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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借钱并出具借条,这笔钱款是否算作夫妻间一方对另一方的债务?2017年11月,北京通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内夫妻借款的案件,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女方出具了一张借款金额为100万元的借条,后双方离婚,女方起诉男方要求偿还债务100万元及利息。通州区法院审理后判决男方归还女方33万元。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此类案件要从借款来源、出具借条一方本意、借条所载金额是否给付3个方面判断。法官通过证据认定,男方出具的借条,表达了男方认同钱款属女方个人财产的意思,因此判定债务成立,但由于证据显示女方只出借了33万元,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原告女方起诉称,被告前夫以急需用钱为由,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她个人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后双方离婚,现还款期限已过,男方至今仍未偿还此笔借款。故女方诉至北京通州区法院,要求男方偿还100万元及利息。
庭审期间,被告男方称,在婚姻存续期间,其父因患肺癌住院,治疗期间支付了大量的医药费用。在此期间,女方共向男方给付33万元,女方还以不出具借条就不给钱为由,要求男方出具100万元的借条。当时男方急需用钱,且考虑二人毕竟是十多年的夫妻,财产都是共有的,才给女方出具了借条。借条上的100万元是虚假的,不存在的。
男方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所有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有,而且赡养老人应属于家庭事务,女方也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所以男方从自己的妻子处拿钱是理所当然,不能认定为民間借贷。
北京通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女方没有证据证明借款属于个人财产,也没有证据证明向男方交付了100万元。但庭审中,男方自认女方向自己给付了33万元款项,结合男方出具的借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借款金额为33万元,故法院最终判决,男方偿还女方借款33万元及利息。
通州区法院张博法官表示,在审判界,婚内夫妻间借条的效力存在争议。张法官认为,此类案件首先要看涉案钱款是否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假设夫妻间男方向女方借钱并出具借条,如果这笔钱确实能够证明属于女方个人财产,自然就按债务处理。但除非夫妻间早就对个人财产有过明确约定,一般而言女方较难拿出证据证明钱款系她的个人财产。
在无法证明的情况下,借款方出具借条时所表达的本意就成为案件关键。法律对待夫妻共有财产归属的态度是约定优先,借条拥有书面约定的性质,无论这笔钱款究竟是夫妻共有财产,还是某一方的个人财产,该借条都可以看作双方对这笔钱款的归属做了约定,男方认同该笔钱款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案件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张法官解释,如果有双方的聊天记录等证据显示,男方出借条的本意仅仅是为了哄女方,或者应付女方等其他原因,该借条的性质便要结合其他因素考虑,比如双方经济能力等。在本案中,双方在婚内期间早已分居,女方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因此证据链更加充分,可以认定男方对女方欠下债务。
此类案件中,钱款是否给付会影响判决偿还数额。张博法官介绍,在本案中,女方虽然手握借条,但没有证据证明男方写下借条后,女方真的借出了100万元。由于男方在法庭中自认借到了33万元,法院最终判决男方偿还女方33万元。
夫妻双方对于各自父母都有赡养义务,男方借女方的钱,用来给自己的父母治病,钱款用途是否影响判决?张法官表示,一般人可能认为女方对男方父母有赡养义务,这笔钱款不能算作债务。但是,在法律中依然采用约定优先的态度,如果男方出具借条的意思已经被认定为财产归属的约定,那么无论男方将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甚至用于给女方买东西,都不能否认男方已经欠下了债务。除非女方明知男方将借款用于非法目的,这笔债务才不会成立。
(插图:潘献江)
女子追讨前夫婚内借款
原告女方起诉称,被告前夫以急需用钱为由,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她个人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后双方离婚,现还款期限已过,男方至今仍未偿还此笔借款。故女方诉至北京通州区法院,要求男方偿还100万元及利息。
庭审期间,被告男方称,在婚姻存续期间,其父因患肺癌住院,治疗期间支付了大量的医药费用。在此期间,女方共向男方给付33万元,女方还以不出具借条就不给钱为由,要求男方出具100万元的借条。当时男方急需用钱,且考虑二人毕竟是十多年的夫妻,财产都是共有的,才给女方出具了借条。借条上的100万元是虚假的,不存在的。
男方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所有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有,而且赡养老人应属于家庭事务,女方也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所以男方从自己的妻子处拿钱是理所当然,不能认定为民間借贷。
北京通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女方没有证据证明借款属于个人财产,也没有证据证明向男方交付了100万元。但庭审中,男方自认女方向自己给付了33万元款项,结合男方出具的借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借款金额为33万元,故法院最终判决,男方偿还女方借款33万元及利息。
钱款来源与借条性质是案件关键
通州区法院张博法官表示,在审判界,婚内夫妻间借条的效力存在争议。张法官认为,此类案件首先要看涉案钱款是否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假设夫妻间男方向女方借钱并出具借条,如果这笔钱确实能够证明属于女方个人财产,自然就按债务处理。但除非夫妻间早就对个人财产有过明确约定,一般而言女方较难拿出证据证明钱款系她的个人财产。
在无法证明的情况下,借款方出具借条时所表达的本意就成为案件关键。法律对待夫妻共有财产归属的态度是约定优先,借条拥有书面约定的性质,无论这笔钱款究竟是夫妻共有财产,还是某一方的个人财产,该借条都可以看作双方对这笔钱款的归属做了约定,男方认同该笔钱款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案件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张法官解释,如果有双方的聊天记录等证据显示,男方出借条的本意仅仅是为了哄女方,或者应付女方等其他原因,该借条的性质便要结合其他因素考虑,比如双方经济能力等。在本案中,双方在婚内期间早已分居,女方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因此证据链更加充分,可以认定男方对女方欠下债务。
钱款用途不影响债务成立
此类案件中,钱款是否给付会影响判决偿还数额。张博法官介绍,在本案中,女方虽然手握借条,但没有证据证明男方写下借条后,女方真的借出了100万元。由于男方在法庭中自认借到了33万元,法院最终判决男方偿还女方33万元。
夫妻双方对于各自父母都有赡养义务,男方借女方的钱,用来给自己的父母治病,钱款用途是否影响判决?张法官表示,一般人可能认为女方对男方父母有赡养义务,这笔钱款不能算作债务。但是,在法律中依然采用约定优先的态度,如果男方出具借条的意思已经被认定为财产归属的约定,那么无论男方将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甚至用于给女方买东西,都不能否认男方已经欠下了债务。除非女方明知男方将借款用于非法目的,这笔债务才不会成立。
(插图:潘献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