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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案的处理越来越明显呈现出司法与行政规制路径上的二元对立,裕泰公司案的再审裁定试图协调并弥合认识上的分歧,但裁定中的解释仍不能为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案件的处理指明清晰的认定路线和确立相对一致的认定模式。事实上,纵向价格垄断协议问题是一个系统性问题,它涉及整个垄断协议制度。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垄断协议概念内涵信息的不完整和概念外延划分方法的不恰当,并由此导致了原则适用上的错位。垄断协议制度的完善当从概念的完善开始,确定被定义项及其内涵,在此基础上采取概念外延划分的“三分法”,以此分别对应本身违法原则、合理原则和本身合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