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

来源 :法制博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lflfxzq45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信托在投资理财、资金融通和财产管理方面表现出强大的优势,目前,信托业在我国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我国虽然引入了发源于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但作为舶来品,其精髓——信托财产双重权说与我国法律所坚持的单一所有权原则相悖,而被摒弃。信托财产是信托法律关系的关键,其所有权的归属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却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本文结合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相关立法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
  信托是以信用为基础的财产法律关系,法律史学家梅特兰誉之为“普通法皇冠上的宝石”①。信托起源于英国,至今已有800余年的历史。最初,信托被用作于一种规避财产转移限制的手段,并不具体财产管理和投资融资等功能,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财产限制被逐步取消,信托也逐渐演化为一种专门化的理财制度。信托在现代世界金融体系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其发展的潜力已不容小觑,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亦争相引进了信托制度,如日本、德国等。但是由于两大法系之间固有的矛盾,对于信托财产所有权的规定亦大相径庭。
  一、国外关于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的理论
  (一)英美法系“双重权说”
  从信托制度发展历史来看,产生“双重权说”的根本原因在于英国历史上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抗衡。委托人为了规避法律对转让财产的限制,将财产“转让”给受托人,让其以自己的名义代为管理,形式上符合普通法构成要件,因此,普通法承认了受托人的信托财产所有权人地位。然而,为了防止受托人损害信托财产,保障受益人的利益,在承认受托人“普通法上所有权”的同时,衡平法亦赋予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所有权地位,即“衡平法上所有权”。这就形成了所谓的双重权说,两者分从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角度规定了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这也决定了所有权内容的不一致。
  1.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受限制的所有权
  普通法上的所有权的内容受限体现在受托人对于信托财产的占有②。这种占有是受到极大限制的,区别于物权法中所论的所有权人对物的“占有”。例如,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即在自益信托的情况下,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信托关系一旦解除,受托人即失去对信托财产的占有,因此,其占有很大程度上受限于其他信托当事人的意志。其次,受托人占有信托财产,对其享有全面的控制及支配权力,但受托人不能使自己处于受托人职责与个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即“禁止自我交易规则”③。
  此外,其受限制的方面还包括对于信托财产的处分。第一,其只能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相关信托文件,以受益人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来处分受托财产,而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并且,若有违背,将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当其处分行为不当时,委托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其行为无效。
  如此种种限制,使得受托人无法享有对信托财产的真正占有和处分,亦将双重权说之“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与真正所有权区分开来。
  2.衡平法上的所有权——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
  衡平法上的所有权表现为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收益权(大陆法系国家称之为受益权),受益人是信托财产的实质所有权人。收益权除包括受益人享受由信托财产产生的各种经济利益的权利,还包括未约定信托关系终止后未约定最终归属的信托财产的完全所有的权利。此外,当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理信托财产,未忠人之事,造成损害时,受益人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追及权亦包含在列。
  (二)大陆法系相关理论
  大陆法系的文化底蕴不可能孕育出信托制度,即便受大势所趋,对于信托制度青睐不已,然究其根本,两大法系固有的冲突仍然存在,信托制度在大陆法系的发展依旧困难重重。
  1.日本的“物权—债权”模式
  该学说主张把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看成是单一的、完全的物权,将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看成是债权④。然而,笔者认为,信托关系的设立,必然会导致财产权利的变动,但是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借受托人之智慧或者资质经营财产,从而使自己或指定的对象从中受益,绝无意向转让财产与受托人。从受托人来讲,其目的仅是按照相应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信托文件按照特定目的经营财产,“借鸡生蛋”而已,且其取得信托财产未支付相应对价,若由此取得信托财产,岂不荒谬?如此看来,该模式令人难以信服。
  2.德国——相对权学说
  德国学者认为,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形式上对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但是其享有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受托人的利益,所以其享有的所有权是限制物权;而受托人虽然不直接行使对信托财产的权利,但可以享受其带来的一切收益。因此,德国学者将受托人所享有的形式上的所有权称为相对所有权。这种所有权的行使需受到来自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制约,而因受益人为实际利益所得者,该种权利被其称之为“经济权有权”。究其实质,乃是英美法系中“双重所有权学说”之变体。
  二、我国对于信托财产归属问题的规定
  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标志着我国大陆地区正式将信托制度引入法律体系。在确立信托财产的权属关键词眼上,立法者用了“委托给”三个字,不由得让人将信托关系与代理关系等同起来,目前,我国法学界对于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亦争论不休,主要有如下三种理论:
  (一)委托人所有论
  该理论以《信托法》第二条为依据,立法者使用了“委托”不是“转移”字眼,且规定了受托人是按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管理、处分,可以表明受托人非真正所有权人,此外,在该法第28条立法者使用了“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表述,该项理论支持者认为《信托法》未明文规定信托财产的归属问题,而这些证据足以推论出我国法律承认了委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二)受托人所有论
  该理论认为不能以法律中使用了“委托”而为使用“转移”就认为设立信托无需财产权转移,设立信托的前提是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方⑤。财产若不发生移转,则信托就不成立⑥。信托财产单方无偿转让给受托方后,委托人即丧失所有权,继而由其自己或其指定的对象享有受益权。   (三)权属未定论——信托法所有权
  该理论主张反对用物权法上的所有权概念来解释信托财产的归属问题,而是应当扩大对信托性质的解释,将民法上委托人的所有权归入物权法的范畴,在信托法上将受托人拥有的信托财产认定为信托法上的所有权,前者由民法解决,后者由信托法解决。⑦该观点明确提出了信托法上所有权的概念,且赋予其与物权法上的所有权为不同的概念。
  笔者认为,围绕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一直未有统一见解,一则是由于我国信托法在信托定义的表述上的不准确性,二则是由于解释者受制于自我狭窄的研究领域,其知识系统原本与属于舶来品的信托制度格格不入,而为求其本土化,“霸王硬上弓”,乃导致“百家争鸣”之景象。
  综上,众观各国立法,其信托财产归属模式均不适用于中国,而上述三种主流学说亦有局限性,若信托财产仍归于委托人所有,试问,信托与间接代理区别何在?若信托财产归于受托人所有,受托人“受人之托,而不忠人之事”,那受益人的利益如何保障?至于臆造概念,将所有权分为“物权法上的所有权”和“信托法上的所有权”是否有破坏法律的统一性与权威性之嫌疑。
  笔者认为,要恰当好处的解决该所有权的归属问题莫过于从信托的基本特征——独立性入手。独立性是指“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等信托当事人的其他财产或固有财产”。⑧将信托本身视为独立“法人”,信托设立前,财产所有权自然归属于委托人,信托设立后,就委托人而言,委托人一旦将其财产交付信托,此项财产便从委托人自有财产中独立出来,进入信托领域,成为“法人”的财产,在信托持续期间,则与委托人暂时无权属关系。就受益人而言,受益人享有受益权而在信托持续期间受益人并不占有或支配信托财产。就受托人而言,受托人虽取得信托财产的占有和处分权,但其受信托目的约束,并不能享受其收益,因而,信托财产区别于受托人自有财产。⑨更有学者将这种不属于任何信托当事人的的信托财产独立性称之为“闭锁效应”,即“信托一旦设立,信托财产及自行封闭与外界隔离”。⑩因此,将信托视为独立“法人”,并由其享有对处于信托领域的财产的所有权最合适不过。
  注释:
  ①何宝玉.英国信托法原理与判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②温世扬,冯兴俊.论信托财产所有权—兼论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J].武汉大学学报,2005(2).
  ③霍燃.信托财务所有权问题探析[J].河北金融,2013(4).
  ④何宝玉.英国信托法原理与判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0.
  ⑤徐卫.信托受益人利益保障机制研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24.
  ⑥韩长印主编.商法教程[M].2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364.
  ⑦张建文.信托财产归属的法律界定[J].人民司法,2012(12).
  ⑧周小明.信托制度比较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146.
  ⑨肖海军主编.商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438.
  ⑩方嘉麟.信托法之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0.
其他文献
为了实现自己的妇产科梦想,他曾经背井离乡辗转皖、鲁两地上下求索长达17个翰墨春秋;  为了达成自己行医济世的心愿,他曾经根植安徽省立医院躬耕临床长达14载青春岁月;  为了
时光飞逝,从我呱呱坠地到现在已经有11年了。虽然我总认为自己已经是大孩子了,但是父母还拿我当六七岁的小孩子。他们或者喜欢帮我做一些我能独立完成的事情,或者让我做一些
期刊
今年3月, 我随清华大学 美术学院美术 教育考察团去 美国。临走前, 我化了很大的 力气寻找美国 的当代美
目的评价全盆底悬吊术治疗盆腔器官脱垂的手术疗效及术后生活质量。方法 2010年1月~2012年12月,在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妇科收治的盆腔器官脱垂患者中,纳入年龄40~60岁、
期刊
请下载后查看,本文暂不支持在线获取查看简介。 Please download to view, this article does not support online access to view profile.
高校实验室是培养护理本科生、研究生从事基本实验研究场所,同时也是医学生开展科学研究的基地。高等医科院校实验教学在医学生培养过程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在实验室中进行操
【摘要】本文将从通知移除规则在商标侵权中适用的可行依据、一般模式、我国现状展开,探讨该规则在商标侵权下的移植适用,得出笔者认为契合商标侵权特点的具体规则,以补充当前网络交易平台对商标间接侵权的责任承担。  【关键词】通知移除规则;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  一、通知移除规则在商标侵权中适用的可行依据  (一)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根据艾瑞咨询统计显示,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整体交易规模为8.1万亿元
白枕鹤是一种主要分布在中国的濒危鸟类,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其数量不断下降,因此,对白枕鹤进一步的保护工作迫在眉睫.本文总结了白枕鹤分布状况以及保护现状,并对白枕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