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6] 吴水澎,陈汉文,邵贤弟.论改进我国企业内部控制[J].会计研究,2000(9).
【关键词】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检验成本核算
双汇集团总部位于河南漯河,集团总资产100多亿元,年产肉类总产量300万吨,是中国最大的肉类加工基地。而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是漯河双汇集团在济源投资建设的一家集生猪屠宰和肉制品加工于一体的工厂。央视报道称,济源双汇虽然宣称其产品经过“十八道检验”,但这些检验中并不包括“瘦肉精”的检测。
一、双汇集团存在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汇总
(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2006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内控指引》。在这两个《内控指引》发布之后,我国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要求,包括了所有行业的公司。根据国家政策的要求,双汇集团根据《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整治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9]12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于2007年制订(并于2010年进一步修订)有《双汇集团“瘦肉精”的抽检与控制方案》,规定了对“瘦肉精”检测、上报、处理的检测体系。然而,在央視3·15特别行动节目中,却对双汇集团抛出了一枚食品安全重弹,曝光了济源双汇在食品生产中使用“瘦肉精”猪肉。据济源双汇公司原总经理曹连友向新华社记者透露,长期以来,该公司执行的都是集团标准按4.5‰的比例进行抽检。2010年该厂共加工生猪101万头,其中本地货源占50%左右,其余来自山西、河南洛阳等周边地区。就在按照4.5‰的比例进行抽检的过程中,该公司在当年8~12月检出“瘦肉精”生猪13批次;2011年3月,又查处3批次共计60多头。但双汇总部没进行披露,也就是说双汇制定的整个瘦肉精检测上报程序只是一句空话。
(二)企业披露的内部控制缺陷的类型形式化,对内部控制缺陷的描述不够细致,实质有用的内容少,信息含量小
笔者曾经在双汇官网和公司年报中寻找《双汇集团“瘦肉精”的抽检与控制方案》,但没找见。任何企业或者说是上市公司只会披露一些对企业有利的东西,所有的食品类企业都会披露质检部对食品添加剂进行了检测,而没有任何一家公司披露说本公司没有对某种食品添加剂进行检测。对国家三令五申强调需要检测的食品添加剂无非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报告中披露了,但实际没有进行检测;另外一种就是内部控制报告中也没披露,实际中也没做。我想说的是,如果央视不曝光济源双汇,难道双汇集团不可以自己披露一下自己没进行“瘦肉精”检验吗?或者说是什么时间到什么时间没有进行“瘦肉精”检验?如果不披露,我们怎么还敢相信双汇?在这个以“诚”字作为社会交往准则的年代,企业是否需要考虑一下自己的诚信度呢?
二、双汇集团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的原因分析
从大智慧网站上披露的双汇集团公布的调查原因看,公司认为是个别员工失职导致经过“瘦肉精”喂养的生猪流入济源双汇,但笔者认为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出于成本效益原则考虑
企业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需要达到两方面的目标:一方面,企业通过披露相关信息将自身的情况传递给利益相关者,利益相关者再根据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做出恰当的决策;另一方面企业要对外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势必要对本身的内部控制进行测试评价,这一过程能使公司发现自身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进而健全完善内部控制。但是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运行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审核及披露均需要一定的成本,企业建立运营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盈利,如果公司所花费的成本不能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获取相关利益中获得弥补,则公司必然不愿意进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或者仅仅披露一些形式上的内容。针对济源双汇,检测“瘦肉精”花费成本比较大,从而就置双汇总部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于不顾,对公司入口的生猪进行18道检验,唯独缺少“瘦肉精”检验。这样济源双汇的利润短期内可能会提高,但长期内就不敢妄谈了。
(二)信号传递的影响
从信号传递理论方面考虑,如果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健全有效,运营状况良好,则公司乐于将内部控制健全有效的状况给予披露,以吸引投资者。但是如果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获利能力和自身质量不佳,披露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则会使投资者对其望而却步。因此相关条件不佳的公司更乐于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中将这些内部控制缺陷遮掩起来或者干脆不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以使投资者不能够了解他们公司存在的缺陷。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时间还不长,大部分中小企业内部控制比较薄弱,发生在济源双汇中的“瘦肉精”事件无疑是对上面理论很好的印证,“瘦肉精”检测根本没在入口生猪时进行,但双汇集团总部迫于投资者的压力,也根本没披露。
(三)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双汇“瘦肉精”事件中给我们的启示最根本的还是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具体表现在:一是信息披露主体不明确,双汇集团总部应国家相关政策的要求,进行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但具体实务工作时却是济源双汇进行,这样,双汇集团总部和济源双汇在披露和实施方面就形成了一定的鸿沟,可能会形成双汇集团总部披露的检验步骤,济源双汇不能很好的实施;还可能形成济源双汇没做某一道检验,双汇集团总部因为山高皇帝远,而不能进行披露。二是责任主体难以落到具体职位和人员,据大智慧网站上所披露的整个双汇“瘦肉精”事件的原因,属于个别员工失职造成的,这其中很大的问题是双汇集团总部进行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一方面,要求进行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实施是另一方面,两个方面不能结合起来。
三、以双汇集团为代表的我国企业提高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一)从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来看
央视在3·15特别行动节目《“健美猪”的真相》中披露的双汇“瘦肉精”事件,无疑是继三聚氰胺、地沟油、天然紫砂煲事件之后的又一次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这种种的食品安全事件背后反映的是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企业利益)之间的矛盾。其实,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在哲学上来讲是既对立又统一的辨证关系。所谓统一,是众所周知的;所谓对立,也就是有时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会出现对立,就像上面所提到的“瘦肉精”事件,如果济源双汇不进行“瘦肉精”检测,包括济源双汇在内的整个双汇集团的利润就会大幅提高,也就是个人利益得到了满足。然而,社会利益却会大打折扣,吃经过“瘦肉精”饲养的猪肉会对人的健康造成隐患。从短期来看,企业是获得了一些利益,但长期来看,是得不偿失的,所以在这个倡导社会利益高于一切的时代,我们还是要踏踏实实的做企业,使整个企业走上良性轨道,也就是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只有这样,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才能同时得到满足。
(二)从公司自己的角度来讲
整个“瘦肉精”事件发生后,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一直处于停产整顿状态,2011年3月15日封存待宰生猪689头,其中17头“瘦肉精”检测呈阳性,已进行无害化处理。截至2011年3月31日,济源双汇收回市场流通的肉制品1 259吨、冷鲜肉259.4吨,济源双汇厂内被封存冷鲜产品258.8吨,已进行无害化处理,以上处理预计损失3 100余万元。2011年3月份,预计影响双汇集团营业收入13.6亿元,其中影响双汇发展营业收入13.4亿元(含代销双汇集团产品营业收入)。另外,2011年3月15日当晚,公司发布停牌公告,并申请从3月16日停牌,2011年4月19日,双汇发展(000895)披露瘦肉精时间核实公告,并从本日起复牌,结果双汇发展股票首日即遭跌停。瘦肉精事件对双汇的打击无疑是巨大的。此次事件之后,如果双汇不加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的整改,迟早有一天会步三鹿的后尘。这也给我国其他的企业一个警示,加强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时代的必然趋势。
四、以双汇集团为代表的我国企业提高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的措施
(一)加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明确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责任主体
关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问题,前文也提到过,无非就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企业根本不披露政策要求披露的内容;另一种就是企业披露了,但企业没有很好的实施。针对前一种情况,企业内部应该加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建设和落实,政策要求强制性披露的内容必须披露,需要自愿性披露的内容应尽可能多的披露,这个企业才能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只有企业顺着时代的大趋势发展,才会做大做强。重点想说的是后一种情况,双汇“瘦肉精”事件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仅仅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停留在表面是不可行的,我们要加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实施,需要从披露主体和实施主体一致做起,在具体实践中,要把披露主体和实施主体联系起来,真正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运行成一个良性系统。从微观角度来说,也就是从一个部门或一个车间,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所有内容都要责任落实到人,真正实现责任主体明确。
(二)从检验成本核算的角度解决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
“瘦肉精”事件已经对双汇集团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到底如何才能保证双汇集团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前提下,保质保量的对每一项披露进行检测呢?笔者认为需对双汇集团旗下的所有子公司的质检部门进行单独核算,具体核算内容包括:企业包括多少种检验,每一种检验进行多少个检验步骤,然后假设双汇总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有M种物质检验,每种检验的步骤有N1、N2、N3……Nm个,那么总的控制点就有N1 N2 N3 …… Nm个,然后对每一个控制点预先进行成本核算,按常规条件下算一个物质检验的总成本C,再算各种因素引起的一个误差d,从而确定物资检验所花成本的合理范围[C-d,C d],如果没有进行哪项检验,或者检验中缺少某个步骤,检验成本就会跑到所列范围之外,从而发现检验差错,然后对上面所有责任主体进行调查,这样就可以把公司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企业自身要端正态度
不管企业做任何事情,或者說企业做成任何事情,这其中态度是至关重要的。由于济源双汇的侥幸心理和双汇集团的盲目乐观态度,或多或少导致了双汇“瘦肉精”事件。如果我们只从技术角度谈如何防止“瘦肉精”的再次发生,那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毫无意义。企业要想做大做强,必须沿着一条良心轨道运营,在这个过程中,企业需从企业发展的每一步做起,做到防微杜渐,方能成就新时代的一个巨人企业。企业态度端正了,再配之以良好的技术,企业成功则水到渠成。
五、结束语
双汇“瘦肉精”事件已经过去,给我们留下了无尽的遐想,我们在谴责企业社会责任感差的同时,也要对企业充满信心。作为企业,我们要以国家政策为指导,严格按照国家的政策办事,在不损害社会利益的前提下,使自己的企业迅速发展。
【参考文献】
[1] 泉州网,产经新闻.济源双汇冷鲜肉疑似检出瘦肉精 公司无限期停产[EB]. http://www.qzwb.com/gb
/content/2011-03/21/content_3612
130.htm,2011-03-21.
[2] 柏红翠.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08.
[3] 蔡文津.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2009.
[4] 周丽平.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研究[D].北方工业大学,2009.
[5] 苗连琦.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研究[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6] 吴水澎,陈汉文,邵贤弟.论改进我国企业内部控制[J].会计研究,2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