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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在简要介绍了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与刑诉法修正案的基础上,对基于刑诉法修正案两点的检察机关自侦案件里律师角色错位问题的体现进行了分析,最终给出了一系列律师角色的纠正策略,希望能够为有关领域提供参考。
关键词:刑诉法修正案亮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律师角色;错位
一、前言
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律师应扮演着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公平、公正的完成辩护工作的角色,但实际上,在刑诉法修正案被提出后,律师的角色开始产生的错位,由此导致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法律领域的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与刑诉法修正案简介
1.检察机关自侦部门
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基于《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与规定而出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国家的工作人员如出现了渎职犯罪的问题,要直接由人民检察院来立案侦查,而由人民检察院来立案侦查的案件便由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来完成[1]。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一般表现为贪污受贿以及报复陷害的方面,而上述问题的存在往往会对国家以及人民利益造成极其严重的不良影响。自侦部门成立的目的便在于对上述案件进行调查进而实施审判,并根据审判结果对存在问题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合理的处理。相对于其他部门而言,自侦部门担负着更加重大的责任。
2.刑诉法修正案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国家环境的不断变化,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成为了社会较为关注的一项问题。就目前的情况看,《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完成。修正案中对原有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其中辩护制度以及技侦手段的改革力度较大,上述两项改革内容已经成为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两大亮点[2]。受辩护制度与技侦手段改革的影响,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律师角色也出现的错位的问题。
二、基于刑诉法修正案亮点的检察机关自侦案件里律师角色错位问题的体现
1.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的律师角色
相对于其他案件而言,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具有极大的特殊性,这与其所面临的罪犯类型以及来源存在很大联系。自侦部门所负责的案件往往为高智商范围,这不仅增加了案件的解决难度,同时也对工作人员的毅力以及信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律师这一角色与罪犯的接触最多,因此也就最容易受其影响[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律师在某一阶段内具有与嫌疑人独自接触的权利,且在这一阶段内,律师与嫌疑人之间的联系不能够被监听。这一阶段往往是导致律师角色出现错位的主要阶段。
2.律师角色错位的主要体现
律师角色错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受经济利益等方面的影响,律师在案件中往往会从证据的伪造等诸多角度帮助犯罪嫌疑人洗脱罪名,进而实现某种目的。上述情况并不少见,对于法律公正性的维护会产生十分严重的不良影响。
第二,为使犯罪嫌疑人罪名能够得以洗脱,律师往往会教唆嫌疑人如何回答法官的提问,而犯罪嫌疑人同样会按照律师的要求回答问题,这是律师角色错位的一个主要表现形式。
第三,在审判过程中,律师会避重就轻,钻法律的空子,以期达到减轻嫌疑人罪行的目的,这样的行为同样会对法律的公正性与公平性造成影响。
三、律师角色的纠正策略
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下,辩护制度以及自侦手段两大亮点在为法律的革新做出了贡献之外,同样也造成了律师角色的错位问题,且对法律公正性的维护造成了十分严重的不良影响。为使我国法律体系能够更加健全,在刑诉法修正案下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律师的角色进行纠正十分必要。对此,可以通过以下策略的实施来实现[4]:
首先,部分律师在责任与义务的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偏颇,受外界不良环境以及自身信念的影响,律师很难做到权责统一。为使上述问题能够得到解决,进而使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律师的角色得以扭转,必须对律师的责任与义务做进一步的规定,这样才能避免自侦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种种问题的出现,从而使案件的审理水平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其次,在某一阶段内,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直接接触,且两者之间的谈话不会被监听。这一阶段十分容易导致律师角色出现错位。一般情况下,这一阶段主要在看守所中进行,为避免相应问题的出现,可以使用录音以及录像设备等对其谈话内容进行控制。
最后,针对律师存在的角色错位现象,一旦发现,一定要对其进行严肃处理。一味的放纵只会导致上述现象越加严重,这对于法律的发展以及国家的长治久安十分不利。对律师进行合理的处罚能够使其这一行业的工作人员认识到上述问题的严重性,这对于问题的解决能够起到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对此,国家有关部门必须加以重视。
四、结束语
《刑诉法》修正案中,辩护制度以及自侦手段的改革是两大亮点。上述两大亮点的出现在为我国法律的完善提供了保证的同时,也引发了律师角色的错位问题。律师角色错位会对法律公正性的维护以及国家的长治久安早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对权利与义务的控制等方面实现对律师角色的纠正,这样才能使我国法律环境得到进一步的净化。
参考文献:
[1]田华,赵忠.《刑诉法》修正案对逮捕必要性条件的细化[A].国家检察官学院.第八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C].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2:5.
[2]郭其财.浅谈刑诉法修正案刑事和解制度[A].国家检察官学院:特别程序与检察监督[C].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2:5.
[3]陳祖德.检察权能的再审视——以新刑诉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为视角[A].国家检察官学院: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在刑事司法中的落实[C].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2:6.
[4]杨洪梅,邓发强,尹畅.主任检察官诉讼职权配置研究[A].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第十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C].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國人民大学法学院:,2014:11.
作者简介:
黄浩杰(1981.09~),性别:男,籍贯:江苏苏州人,学历:硕士,毕业于苏州大学,现有职称:检察官,研究方向:刑法。
关键词:刑诉法修正案亮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律师角色;错位
一、前言
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律师应扮演着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公平、公正的完成辩护工作的角色,但实际上,在刑诉法修正案被提出后,律师的角色开始产生的错位,由此导致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法律领域的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与刑诉法修正案简介
1.检察机关自侦部门
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基于《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与规定而出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国家的工作人员如出现了渎职犯罪的问题,要直接由人民检察院来立案侦查,而由人民检察院来立案侦查的案件便由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来完成[1]。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一般表现为贪污受贿以及报复陷害的方面,而上述问题的存在往往会对国家以及人民利益造成极其严重的不良影响。自侦部门成立的目的便在于对上述案件进行调查进而实施审判,并根据审判结果对存在问题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合理的处理。相对于其他部门而言,自侦部门担负着更加重大的责任。
2.刑诉法修正案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国家环境的不断变化,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成为了社会较为关注的一项问题。就目前的情况看,《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完成。修正案中对原有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其中辩护制度以及技侦手段的改革力度较大,上述两项改革内容已经成为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两大亮点[2]。受辩护制度与技侦手段改革的影响,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律师角色也出现的错位的问题。
二、基于刑诉法修正案亮点的检察机关自侦案件里律师角色错位问题的体现
1.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的律师角色
相对于其他案件而言,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具有极大的特殊性,这与其所面临的罪犯类型以及来源存在很大联系。自侦部门所负责的案件往往为高智商范围,这不仅增加了案件的解决难度,同时也对工作人员的毅力以及信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律师这一角色与罪犯的接触最多,因此也就最容易受其影响[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律师在某一阶段内具有与嫌疑人独自接触的权利,且在这一阶段内,律师与嫌疑人之间的联系不能够被监听。这一阶段往往是导致律师角色出现错位的主要阶段。
2.律师角色错位的主要体现
律师角色错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受经济利益等方面的影响,律师在案件中往往会从证据的伪造等诸多角度帮助犯罪嫌疑人洗脱罪名,进而实现某种目的。上述情况并不少见,对于法律公正性的维护会产生十分严重的不良影响。
第二,为使犯罪嫌疑人罪名能够得以洗脱,律师往往会教唆嫌疑人如何回答法官的提问,而犯罪嫌疑人同样会按照律师的要求回答问题,这是律师角色错位的一个主要表现形式。
第三,在审判过程中,律师会避重就轻,钻法律的空子,以期达到减轻嫌疑人罪行的目的,这样的行为同样会对法律的公正性与公平性造成影响。
三、律师角色的纠正策略
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下,辩护制度以及自侦手段两大亮点在为法律的革新做出了贡献之外,同样也造成了律师角色的错位问题,且对法律公正性的维护造成了十分严重的不良影响。为使我国法律体系能够更加健全,在刑诉法修正案下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律师的角色进行纠正十分必要。对此,可以通过以下策略的实施来实现[4]:
首先,部分律师在责任与义务的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偏颇,受外界不良环境以及自身信念的影响,律师很难做到权责统一。为使上述问题能够得到解决,进而使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律师的角色得以扭转,必须对律师的责任与义务做进一步的规定,这样才能避免自侦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种种问题的出现,从而使案件的审理水平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其次,在某一阶段内,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直接接触,且两者之间的谈话不会被监听。这一阶段十分容易导致律师角色出现错位。一般情况下,这一阶段主要在看守所中进行,为避免相应问题的出现,可以使用录音以及录像设备等对其谈话内容进行控制。
最后,针对律师存在的角色错位现象,一旦发现,一定要对其进行严肃处理。一味的放纵只会导致上述现象越加严重,这对于法律的发展以及国家的长治久安十分不利。对律师进行合理的处罚能够使其这一行业的工作人员认识到上述问题的严重性,这对于问题的解决能够起到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对此,国家有关部门必须加以重视。
四、结束语
《刑诉法》修正案中,辩护制度以及自侦手段的改革是两大亮点。上述两大亮点的出现在为我国法律的完善提供了保证的同时,也引发了律师角色的错位问题。律师角色错位会对法律公正性的维护以及国家的长治久安早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对权利与义务的控制等方面实现对律师角色的纠正,这样才能使我国法律环境得到进一步的净化。
参考文献:
[1]田华,赵忠.《刑诉法》修正案对逮捕必要性条件的细化[A].国家检察官学院.第八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C].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2:5.
[2]郭其财.浅谈刑诉法修正案刑事和解制度[A].国家检察官学院:特别程序与检察监督[C].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2:5.
[3]陳祖德.检察权能的再审视——以新刑诉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为视角[A].国家检察官学院: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在刑事司法中的落实[C].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2:6.
[4]杨洪梅,邓发强,尹畅.主任检察官诉讼职权配置研究[A].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第十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C].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國人民大学法学院:,2014:11.
作者简介:
黄浩杰(1981.09~),性别:男,籍贯:江苏苏州人,学历:硕士,毕业于苏州大学,现有职称:检察官,研究方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