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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经济法的主体关系,也可理解成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其主要指的是各种关系中所具备的权利与义务等。而在对经济法的主体范畴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应对其主体前提进行解析,明确了解其中所涉及到的各种利益关系,确保能探寻到一个合理的切入点,再对主体范畴进行具体的分析。即,经济法主体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与意志性。本文主要围绕这两个主要的特征,对经济法的主体范畴进行研究。
关键词:经济法;主体;范畴
引言:
经济法主体是基于经济法理论的研究范畴,通常情况下,其主要强调的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经济法权利的享有者以及义务的承担着。而经济法主要是发生在政府、社会经济组织、社会个体等不同主体间的经济行为,并基于社会公共性为主要特征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而不管是管理中心的政府机关,还是生活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只要具备公共主体性,并且其社会角色获得法律认可,都可在各自的圈层内、不同行业内开展经济行为,并根据其行为享受相应权利、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等。而关于经济法的主体范畴进行研究的工程中,既要侧重与对传统发部门与国际法律体系的共性进行分析,同时,还需对独特的个性即本土性展开探析。而针对经济法主体范畴的提出,意味着法主体内涵与外延的明确界定。
一、经济法主体前提的解析
法律是对各种利益关系进行调节的最有效的方式,而社会关系的实质在于利益关系中复杂、紧密的关联。同时,利益关系在某种程度上促使法律表象产生变化,其是基于法外化的特殊权利与义务。总而言之,社会关系可以说是特定的法律关系。基于此,在对经济法主体范畴进行探究的过程中,可将利益关系作为主要的切入点。人类在历史的不断发展与演进的过程中,私有制产生后才逐渐形成利益意识,而最初的利益本质使一种个体私利。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基于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的利益主张又被提出。而与这些利益向对相应,法律需进行有效的完善才可满足人们对利益满足的渴求。并由此衍生出相应的权利范畴,即生命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在资产阶级胜利的最初阶段,这些权利被视作不可撼动的“天赋权利”。而当利益进行侵犯时,就会顺理成章的催生出权利感。这种现象若从制度的维度進行分析的话,其主要是法律赋予权利的回应。与此同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定会产生市民社会。其主要体现出两个主要的特点,即私有财产与独立国家。而市场经济背景下,国家成为经济能力、市场制衡的一方,其会更多的参与到经济运行系统中。在一个宏观调控的行为中,行政部门成为实现国家职能的主体,谋求的是国家利益。但最终决定这一行为的决策动因,往往是市场。从这角度可看出,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间的界限已不那么明显。而在这个过程中,经济法充分展现出各种利益关系的走向,其将各个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都归纳到自身的法主体体系中。
二、经济法主体个性的探析
(一)普遍性
针对经济法主体范畴的研究,其中所强调的主体,在某种层面上代表着相应的主动性、自主性、自律性,甚至是占据一定主导地位。基于这个基本理论,其不仅在哲学领域的研究范畴,还是在其他社会学科中都体现出高度的统一性。而其中经济法主体的普遍性,主要体现在该法律法规所规制的具体对性具有一定的普标性。经济法主体既包含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即企业管理、市场管理等。这些组织在实际参与到市场竞争的过程中,都会受到国家的宏观调控,并在此基础上发生一系列的关系。同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贯穿于社会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各个流程中。在整个经济运行的过程中,不仅涉及到宏观调控,还有微观调控。基于此,都导致经济法主体的普遍性,换言之也可以说其具有一定广泛性。而不同的关系在逐渐被上升达到法律维度时,经济调整的重要性使得原本从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主体的主体都会转变为经济法的主体。尤其,在对企业组织管理关系进行调整的过程中,其内部非法人社会实体也可成为经济法主体。由此,从各个角度去看,都可充分的展出出经济法主体这个明显的特征。
(二)意志性
所谓的经济法主体的意识性,主要体现在各主体在实际参与社会活动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自主性、主动性。其具有独立的地位与人格,而是否决定参与市场竞争所产生一定的经济行为,都是基于主体的自主意识。而从这角度对经济法主体范畴进行分析与研究的过程中,会发现这种高度的自主性与自觉性表现的更加的明显。而在某种层面上,也充分的体现出主体认知能力上的大幅提升。作为主体基本认知能力的主要体现,自觉意识的提升会受到外界环境的刺激与佐佑。同时,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国家政府会对相应的经济活动进行一定的调控。而在处理与干预各种经济关系的过程中,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亦或宏观与微观的,都明显的体现出意志性与强烈的目的性。基于此,经济活动运行的过程中,在国家的干预下,市场中大量自发的过度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主体,都带着一定的意志性与干预性。其中,许多自发的经济行为还会牵涉到相应的经济利益,并促使其达到预期的理想目标。除此之外,根据经济性的标准可将经济法主体的范畴进行细化,即可分为企业与消费。由此,可将企业与消费者归入经济法主体体系的范畴。基于这样的划分与归纳,其与我国经济发展的目标更为契合。同时,在市场垄断这一经济发展特征显现更加明显的当下,将消费者纳入经济法主体范畴中,也是对个体进行保护的重要手段。
结语:
总之,经济法主体范畴的研究,主要是基于各种利益关系对其进行详细论述的。其不仅包括个人利益、社会利益,还有国家的利益。而在整个社会活动中,所有产于经济活动的主体都在寻求最大化满足自身的利益。而为了保证市场能健康、有序的运行,必须以相关的法律制度对各种利益关系进行规制与调控。而经济法主体所展现出的普遍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利益关系的复杂程度。同时,基于经济法主体的自主性与自觉性,更充分体现出意志性特征。
参考文献:
[1]刘帆.经济法的法主体范畴分析[J].法制博览,2015(34):254.
[2]袁达松,朱成林.经济法学的重叠共识[J].经济法研究,2015,15(01):92-104.
[3]薛克鹏.论经济法的范畴化及其体系[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6):54-60.
[4]张继恒.经济法主体理论的再证成[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06):116-125.
关键词:经济法;主体;范畴
引言:
经济法主体是基于经济法理论的研究范畴,通常情况下,其主要强调的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经济法权利的享有者以及义务的承担着。而经济法主要是发生在政府、社会经济组织、社会个体等不同主体间的经济行为,并基于社会公共性为主要特征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而不管是管理中心的政府机关,还是生活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只要具备公共主体性,并且其社会角色获得法律认可,都可在各自的圈层内、不同行业内开展经济行为,并根据其行为享受相应权利、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等。而关于经济法的主体范畴进行研究的工程中,既要侧重与对传统发部门与国际法律体系的共性进行分析,同时,还需对独特的个性即本土性展开探析。而针对经济法主体范畴的提出,意味着法主体内涵与外延的明确界定。
一、经济法主体前提的解析
法律是对各种利益关系进行调节的最有效的方式,而社会关系的实质在于利益关系中复杂、紧密的关联。同时,利益关系在某种程度上促使法律表象产生变化,其是基于法外化的特殊权利与义务。总而言之,社会关系可以说是特定的法律关系。基于此,在对经济法主体范畴进行探究的过程中,可将利益关系作为主要的切入点。人类在历史的不断发展与演进的过程中,私有制产生后才逐渐形成利益意识,而最初的利益本质使一种个体私利。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基于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的利益主张又被提出。而与这些利益向对相应,法律需进行有效的完善才可满足人们对利益满足的渴求。并由此衍生出相应的权利范畴,即生命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在资产阶级胜利的最初阶段,这些权利被视作不可撼动的“天赋权利”。而当利益进行侵犯时,就会顺理成章的催生出权利感。这种现象若从制度的维度進行分析的话,其主要是法律赋予权利的回应。与此同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定会产生市民社会。其主要体现出两个主要的特点,即私有财产与独立国家。而市场经济背景下,国家成为经济能力、市场制衡的一方,其会更多的参与到经济运行系统中。在一个宏观调控的行为中,行政部门成为实现国家职能的主体,谋求的是国家利益。但最终决定这一行为的决策动因,往往是市场。从这角度可看出,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间的界限已不那么明显。而在这个过程中,经济法充分展现出各种利益关系的走向,其将各个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都归纳到自身的法主体体系中。
二、经济法主体个性的探析
(一)普遍性
针对经济法主体范畴的研究,其中所强调的主体,在某种层面上代表着相应的主动性、自主性、自律性,甚至是占据一定主导地位。基于这个基本理论,其不仅在哲学领域的研究范畴,还是在其他社会学科中都体现出高度的统一性。而其中经济法主体的普遍性,主要体现在该法律法规所规制的具体对性具有一定的普标性。经济法主体既包含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即企业管理、市场管理等。这些组织在实际参与到市场竞争的过程中,都会受到国家的宏观调控,并在此基础上发生一系列的关系。同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贯穿于社会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各个流程中。在整个经济运行的过程中,不仅涉及到宏观调控,还有微观调控。基于此,都导致经济法主体的普遍性,换言之也可以说其具有一定广泛性。而不同的关系在逐渐被上升达到法律维度时,经济调整的重要性使得原本从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主体的主体都会转变为经济法的主体。尤其,在对企业组织管理关系进行调整的过程中,其内部非法人社会实体也可成为经济法主体。由此,从各个角度去看,都可充分的展出出经济法主体这个明显的特征。
(二)意志性
所谓的经济法主体的意识性,主要体现在各主体在实际参与社会活动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自主性、主动性。其具有独立的地位与人格,而是否决定参与市场竞争所产生一定的经济行为,都是基于主体的自主意识。而从这角度对经济法主体范畴进行分析与研究的过程中,会发现这种高度的自主性与自觉性表现的更加的明显。而在某种层面上,也充分的体现出主体认知能力上的大幅提升。作为主体基本认知能力的主要体现,自觉意识的提升会受到外界环境的刺激与佐佑。同时,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国家政府会对相应的经济活动进行一定的调控。而在处理与干预各种经济关系的过程中,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亦或宏观与微观的,都明显的体现出意志性与强烈的目的性。基于此,经济活动运行的过程中,在国家的干预下,市场中大量自发的过度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主体,都带着一定的意志性与干预性。其中,许多自发的经济行为还会牵涉到相应的经济利益,并促使其达到预期的理想目标。除此之外,根据经济性的标准可将经济法主体的范畴进行细化,即可分为企业与消费。由此,可将企业与消费者归入经济法主体体系的范畴。基于这样的划分与归纳,其与我国经济发展的目标更为契合。同时,在市场垄断这一经济发展特征显现更加明显的当下,将消费者纳入经济法主体范畴中,也是对个体进行保护的重要手段。
结语:
总之,经济法主体范畴的研究,主要是基于各种利益关系对其进行详细论述的。其不仅包括个人利益、社会利益,还有国家的利益。而在整个社会活动中,所有产于经济活动的主体都在寻求最大化满足自身的利益。而为了保证市场能健康、有序的运行,必须以相关的法律制度对各种利益关系进行规制与调控。而经济法主体所展现出的普遍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利益关系的复杂程度。同时,基于经济法主体的自主性与自觉性,更充分体现出意志性特征。
参考文献:
[1]刘帆.经济法的法主体范畴分析[J].法制博览,2015(34):254.
[2]袁达松,朱成林.经济法学的重叠共识[J].经济法研究,2015,15(01):92-104.
[3]薛克鹏.论经济法的范畴化及其体系[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6):54-60.
[4]张继恒.经济法主体理论的再证成[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06):116-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