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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民事诉讼法》设立的小额诉讼制度在处理民事纠纷方面利用率并不高,当事人和法官对小额诉讼制度均表现出消极和谨慎的态度。目前我国小额诉讼制度存在法律结构的关系混乱、当事人缺乏程序选择权和救济途径、起诉程序不简便、缺乏具体的便民有效措施等缺陷。小额诉讼制度是移植外国法的结果,将外国法律本土化是法律移植的必然要求。在此過程中,我们不仅要对外国法律制度的内容进行准确的把握,更要结合制度制定的背景及其应用效果进行参考和借鉴,而不是盲目地照搬照抄外国法律制度。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从我国司法实践出发,介绍了国际上两种主流的小额诉讼立法模式,总结出我国小额诉讼制度上的困境与出路,望对今后我国的司法实践有所启发。
关键词:小额诉讼制度;困境;出路
一、小额诉讼的两种立法模式
(一)单纯禁止上诉模式
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采用此模式,不在立法上设置单独的小额诉讼程序,而仅规定小额案件一审终审。德国一直通过上诉权限制来防止当事人滥诉,加快诉讼程序。德国民事诉讼法第511条第1款规定对于初级法院的第一审判决不服的,如果申明不服的标的价额在1500马克以下,禁止上诉。法国同样在立法上体现出限制上诉权的意思,甚至规定3500法郎以下的小额案件禁止上诉。意大利也规定滥用上诉权的罚款、损害赔偿等制裁措施,对5万里拉以下的案件禁止上诉。限制上诉权在司法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上诉率居高不下的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二)程序分化模式
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采用此模式,在立法上设置单独的小额诉讼程序,使小额诉讼程序从其他程序中分化出来并与之并列,一审终审只是该程序中的一项内容。日本规定启动小额诉讼程序须在当事人提出诉讼时依申请为之,法官不会依职权启动程序,在审理法官方面,一些国家没有将案件审理权力的行使限定于正式法官。美国小额法庭可以由正式法官、聘用法官、临时法官审理案件。在审理规则方面都突出案件审理的快捷性要求、简化审理规则。可见,通过程序分化设置小额诉讼程序的国家,因小额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以及其他程序并列,小额程序中有关程序利用条件、审理法官、审理规则、上诉规则等方面规定明确具体,从而使程序体系更加丰富、复杂。
二、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困境
(一)程序设计上剥夺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诉讼民主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在保障当事人切实地参与裁判形成的过程的同时,也要保障当事人享有选择的权利。我国小额诉讼制度既未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又未赋予被告相应的选择权和否决权,另外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和救济途径。绝对的一审终审,使得当事人除了启动再审程序外,无其他任何救济途径。
(二)救济渠道受到限制
对于适用小额诉讼制度进行审理的案件,若当事人对裁判的结果不服,应当如何救济成为一个难题,从现行法律制度来看,当事人只能寻求再审程序进行救济,而再审程序的启动较为严格,实际上限制了小额诉讼制度的救济渠道。
(三)缺乏具体的便民、有效措施
法院能否用群众方便的诉讼程序,高效地解决大量的小额诉讼,是一个国家能否取信于民的关键所在。小额诉讼程序具有明显的价值取向,即低成本且高效率,它追寻的目标是不需要使用法律技巧的高效和公正,通过常识化的程序运作方式实现对普通市民的权利保护。而我国目前的小额诉讼制度尚且缺乏这样的有效措施。
三、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出路
(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首先,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应当在小额诉讼程序中予以充分考虑。在小额诉讼程序规定限额内的案件,赋予当事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者适用普通程序的选择权,并且增加规定当诉讼请求金额超过一定数额并在一定限额以内的财产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合意选择。其次,在程序设置上突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从诉讼程序选择、举证、质证、救济渠道等方面对当事人加强释明和引导。
(二)赋予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救济权利
“有错误必须有救济”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更何况缺乏程序权利保障是小额诉讼的先天不足。即使在采用单纯禁止上诉模式的国家,也不是彻底剥夺当事人对小额案件裁判的上诉权,而是做出例外规定。我国也应该规定相应的救济途径,以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三)制定具体的便民措施,加大小额诉讼制度的宣传力度
在制定具体便民措施方面,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起诉程序表格化、休息日禁止之放宽、证据调查程序之省略以及判决书之简化、起诉和答辩可口头进行,小额诉讼实行独任制、简化证据和法庭辩论、严格控制送达时间与庭前准备时间等具体便民措施的相关规定;在宣传力度方面,可以在人民法院立案大厅的导诉台、咨询处和立案审查、答疑窗口对当事人选择小额诉讼进行适当引导。
参考文献
[1]三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法[M].汪一凡,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
[2]马强.美国小额法庭制度与借鉴[J].比较法研究,2011(5).
[3]傅郁林.小额诉讼与程序分类[J].清华法学,2011(3).
[4]廖中洪.小额诉讼救济机制比较研究[J].现代法学,2012(5).
[5]许尚豪.小额案件诉讼立法特征及救济[N].人民法院报,2013-01-23.
[6]肖建华,唐玉富.小额诉讼程序制度建构的理性思考[J].河北法学,2012(8).
[7]王亚新.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程序分化[J].中国法学,2011(4).
[8]段文波.一体化与集中化:口头审理主义的现状与未来[J].中国法学,2012(6).
[9]刘仲义,王保民.小额诉讼程序及其在我国民事诉讼修改中的完善[J].比较法研究,2012(5).
[10]高憬宏.人民法院司法标准化理论与实践[M].法律出版社,2017.
[11]刘秀明,骆军.小额诉讼程序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5.
[12]王韶华.理论与实践民事诉讼热点难点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7.
[13]姚瑞光.民事诉讼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14]李浩.宁可慢些,但要好些:中国民事司法改革的宏观思考[J].中外法学,2010(6).
[16]周翠.全球化背景中现代民事诉讼法改革的方向与路径[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4).
[16]张卫平.民事诉讼法[M].法律出版社,2016.
[17]江伟.民诉讼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18]常怡.民事诉讼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
作者简介
杜再欣(1990—),女,汉,河北省唐山市,硕士,民商法方向,上海海事大学
(作者单位:上海海事大学)
关键词:小额诉讼制度;困境;出路
一、小额诉讼的两种立法模式
(一)单纯禁止上诉模式
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采用此模式,不在立法上设置单独的小额诉讼程序,而仅规定小额案件一审终审。德国一直通过上诉权限制来防止当事人滥诉,加快诉讼程序。德国民事诉讼法第511条第1款规定对于初级法院的第一审判决不服的,如果申明不服的标的价额在1500马克以下,禁止上诉。法国同样在立法上体现出限制上诉权的意思,甚至规定3500法郎以下的小额案件禁止上诉。意大利也规定滥用上诉权的罚款、损害赔偿等制裁措施,对5万里拉以下的案件禁止上诉。限制上诉权在司法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上诉率居高不下的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二)程序分化模式
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采用此模式,在立法上设置单独的小额诉讼程序,使小额诉讼程序从其他程序中分化出来并与之并列,一审终审只是该程序中的一项内容。日本规定启动小额诉讼程序须在当事人提出诉讼时依申请为之,法官不会依职权启动程序,在审理法官方面,一些国家没有将案件审理权力的行使限定于正式法官。美国小额法庭可以由正式法官、聘用法官、临时法官审理案件。在审理规则方面都突出案件审理的快捷性要求、简化审理规则。可见,通过程序分化设置小额诉讼程序的国家,因小额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以及其他程序并列,小额程序中有关程序利用条件、审理法官、审理规则、上诉规则等方面规定明确具体,从而使程序体系更加丰富、复杂。
二、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困境
(一)程序设计上剥夺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诉讼民主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在保障当事人切实地参与裁判形成的过程的同时,也要保障当事人享有选择的权利。我国小额诉讼制度既未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又未赋予被告相应的选择权和否决权,另外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和救济途径。绝对的一审终审,使得当事人除了启动再审程序外,无其他任何救济途径。
(二)救济渠道受到限制
对于适用小额诉讼制度进行审理的案件,若当事人对裁判的结果不服,应当如何救济成为一个难题,从现行法律制度来看,当事人只能寻求再审程序进行救济,而再审程序的启动较为严格,实际上限制了小额诉讼制度的救济渠道。
(三)缺乏具体的便民、有效措施
法院能否用群众方便的诉讼程序,高效地解决大量的小额诉讼,是一个国家能否取信于民的关键所在。小额诉讼程序具有明显的价值取向,即低成本且高效率,它追寻的目标是不需要使用法律技巧的高效和公正,通过常识化的程序运作方式实现对普通市民的权利保护。而我国目前的小额诉讼制度尚且缺乏这样的有效措施。
三、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出路
(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首先,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应当在小额诉讼程序中予以充分考虑。在小额诉讼程序规定限额内的案件,赋予当事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者适用普通程序的选择权,并且增加规定当诉讼请求金额超过一定数额并在一定限额以内的财产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合意选择。其次,在程序设置上突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从诉讼程序选择、举证、质证、救济渠道等方面对当事人加强释明和引导。
(二)赋予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救济权利
“有错误必须有救济”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更何况缺乏程序权利保障是小额诉讼的先天不足。即使在采用单纯禁止上诉模式的国家,也不是彻底剥夺当事人对小额案件裁判的上诉权,而是做出例外规定。我国也应该规定相应的救济途径,以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三)制定具体的便民措施,加大小额诉讼制度的宣传力度
在制定具体便民措施方面,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起诉程序表格化、休息日禁止之放宽、证据调查程序之省略以及判决书之简化、起诉和答辩可口头进行,小额诉讼实行独任制、简化证据和法庭辩论、严格控制送达时间与庭前准备时间等具体便民措施的相关规定;在宣传力度方面,可以在人民法院立案大厅的导诉台、咨询处和立案审查、答疑窗口对当事人选择小额诉讼进行适当引导。
参考文献
[1]三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法[M].汪一凡,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
[2]马强.美国小额法庭制度与借鉴[J].比较法研究,2011(5).
[3]傅郁林.小额诉讼与程序分类[J].清华法学,2011(3).
[4]廖中洪.小额诉讼救济机制比较研究[J].现代法学,2012(5).
[5]许尚豪.小额案件诉讼立法特征及救济[N].人民法院报,2013-01-23.
[6]肖建华,唐玉富.小额诉讼程序制度建构的理性思考[J].河北法学,2012(8).
[7]王亚新.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程序分化[J].中国法学,2011(4).
[8]段文波.一体化与集中化:口头审理主义的现状与未来[J].中国法学,2012(6).
[9]刘仲义,王保民.小额诉讼程序及其在我国民事诉讼修改中的完善[J].比较法研究,2012(5).
[10]高憬宏.人民法院司法标准化理论与实践[M].法律出版社,2017.
[11]刘秀明,骆军.小额诉讼程序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5.
[12]王韶华.理论与实践民事诉讼热点难点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7.
[13]姚瑞光.民事诉讼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14]李浩.宁可慢些,但要好些:中国民事司法改革的宏观思考[J].中外法学,2010(6).
[16]周翠.全球化背景中现代民事诉讼法改革的方向与路径[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4).
[16]张卫平.民事诉讼法[M].法律出版社,2016.
[17]江伟.民诉讼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18]常怡.民事诉讼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
作者简介
杜再欣(1990—),女,汉,河北省唐山市,硕士,民商法方向,上海海事大学
(作者单位:上海海事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