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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网络的发展,传统版权授权模式存在的问题逐渐明显。为了更好地保护版权,本文对完善网络著作权授权模式进行探讨。
【关键词】著作权;授权渠道;授权方式;单独授权模式
一、制定并完善著作权人权利保护和限制的平衡机制
在网络高速发展的大环境下,数字技术的普及使得海量数据传播成为了可能,数字出版产业的核心是版权的产生和转移,新技术条件下的数字化版权产业的核心仍旧是版权的授权,变得复杂的仅仅是版权如何的流转。关于著作权的保护,首先还是要从版权是否得到著作权主的授权入手,因为这个是核心理念,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而私自使用他人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除外)则构成侵权。为了适应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更好地保护好著作权人的权益,必须不断地去完善著作权的授权模式,面对新问题、新案例要不断地去修改和完善好相关法律,将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的冲突降到最低。著作权的核心是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这里的权利有两层含义:一是权力的保护,二是利益的保护。首先,通过保护好著作权人的权力,才能更好地调动著作人的创作的积极性,从而在源头上保证了产业的发展。其次,在法律上要加强著作权人的利益保障。但是,有学者也说到了这一点,“仅仅注重著作权人的利益,而忽视了技术创新对于只是传播的贡献是有违于著作人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的”。所以,必须制定和完善权利保护与限制的平衡机制,在保护好著作权人权利的同时,扩大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的范围,以实现著作权人、使用者和传播者的共同认可,这对著作权制度设立的最终目的具有积极意义。
二、完善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
在我国目前已经建立好的集体管理组织主要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著作权管理协会。由于我国在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有很大的限制,须经过国家版权局和民政局的審批,设立条件比较严格,所以相关行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还没有建立起来。而当前数字化出版产业的发展迫切要求改变这种状况,故此为形成畅通、便捷的授权渠道,有必要在涉及著作权的相关行业建立相应的集体管理组织,如数字作品著作权协会,以解决海量授权问题。目前,很多和著作权相关的利益分配和维权活动都多以著作权集体管理来执行,而著作权集体管理具有一定的垄断性,为了提高其运作效率,避免权利的滥用,必须对其加强监督和限制。目前我国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还缺乏一定的管理理念和对策方法,为了更好地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我们服务,就应当通过立法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和义务,设定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关,明确监督管理机关的职责,这有利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工作。
三、完善互联网版权代理商的授权方式
从百度文库侵权事件、谷歌图书馆侵权事件和众多的版权纠纷可看到一点,既然网络服务商和著作权人的矛盾纷争如此大,我们应当发挥好中介方或是版权代理机构的作用去处理版好权纠纷问题。笔者认为,除了加入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外,著作权人可以委托一些专业人员为自己打理版权授权、保护和纠纷问题,这样不但可以减轻著作权人的压力,也可以促进这数字化作品行业的发展,更能扩大版权中介方的发展,有利于保障著作权人的利益,同时著作权人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时间和网络服务商打交道。当然在这一方面的构建要有立法的提出和做明确的规定。为了扩大数字化出版产业的发展,国家可以设立专项资金去扶持一批版权代理商,逐步完善好版权代理制度,实现一对多,逐步建立起新的数字化出版授权体系。
四、完善著作权人单独授权模式
除了上面所说,著作权人也可以单独和网络服务商签订授权协议。这也是一种保护著作权人自己利益的一种方法。网络服务商更多的是提供一个网络服务平台,要网络服务商和大量的作家去协商获取作家们的授权是不切实际的,著作权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应该主动和网络服务商去协商好自己作品的授权和对作品的定价等问题。因此,对于网络作品的侵权问题,作家们可以通过和网络服务商单独签订协议,像众多歌星一样和知名唱片公司签订协议,成为公司旗下的艺人。而作家们对自己的网络作品的保护,和一些知名的网络服务商签订协议,成为该服务商旗下的作家,以其来保护自身的版权利益不受侵犯。
参 考 文 献
[1]郑成思.版权公约、版权保护与版权贸易[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2)
[2]百度文库.暴露资源分享类网站共性问题 网络环境下版权授权模式应当改革[EB/OL].http://www.cnpubg.com/ZX/newsdetail.cfm?iCnt
no=197404
【关键词】著作权;授权渠道;授权方式;单独授权模式
一、制定并完善著作权人权利保护和限制的平衡机制
在网络高速发展的大环境下,数字技术的普及使得海量数据传播成为了可能,数字出版产业的核心是版权的产生和转移,新技术条件下的数字化版权产业的核心仍旧是版权的授权,变得复杂的仅仅是版权如何的流转。关于著作权的保护,首先还是要从版权是否得到著作权主的授权入手,因为这个是核心理念,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而私自使用他人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除外)则构成侵权。为了适应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更好地保护好著作权人的权益,必须不断地去完善著作权的授权模式,面对新问题、新案例要不断地去修改和完善好相关法律,将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的冲突降到最低。著作权的核心是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这里的权利有两层含义:一是权力的保护,二是利益的保护。首先,通过保护好著作权人的权力,才能更好地调动著作人的创作的积极性,从而在源头上保证了产业的发展。其次,在法律上要加强著作权人的利益保障。但是,有学者也说到了这一点,“仅仅注重著作权人的利益,而忽视了技术创新对于只是传播的贡献是有违于著作人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的”。所以,必须制定和完善权利保护与限制的平衡机制,在保护好著作权人权利的同时,扩大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的范围,以实现著作权人、使用者和传播者的共同认可,这对著作权制度设立的最终目的具有积极意义。
二、完善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
在我国目前已经建立好的集体管理组织主要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著作权管理协会。由于我国在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有很大的限制,须经过国家版权局和民政局的審批,设立条件比较严格,所以相关行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还没有建立起来。而当前数字化出版产业的发展迫切要求改变这种状况,故此为形成畅通、便捷的授权渠道,有必要在涉及著作权的相关行业建立相应的集体管理组织,如数字作品著作权协会,以解决海量授权问题。目前,很多和著作权相关的利益分配和维权活动都多以著作权集体管理来执行,而著作权集体管理具有一定的垄断性,为了提高其运作效率,避免权利的滥用,必须对其加强监督和限制。目前我国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还缺乏一定的管理理念和对策方法,为了更好地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我们服务,就应当通过立法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和义务,设定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关,明确监督管理机关的职责,这有利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工作。
三、完善互联网版权代理商的授权方式
从百度文库侵权事件、谷歌图书馆侵权事件和众多的版权纠纷可看到一点,既然网络服务商和著作权人的矛盾纷争如此大,我们应当发挥好中介方或是版权代理机构的作用去处理版好权纠纷问题。笔者认为,除了加入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外,著作权人可以委托一些专业人员为自己打理版权授权、保护和纠纷问题,这样不但可以减轻著作权人的压力,也可以促进这数字化作品行业的发展,更能扩大版权中介方的发展,有利于保障著作权人的利益,同时著作权人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时间和网络服务商打交道。当然在这一方面的构建要有立法的提出和做明确的规定。为了扩大数字化出版产业的发展,国家可以设立专项资金去扶持一批版权代理商,逐步完善好版权代理制度,实现一对多,逐步建立起新的数字化出版授权体系。
四、完善著作权人单独授权模式
除了上面所说,著作权人也可以单独和网络服务商签订授权协议。这也是一种保护著作权人自己利益的一种方法。网络服务商更多的是提供一个网络服务平台,要网络服务商和大量的作家去协商获取作家们的授权是不切实际的,著作权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应该主动和网络服务商去协商好自己作品的授权和对作品的定价等问题。因此,对于网络作品的侵权问题,作家们可以通过和网络服务商单独签订协议,像众多歌星一样和知名唱片公司签订协议,成为公司旗下的艺人。而作家们对自己的网络作品的保护,和一些知名的网络服务商签订协议,成为该服务商旗下的作家,以其来保护自身的版权利益不受侵犯。
参 考 文 献
[1]郑成思.版权公约、版权保护与版权贸易[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2)
[2]百度文库.暴露资源分享类网站共性问题 网络环境下版权授权模式应当改革[EB/OL].http://www.cnpubg.com/ZX/newsdetail.cfm?iCnt
no=197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