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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房屋信托,依《信托法》第2条之规定推之,系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房屋所有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虽然赡托法》并没有明确房屋信托行为之成立应以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为前提,但依据通常理解,房屋信托设立后,房屋的所有权就由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信托目的,以其自己的名义经营管理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