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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六国年表》"覆狱故失"记载在新旧版本《史记》点校本中位置不一,语句较难理解。出土的秦及汉初法律文献资料可以证明"覆狱"在战国和秦朝时期具有普遍性,犯罪主观上的故意因素的法律用语经历了从"端"到"故"的变化,不同于《唐律疏议》近似于现代刑法意义上的"过失",秦汉时期的"失"表示检举犯罪、刑罚适用上的客观错误。目前所见,"失"存在故失、误失与过失三种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