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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传释词》说“不”“丕”是助词。杨树达、俞敏既肯定此观点又对他的部分例句曾有否定。笔者本文证明,此条的观点完全是错误的,全部例句都不能成立。它们属四种不同情况,都是有词汇意义的。第一类,“丕”的意思是:大。“不”是“丕”的通假。第二类,例句实际是反问句,“不”字是否定副词的常义。第三类,句子是单纯否定,“不”字也是表示否定。第四类,是衍文、复辅音等杂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