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决定对《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4号)作如下修改:一、将规定名称修改为:“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与此相对应,将原规定相关条款(第一、二、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三、十四条)中“股指期货”的内容均修改为“金融期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