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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离婚案件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后,在上诉期内或者第二审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的新情况,提出人民法院应这样适应法律:在上诉期内申请撤诉的,若双方已经和好,则按《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办理,否则应及时建议原告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提出的,若双方已经和好,则按《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办理,否则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予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