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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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国的汽车交通运输业得到了一定的提升,交通事故是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主要危害之一,为了对事故的相关情况和具体原因加以了解,需要对事故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鉴定工作。本文通过对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的分析,了解其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探讨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
  汽车工业的发展,人均的汽车保有量也在逐渐上升,使得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而在汽车使用的过程中,交通安全问题也在影响着人们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当前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怎样将交通事故有效的避免。在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时,通常会对事故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鉴定,通过相关数据了解事故的发生原因和相关情况,可以有效的提高事故处理效率。
  一、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规范
  1.具备行驶能力的事故车辆检验鉴定
  受到事故破坏较小,只需简单维修,不影响正常行驶的车辆即为具有行驶能力的事故车辆,此类事故车辆的鉴定,通常使用动态的方式进行鉴定,需要完成相应的模拟实验和路试检测,然后进行静态检验,检查车辆相关部位,国家有关检验鉴定的规定指出,静态检查必须要对车辆进行整体检查,如发动机、四轮定位、刮水器、警告灯等,
  2.不具备行驶能力的事故车辆检验鉴定
  受到事故影响严重导致无法正常形式的车辆称为不具备行驶能力的事故车辆,这种车辆的鉴定方式通常为静态鉴定为主,对车辆的参数进行了解,并对零部件进行拆卸,方便事故车辆情况的了解,相关规定指出,制动系统、行驶系统、转向系统、转动系统、大电源照明系统和发电机等要素的检查是检验工作的主要内容[1]。图1为不具备形式能力的事故车辆。
  二、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案例分析及当下存在的问题
  2009年8月,张某驾驶一轿车在某公路上由东向西行驶,在行驶到8千米时,车辆突然偏离行驶方向,与右侧行道树木发生碰撞并翻入排水沟,司机当场死亡,为确定该事故原因,需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检验报告指出,事故造成右侧顶棚和车门发生严重变形,但车辆的转向系统和制动系统均未出现漏液问题,前轮转向灵活。通过对该事故进行鉴定,排除了事故是因为车辆性能缺陷而造成的。
  1.鉴定机构存在资质问题
  依附公检法系统的鉴定机构是承担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工作的主要部门,此外,鉴定机构还可以由专业机构和高等院校中的技术人员组成。我国当前事故车辆的检验鉴定行业比较混乱,鉴定机构有依附公检法系统存在的,也有脱离该系统以后,以独立法人形式存在的,混乱的鉴定市场使得鉴定机构的资质统一问题难以实行,鉴定机构性质的不同,在资质上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事故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鉴定。
  2.鉴定技术人员问题
  就我国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的发展来说,还处在初期阶段,缺乏相关的专业人员,早期时候通常都是由事故处理人员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随着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使得汽车的保有量大大提高,给道路交通带了很大的压力,频繁发生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事故车辆需要由专业技术人员来完成,但相关的技术人员却严重不足,很多检验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都没能达到事故车辆检验鉴定的标准,使得事故车辆检验鉴定工作无法顺利开展,由于缺少专业技术人员,使得车辆发生事故时,相应的检验鉴定成了工作进展的难题。
  三、相关的优化措施
  1.建立并完善相關制度,审查鉴定机构资质
  良莠不齐的鉴定机构资质,对事故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方面的工作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事故车辆的检验鉴定,随着其它检验鉴定机构、公检法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参与事故车辆的检测鉴定,使得事故车辆的检验鉴定行业整体处于混乱的状态,使该行业的秩序受到了影响,阻碍了事故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鉴定,以及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导致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的水平难以提高,所以,必须要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体系,对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机构的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在检验鉴定行业中设定相应的标准,对该行业的发展和运行加以规范,有效提高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的水平,从精确度和公正性两方面入手,对事故车辆的检验鉴定进行保证,完善的制度,能够实现事故车辆检验鉴定的管理和监督,避免发生不良行为,从而保证事故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对鉴定机构资质加强检查,有助于事故车辆检验鉴定质量的规范。图2为事故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鉴定。
  2.发展检验鉴定设备,培养专业性人才
  对事故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鉴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对人才的专业能力要求比较高,为了使事故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水平得到保障,需要培养专业性的人才,确保专业性人才能够满足检验鉴定方面的需求,运用自身痕迹学以及汽车方面的知识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服务,从而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所以,有关高等院校应该对教育计划加以建立,针对相关问题进行专业的培训,对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方面的人才进行培养,同时检验鉴定机构还应对相关的鉴定设备进行加强,国家需要在该方面增加资金投入,从国外引进较为先进的检验鉴定设备,并对相应的检验技术进行掌握,检验鉴定机构需要对自身的专业化设备操作水平进行提高,确保事故车辆检验鉴定的专业性,使检验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得到保证。
  四、结语
  汽车工业的发展促进了汽车保有量的提升,使得道路行车安全方面的问题越来越受关注,对事故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鉴定,能够提供相应的事故处理数据,有利于人们分析和了解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使人们可以充分的认识到行车安全的重要性,对行驶安全保持高度的重视,在以后的发展中,相关部门应该对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的发展和进步保持足够的重视,从而保证该行业发展的可持续性。
  参考文献:
  [1]李骏,戴广锋,刘晓玫等.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的问题与思考[J].中国司法鉴定,2012,8(1):83-86.   摘 要: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技术对社会发展的影响也是日益突出的,在生活的各個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信息技术带动了电子产品的快速发展,电子产品的日常生活中出现的频率以及作用也是日益增多。而且这种影响还渗透到了民事诉讼案件中,最为突出的表现即为电子证据。在我国已经对原有的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在最新版本中对于电子证据具有的公诉力进行了详细说明。在本文中结合我国的诉讼法规,就电子证据具有的作用以及其应用性进行了详细说明。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视野;电子证据;运用;探讨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来临,电子科技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已经成为了民事司法领域中的重要证据形式,而且其应用性也是极为广泛的。然而,因为我国在相关立法上并不完善,有关电子证据的法律规范依旧较少,在部分规定上处于空白状态,因此,加快研究电子证据于民事诉讼中的高效运用是示范必要的。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
  基于传统理论,对电子证据可从广义与狭义两个角度进行分析。狭义层次上,指的仅为数字式证据,即通过信号离散状态实现的对各种数值、信息的承载,这种形式的电子证据;从广义上来讲,还将模拟式电子证据囊括其中。即对于信息内容是通过信息特征对应的具体数值来进行记载的。在数字式证据与这类广义的模拟式证据是存在一定差异的,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这两种形式的转换以及融合都是可能实现的。此外,目前我国关于电子证据的理论研究依旧处于初始阶段,故此,结合我国当前的发展实际,广义角度的电子证据更加符合我国国情。
  二、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定位
  近年来,学者们针对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与说明,目前较为流行的学说主要有,物证说、混合证据说等等。笔者认为,电子证据可视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因为电子证据自身具有的特征是显著区别于以往的证据类型的,尽管在形式上是具有一定的共通行的,但是其自身的信息化特征、数字化特征等都是十分突出的,而且电子证据是具有其脆弱性的,是易被改变的。这些赋予其独有的特征,故此可将其归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
  三、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可采性分析
  (一)真实性
  这一准则强调的是电子证据必须是客观的,是真实的,并不是伪造、虚假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在对电子证据进行真实性审查时,应当从如下几个角度入手:确保证据获得的程序为安全的;电子证据的传送过程是安全可靠的;不存在删改等问题。
  (二)关联性
  关联性强调的是电子证据于案件是具有关联性的,是具有客观联系的。在审查是否具有关联性时,应基于如下几点进行:电子证据是能够对案件的部分事实提供证明的,而且这部分事实是无法实现对实质问题的解决的等等。
  四、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明力分析
  电子证据对案件事实具有的证明能力、证明价值等将会取决于电子证据是否为充分的、可靠的,因此,证明力强调的是证据具有的可靠性,从实质上对电子证据真实性进行的衡量与分析;充分性则强调的是,要求以充分的证据来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一)电子证据证明力认定的基本前提
  与传统证据不同,在对电子证据进行展示时,是要求利用电子设备实现的,而且和以往的证据存在的显著区别在于,如果对电子证据进行了如删除这类的操作,是无法观察出的。故此,电子证据是否可靠一直以来都受到很多人的质疑。而这种可靠性的质疑,在传统证据形式中依旧是存在的。现代社会,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日益普及,电子证据将会日益增多,不可因为电子证据中存在的不足就将其摒弃,而是应当合理的利用,以充分发挥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
  (二)电子证据证明力的认定标准
  1.可靠性
  如果仅仅依靠法官的认识来衡量、认定电子证据的可靠程度是比较困难的。电子证据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而逐步形成的,属于一种较为新颖的形式,其科技含量也是很高的。故此,要求专业人员在专业技术方法下对其可靠性进行认定。
  2.完整性
  对于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应当通过如下两个角度来进行认定,其一,判断其自身是否为完整的,指的是判断电子证据是否保持着其初始状态,是否有人对其进行过后期加工、修改等。尽管部分电子证据进行了修改其可靠性是有可能保留的,但是此时证据的完整性将不再存在,而完整性是进行电子证据使用的重要前提。其二,应当确保进行电子证据解读的软件、系统等是完整的,如果计算机系统并不完整,那么将会对电子证据完整性产生影响。
  (三)电子证据证明力的认定规则
  不管是传统的证据形式,还是当前的电子证据形式,对于案件事实都是具有证明力的,要求能够针对电子证据证明力认定进行不断的完善,这对于实践应用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1.电子证据经公证后具有的证明力是要高于未公证的
  当事人为了避免以后进行诉讼,而申请公证处对电子证据证明力进行的公证,通过这种方式能够对其证明力进行确定。而且公证处在案件中处于中立地位,故此法官对公证处出具的结果是持以肯定态度的。因此,如果电子证据经过了公证,那么与未经过公证的证据相比,其法律效力是更高的。
  2.相较于间接电子证据,直接电子证据具有更高的证明力
  如果电子证据是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收集,属于直接电子证据,那么是能够对案件事实进行单独证明的,而且无须其他辅助证明,那么这类证据在案件审理中往往会更加受到法规的信任。而间接电子证据,是无法对案件事实进行独立证明的,是需要其他的辅助证据的,而且电子证据即便是经过了修改、删除,是很难发现的,这一特征也决定了法规对其可采性是存在一定质疑的。
  五、结束语
  当今社会,电子商务获得了快速发展,电子证据的数量越来越多,在司法实践中也被广泛应用。因此,我们应当增强对电子证据的研究,以使得电子证据能够更加规范、系统的运用到民事诉讼案件中,以符合当前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趋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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