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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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2000 邵阳学院 湖南 邵阳)
  摘 要:生活物质水平的提升,不仅提高了人们对于物质的追求,更提升了人们对于精神层面的追求。相较于传统婚姻来说,现代的婚姻稳定性更低,当人们感觉到不幸福时,便有可能会选择离婚,使得当代的离婚率大幅度上升。而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情,更是两个家庭的事情。当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不能再延续下去时,离婚的选择或许对夫妻二人是一种解脱,但是对于他们未成年的孩子却可能造成一定的伤害。本文通过对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进行分析,进一步探讨如何减少对子女的伤害,建立完善法律制度来保障子女权益。
  关键词:离婚父母;未成年子女;监护问题
  离婚是指夫妻二人解除夫妻身份,但并不解除二人与子女的关系。因此,及时夫妻二人已解除婚姻关系,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及监护的义务,以此来保障未成年子女能够获得健康的成长[1]。我国目前对于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有相关的管理制度,但是制度不够完善,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不能得到完善的解决。
  一、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所存在的问题
  1.离婚后对确立直接抚养人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根据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年龄范围确定直接抚养人。具体范围规定如下:当子女处于两周岁以下时,法律规定对子女的直接抚养人为母亲[2]。这主要是因为,两周岁以下的子女还不能脱离母亲的照顾,而母亲作为女性,相较于父亲来说,对于孩子的照顾能够更加细心。然而,也有少部分母亲不能尽责的照顾好子女,对于孩子的营养监护不到位,使孩子不能健康成长。面对这种情况,就会对子女的权益造成损害,并不能真正保障子女的利益,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很大的阻碍作用。当子女年龄已经超过两周岁,由于子女年龄仍较小,无法判断应当跟随母亲生活还是父亲生活,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只能选择对子女更有利的一方进行抚养判定,例如根据双方的经济情况等方面进行判定。然而,当判定完成后,父母为了自己有新的生活,新的家庭,而对子女的抚养与监护造成疏忽,使子女不能感受到父母对其的关爱,很有可能会造成子女心理上的不平衡,造成子女的心理问题。
  2.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支付问题
  在我国的婚姻法律规定中,即使是离婚的夫妻,依旧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存在。然而,从我国目前的法律上来看,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数量及期限问题,这就造成了很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问题得不到落实。有时候,虽然法院已经对抚养权及费用进行了判定,但是后期的追踪制度却没有建立完善,这就使得一些家长在离异后,没有真正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义务,使判决没有获得彻底的落实,未成年子女不能获得属于自己的抚养费用,对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造成了非常大伤害[3]。
  二、对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所存问题的针对策略
  1.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佳原则
  我国目前的婚姻法规定,当事人对于结婚和离婚享有自由权,但是就目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来看,对于当事人离婚自由应当对其有相应的限制。在法律程序上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进行规范,才能真正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对夫妻离婚自由进行限制,不仅仅能够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性,更能帮助未成年子女保护他们所应享有的权益。因此,当法院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进行判定时,可以以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佳原则为基础,在此基础之上,再来对案件进行判定,从法律角度对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进行保护。
  2.延长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期限
  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而对于离异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期限,其时间是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够通过自我劳动获取生活来源的人视为成年期限。这就可能会使十六周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利益不能受到保障,不利于我国婚姻法的发展。
  3.建立健全制度
  由于目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并没有强行执行的制度管理,导致许多未成年子女不能享受到应有的权益。当法院对抚养费用进行最终判定后,却不履行,不能保证抚养费用的彻底落实,使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受到了侵害[4]。因此,鉴于这种情况,我国应该建立完善的抚养费用强制执行制度,以避免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伤害。除此之外,还应该建立有关于探视权的健全制度。对于离异后未成年子女來说,对不持有直接抚养权的一方,需要有完善的探視制度。定期的探视,会对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健康有很大帮助,能够促进未成年子女的身心的健康成长。
  三、结束语
  父母离婚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说无疑具有很大的伤害。但是,当夫妻确实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再共同生活时,选择离婚后,更应该加大对未成年子女的关爱程度。而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国家应该加强对婚姻法的建设,尤其是对离婚部分的法律规定,应当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杜绝出现未成年子女无人抚养状况,保证抚养费用的落实,避免出现子女无人监管的现象发生。只有这样,才能在最大程度上舒缓父母离婚对孩子所造成的伤害,尽可能的使未成年子女能够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王晖,池中莲.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与监护研究[J].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12,14(47):26-29.
  [2]田径.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抚养问题研究[J].学理论,2015,05(19):80-81.
  [3]刘静茹.浅析离婚夫妻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J].法制博览,2015,31(64):22-23.
  [4]汤亮.离婚后的子女监护问题研究[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1,11(29):39-40.
  作者简介:
  段成强(1995.02~)男,汉族,青海西宁人,本科,2012级邵阳学院政法系法学专业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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