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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了解最新法律法规,有助于我们日常工作的开展,以及合理安排生活中的各类事项。作为财会人员,更应该及时准确的获取最新财税法规,适时更新知识储备。本期《财会信报》整理了2018年4月份开始实施的财税法规,以便读者了解和学习。
扩大纳税评价范围 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评价的有关事项。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8号公告扩大纳税评价范围,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这3类企业将参加纳税信用评价。8号公告还明确了上述企业纳税信用的评价时限,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在评价年度下一年的4月份对这些企业进行纳税信用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8号公告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和使用范围,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M级纳税信用适用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新设立企业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8号公告明确对M级企业赋予两项激励措施:一是可在网上勾选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再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发票认证;二是税务机关加大服务力度,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105项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明确4月1日起,纳税人在清单涉及的5大类105个涉税事项中,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清单》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本次公布的《清单》涵盖税务登记、认定管理、发票办理等办税全流程,涉及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等5大类105个事项。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申报、代开增值税发票、车辆购置税申报、增值税预交申报、发票领用认证挂失、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等105个涉税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省税务机关还可以在《清单》的基础上增列“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分别形成本地国税局、地税局的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并向社会公告实施。同时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在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同时,应积极落实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的要求,大力推进网上办税,努力实现办税“不用跑”。
《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施行
为统一和规范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简称“税收协定”)的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对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海运和空运、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以及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等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对于常设机构条款,11号公告明确中外合作办学有关机构、场所构成常设机构;明确条款中“六个月”和“183天”作相同理解。
对于海运和空运条款,11号公告明确湿租、程租、期租属于国际运输业务;明確光租和干租适用海运和空运条款相关问题;明确“附属”业务的判断标准。
对于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11号公告明确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适用的活动范围;明确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的具体适用规则。
11号公告还明确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的问题,并针对合伙企业设在中国境内外不同情形和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合伙企业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新“受益所有人”公告开始实施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就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中“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9号公告扩大了《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规定的安全港范围,对于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符合一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机会,并修改《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规定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的不利因素,实际上放宽了“受益所有人”享受税收协定政策的条件。9号公告还对持股比例规定时间标准、明确不属于“代为收取所得”的情形、明确应当提供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资料,进一步完善“受益所有人”规则,提高“受益所有人”判定标准的刚性。
9号公告适用于2018年4月1日及以后发生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事项。
纳税人销售熊猫普制金币新规实行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九批)暨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退出名单(第三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10号公告公布了第九批符合条件的76户纳税人及第三批不符合条件的11户纳税人名单。10号公告强调,纳税人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符合《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和《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相关规定的,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熊猫普制金币,不再免征增值税。 二手车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其中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日前,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明确保监会建立会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诚信档案,记载会计所、律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质量。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不具有公信力的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中国保监会对其再次出具的报告不予认可,并向社会公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自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
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新规施行
日前,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自2018年4月23日起施行。
本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修改重点解决了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暂不受理、中止审核政策不统一的问题,减少挂钩机制政策对非涉案行政许可申请人影响。具体修改内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当证券中介服务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的,证监会将不予受理或中止审查其出具的同类业务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二是建立中止审查的恢复审查机制。在审项目被中止审查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指派与被调查事项无关的人员进行复核。经复核,申请事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证监会应当恢复审查。
《反保险欺诈指引》施行
中国保监会日前印发了《反保险欺诈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共4章47条,旨在构建保险行业欺诈风险管理规范和反欺诈技术标准,进一步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指引》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规范:明确了保险机构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了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职责;明确了各单位在反欺诈协作配合机制中的职责。据了解,该《指引》的发布是保监会顺应国际保险监管规则要求,强化监管制度建设,夯实科学监管基础的重要举措。
16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修订
海关总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于3月5日批准的《冻鲽鱼制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等16项修订的加工貿易单耗标准,自2018年4月6日起执行。原16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同时废止。
扩大纳税评价范围 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评价的有关事项。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8号公告扩大纳税评价范围,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这3类企业将参加纳税信用评价。8号公告还明确了上述企业纳税信用的评价时限,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在评价年度下一年的4月份对这些企业进行纳税信用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8号公告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和使用范围,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M级纳税信用适用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新设立企业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8号公告明确对M级企业赋予两项激励措施:一是可在网上勾选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再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发票认证;二是税务机关加大服务力度,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105项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明确4月1日起,纳税人在清单涉及的5大类105个涉税事项中,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清单》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本次公布的《清单》涵盖税务登记、认定管理、发票办理等办税全流程,涉及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等5大类105个事项。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申报、代开增值税发票、车辆购置税申报、增值税预交申报、发票领用认证挂失、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等105个涉税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省税务机关还可以在《清单》的基础上增列“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分别形成本地国税局、地税局的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并向社会公告实施。同时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在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同时,应积极落实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的要求,大力推进网上办税,努力实现办税“不用跑”。
《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施行
为统一和规范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简称“税收协定”)的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对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海运和空运、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以及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等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对于常设机构条款,11号公告明确中外合作办学有关机构、场所构成常设机构;明确条款中“六个月”和“183天”作相同理解。
对于海运和空运条款,11号公告明确湿租、程租、期租属于国际运输业务;明確光租和干租适用海运和空运条款相关问题;明确“附属”业务的判断标准。
对于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11号公告明确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适用的活动范围;明确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的具体适用规则。
11号公告还明确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的问题,并针对合伙企业设在中国境内外不同情形和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合伙企业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新“受益所有人”公告开始实施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就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中“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9号公告扩大了《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规定的安全港范围,对于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符合一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机会,并修改《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规定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的不利因素,实际上放宽了“受益所有人”享受税收协定政策的条件。9号公告还对持股比例规定时间标准、明确不属于“代为收取所得”的情形、明确应当提供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资料,进一步完善“受益所有人”规则,提高“受益所有人”判定标准的刚性。
9号公告适用于2018年4月1日及以后发生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事项。
纳税人销售熊猫普制金币新规实行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九批)暨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退出名单(第三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10号公告公布了第九批符合条件的76户纳税人及第三批不符合条件的11户纳税人名单。10号公告强调,纳税人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符合《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和《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相关规定的,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熊猫普制金币,不再免征增值税。 二手车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其中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日前,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明确保监会建立会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诚信档案,记载会计所、律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质量。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不具有公信力的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中国保监会对其再次出具的报告不予认可,并向社会公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自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
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新规施行
日前,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自2018年4月23日起施行。
本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修改重点解决了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暂不受理、中止审核政策不统一的问题,减少挂钩机制政策对非涉案行政许可申请人影响。具体修改内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当证券中介服务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的,证监会将不予受理或中止审查其出具的同类业务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二是建立中止审查的恢复审查机制。在审项目被中止审查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指派与被调查事项无关的人员进行复核。经复核,申请事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证监会应当恢复审查。
《反保险欺诈指引》施行
中国保监会日前印发了《反保险欺诈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共4章47条,旨在构建保险行业欺诈风险管理规范和反欺诈技术标准,进一步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指引》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规范:明确了保险机构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了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职责;明确了各单位在反欺诈协作配合机制中的职责。据了解,该《指引》的发布是保监会顺应国际保险监管规则要求,强化监管制度建设,夯实科学监管基础的重要举措。
16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修订
海关总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于3月5日批准的《冻鲽鱼制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等16项修订的加工貿易单耗标准,自2018年4月6日起执行。原16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