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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在我国的使用率长期居高不下。逮捕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了预判的功能,违反了无罪推定的原则。解决上述问题,需要检察机关构建科学的司法化审查逮捕模式。但我国的审查逮捕工作行政化色彩严重,具有封闭性,并受制于考核等案外因素。破除这些障碍,需要检察机关适当放权,建立以检察官为中心的办案组模式;适时公开,完善多方参与的审查程序;适度从严,严格把握逮捕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