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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文章通过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有关合同价款约定与支付规定进行对比,分析二者在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预付款、工程计量以及进度款支付等方面的区别与联系。
关键词:示范文本 计价规范 价款 规定 对比分析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7-284-02
清单计价是在定额计价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计价方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不断完善,已逐渐成为招投标中确定工程造价的主要定价方式,其本质特征是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2008年12月1日施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是对2003规范的补充和完善,不仅较好地解决了清单计价执行以来存在的主要问题,而且对清单计价的指导思想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化,特别是在工程实施阶段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等方面缺乏依据的问题,增加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如何编制相关内容的规定,使施工承包单位在履行施工合同,进行相关工程计价工作时,更加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一、工程合同价款
l.《示范文本》相关规定。
23.1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条: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醐金的计算方法。
2.08《计价规范》相关规定。
4.4.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人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人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4.4.2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4.4.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4.4.4发、承包人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执行。
3.对比分析。由于固定价格通常又分为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但《示范文本》没有给予分开,而是由双方在专用条款由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而且《示范文本》未列出固定价额通常合理的应包括哪些风险或者承包商应承担哪些风险,发包人承担哪些风险。往往专用条款所约定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等不够详细和明确或前后矛盾。在进度款支付时和竣工结算时产生争议甚至控诉,特别是没有明确是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又没有把风险范围明确而容易产生争议,或者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相互矛盾更产生争议。
所以08《计价规范》4.4.3明确规定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外,允许调整,调整方式、方法在合同中约定。而且4.4.4条规定了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中对工程价款进行约定的基本事项。
二、工程预付款
1.《示范文本》相关规定。
24条: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08《计价规范》相关规定。
4.5.1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中抵扣。
3.对比分析。《示范文本》中没有强制要求预付款,是否必须预付款,没有预付款按进度付款就是垫资施工,从有关部委的文件,如财建[2004]369号文,还有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财建[1996]347号文)是不允许的。但是从法律效力看,各部委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在国际上也有垫资惯例,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也肯定了垫资合法性。
所以08《计价规范》4.5.1条明确规定了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或金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并且对合同对工程预付款没有约定时也做了相应规定。
三、工程中间计量
1.《示范文本》相关规定。
25.1条: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条: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条: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08《计价规范》相关规定。
4.5.2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4.5.3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4.5.4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3.对比分析。可见《示范文本》中工程师计量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没有明确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即是按图纸算出净量,还是按定额的计算规则,或者是按清单的计算规则进行计算,也没有明确计量工程师可以要求承包商提供什么资料。
而08《计价规范》4.5.3条明确规定了工程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4.5.4条则规定了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计量的具体要求,即当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未对工程量的计量时间、程序、方法和要求作约定时的有关规定。
四、工程进度款支付
1.《示范文本》相关规定。
26.1条: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条: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条: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条: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08《计价规范》相关规定。
4.5.5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4.5.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4.5.7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4.5.8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对比分析。这一部分虽然《示范文本》与08《计价规范》的总体要求是一致的,但08《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更具体,如,4.5.5条规定了承包人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时应附的支持性证明文件的具体内容。
五、结束语
虽然08《计价规范》特别增加了合同实施阶段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价款支付等方面内容,但是考虑到实际履行过程中由于承发包双方由于各种原因,还是有可能出现各种合同纠纷,在条文最后特别增加了工程计价争议处理条款规定。因此承发包双方只有在订立合同时合理防范风险,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共同完成各自的合同责任,才能够减少争议,使合同顺利实施,确保工程圆满完成。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
2.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
3.刘伊生.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H].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4.华均.建筑工程计价与投资控制[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作者单位:华侨大学土木工程学院 福建泉州 362021,漳州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漳州 363000)(责编:吕尚)
关键词:示范文本 计价规范 价款 规定 对比分析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7-284-02
清单计价是在定额计价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计价方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不断完善,已逐渐成为招投标中确定工程造价的主要定价方式,其本质特征是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2008年12月1日施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是对2003规范的补充和完善,不仅较好地解决了清单计价执行以来存在的主要问题,而且对清单计价的指导思想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化,特别是在工程实施阶段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等方面缺乏依据的问题,增加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如何编制相关内容的规定,使施工承包单位在履行施工合同,进行相关工程计价工作时,更加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一、工程合同价款
l.《示范文本》相关规定。
23.1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条: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醐金的计算方法。
2.08《计价规范》相关规定。
4.4.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人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人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4.4.2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4.4.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4.4.4发、承包人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执行。
3.对比分析。由于固定价格通常又分为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但《示范文本》没有给予分开,而是由双方在专用条款由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而且《示范文本》未列出固定价额通常合理的应包括哪些风险或者承包商应承担哪些风险,发包人承担哪些风险。往往专用条款所约定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等不够详细和明确或前后矛盾。在进度款支付时和竣工结算时产生争议甚至控诉,特别是没有明确是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又没有把风险范围明确而容易产生争议,或者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相互矛盾更产生争议。
所以08《计价规范》4.4.3明确规定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外,允许调整,调整方式、方法在合同中约定。而且4.4.4条规定了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中对工程价款进行约定的基本事项。
二、工程预付款
1.《示范文本》相关规定。
24条: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08《计价规范》相关规定。
4.5.1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中抵扣。
3.对比分析。《示范文本》中没有强制要求预付款,是否必须预付款,没有预付款按进度付款就是垫资施工,从有关部委的文件,如财建[2004]369号文,还有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财建[1996]347号文)是不允许的。但是从法律效力看,各部委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在国际上也有垫资惯例,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也肯定了垫资合法性。
所以08《计价规范》4.5.1条明确规定了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或金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并且对合同对工程预付款没有约定时也做了相应规定。
三、工程中间计量
1.《示范文本》相关规定。
25.1条: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条: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条: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08《计价规范》相关规定。
4.5.2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4.5.3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4.5.4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3.对比分析。可见《示范文本》中工程师计量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没有明确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即是按图纸算出净量,还是按定额的计算规则,或者是按清单的计算规则进行计算,也没有明确计量工程师可以要求承包商提供什么资料。
而08《计价规范》4.5.3条明确规定了工程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4.5.4条则规定了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计量的具体要求,即当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未对工程量的计量时间、程序、方法和要求作约定时的有关规定。
四、工程进度款支付
1.《示范文本》相关规定。
26.1条: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条: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条: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条: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08《计价规范》相关规定。
4.5.5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4.5.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4.5.7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4.5.8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对比分析。这一部分虽然《示范文本》与08《计价规范》的总体要求是一致的,但08《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更具体,如,4.5.5条规定了承包人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时应附的支持性证明文件的具体内容。
五、结束语
虽然08《计价规范》特别增加了合同实施阶段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价款支付等方面内容,但是考虑到实际履行过程中由于承发包双方由于各种原因,还是有可能出现各种合同纠纷,在条文最后特别增加了工程计价争议处理条款规定。因此承发包双方只有在订立合同时合理防范风险,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共同完成各自的合同责任,才能够减少争议,使合同顺利实施,确保工程圆满完成。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
2.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
3.刘伊生.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H].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4.华均.建筑工程计价与投资控制[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作者单位:华侨大学土木工程学院 福建泉州 362021,漳州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漳州 363000)(责编:吕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