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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维超撰文《整全法理论对法律确定性的重构》指出,整全法理论并未增加传统意义上的可预测意义的确定性,而是转向修辞方法,构造出一种可接受意义的确定性。这并非德沃金的偶然个体理论选择,而是法理论发展的总体趋势:在安置确定性命题时,现代法理论普遍存在着理性到合理性、客观到情境、形式到实践、陈述到修辞的转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