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对提单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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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对提单的权利问题,本文认为在开证行对卖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后买卖双方对提单及其货物都不具有权利,因此不存在质押人;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提交的开证申请书实质上是要求开证行先行购入全套相符单据,然后再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转售给货物买方,而买方提供的开证保证金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我国目前流行的对以提单进口押汇的法律解释迂回曲折,且有矛盾之处;买方与开证行之间实际上只存在信托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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