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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认定此罪名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归类于渎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