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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之竞合包括物与物担保的竞合、人保与人保之竞合,物保与人保之竞合这三种状态。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处理前两种担保方式的竞合时一般不会出现争议,但在处理物保与人保的竞合时尤其是在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顺序时,当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后,物保与人保这些担保人之间有无追偿权?以及责任的承担大小并无明文规定,这就造成了担保人之间在最终的责任承担方面出现的新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