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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国企业破产清算时,环境债权只能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顺位清偿。环境合同之债按此顺序受偿存在合理性。但是由于环境侵权债权存在公益性、不平等性、潜伏性、数额巨大等特质,基于利益平衡价值与污染者负担原则的考量,结合美、瑞典等国家对于环境侵权债权的优先权的规定,我国应当调整环境侵权债权在公司破产清算时的受偿顺位。在保证担保物权优先权的同时,环境侵权债权应居于劳动债权之后,置于税收之前,同时应当对债权数额进行限额,如此既符合破产法的理念,又能更有利地保护社会利益,适合我国国情。
【关键词】破产清算;环境侵权债权;破产优先权
1.问题的提出
2017年10月“生态文明”被写进十九大报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不仅要强调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企业、个人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職责,建立坚持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在提倡环境保护的大环境下,不少中小型化工企业出现连年亏损、裁员、大面积关停的情况,也有大型民营企业资不抵债而宣告破产。公司作为现代生产经营模式最重要的组织形式,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签订合约或通过长年累月排放化学物质,造成环境损害,侵害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与其他个人、法人或者其他主体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企业破产时各类费用的清偿顺序,其中并未对环境债权进行特殊规定,所以环境债权没有被赋予破产优先权的地位,只能被归类于普通债权,如此便造成若按照法定的程序,按顺位清偿完优先权费用后,最后再清偿与普通债权同一顺位的环境债权,会导致破产企业资产几乎无所剩,环境债权无法得到清偿,损害由环境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再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后,巨额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以及环境修复费用等,也会产生小型化工公司直接破产。所以在破产程序中如何保护环境债权就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2.环境债权的特殊性及其分类
债权是指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破产程序中的环境债权,是指破产程序中,因债务人环境侵权行为或环境合同违约等所发生的权利人请求债务人给付一定金钱的权利。①破产程序中的环境债权可以分为环境合同之债、环境侵权之债,会在下文进行阐述。保护环境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是其负担的社会责任。《民法通则》规定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了环境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及各类环境司法解释对此进一步明确,可以从体系解释等解释方法明确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认定、承担方式等,一旦企业的行为致使人身、财产损害或者环境遭受了损害,都可以根据现行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提起环境私益诉讼或环境公益诉讼,通过人民法院裁判请求污染者承担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考虑环境侵权与普通侵权的不同,为保护受害人的权利,法律还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举证责任倒置的因果关系证明责任以减轻被侵权人的证明责任。以上法律在考虑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下,都对环境侵权责任成立提出偏向性保护。但是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环境侵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序无特殊规定,破产法规定对破产公司的所有尚未偿付的债权进行统一并登记,经依法申报,对债权的性质和数量进行确认后,将作为破产分配的依据,被债权人会议确认的破产债权,将会根据破产法的分配规则和分配顺序进行清偿,都不属于优先权的普通债权应当按照债权平等的原则进行清偿。但目前环境债权只能按照普通债权进行清偿,会导致其被清偿意图落空,不利于环境债权人的权利保护。在现实中,破产制度保证了经营者在出资责任范围外免除个人的债务,但是也应当避免企业为了逃避环境责任,有可能通过申请破产清算、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方式来逃避环境侵权法律责任②。
2.1环境债权的分类
(1)环境合同之债。订立和履行环境合同时会产生环境合同之债,如化工公司与具有资质的公司签订污水处理合同、废弃物处理合同等。若对方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但破产公司因为资不抵债等原因尚未支付款项,此时便成为环境合同之债,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便产生了此项债权,债权人便可就此申报债权,但此类债权与与普通债权在性质上无异,不必将其特殊保护。
(2)环境侵权之债。环境侵权行为相较于普通侵权行为,往往要通过“环境”,环境受到影响后,会作用于人身及公私财物,造成的损失包括对个人人身造成的损失,侵权人对此需要承担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或对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此外,若同时对环境这一媒介造成污染与破坏,便要赔偿包括环境损害赔偿金、生态修复赔偿金等各种费用。
2.2环境侵权债权的特殊性
《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是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运行和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根据破产案件的需要随时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得到优先清偿后,第一顺位为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第二顺位为企业所欠税款;第三顺位为普通债权。符合条件的担保债权则在担保物的价值范围内受偿,若担保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则其余部分均位于与普通破产债权同一顺位。
环境侵权债权无法归属于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的部分,既不属于职工工资,也无法归纳至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故只能处在破产债权这一顺位,债权人只得作为一般破产债权人参与破产债权分配以实现自身债权。但是相比于普通债权,环境侵权债权具有以下特殊性,所以在公司破产时需要特殊考虑,应将其区分于普通债权对待。
(1)公益性。环境侵权债权所影响的环境介质具有公益性。每次的环境侵权都会对环境造成不可逆的影响,侵害该区域内不特定多数人,间接地影响他人的身体权、生命权,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造成生态环境永久性损害。所以即便是通过双方和解或者环境私益诉讼、公益诉讼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2)环境侵权债权主体具有不平等性。环境侵权的主体大多是大型公司,违反了保护环境的义务而造成了环境污染、环境破坏,而受害人大多是分散、弱势的个人,或者是人们日常生活处于的环境。双方在获取信息的能力及维权能力上具有不对称性,且不是通过双方合意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地位具有不平等性。 (3)潜伏性。环境侵权具有潜伏性的特点原因在于环境损害行为一旦发生,有些侵权行为在短时间内并不会出现损害结果,而是要经过时间的推移,短至几个月,长至几年才会出现损害结果。受害人的利益损害无法在短时间内表现出来,而且损害发生后很难很快地进行弥补。
(4)环境侵权债权数额巨大。在环境污染致人生命健康损害案件中,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费用昂贵且不确定,此外还有高昂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费。巨额的环境侵权债权极有可能导致企业破产,或者造成企业为了躲避巨额债务而恶意假装破产、侵害债权人利益,或导致公司不可能起死回生,与破产法的理念背道而驰。
2.3环境债权优先的原则理念
(1)利益平衡价值。通过利益平衡来调整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是破产清算中设立特别优先权和一般优先权的重要基础,考虑利益价值时,生存权、健康权等人身性权益以及会间接影响人類生存发展的环境权,应当置于经济利益之前,所以在立法时要充分考虑环境债权背后的公益性特征,确立环境侵权债权优先权,并且将其提升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国策。
(2)污染者负担原则。该原则作为环境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强调污染者治理与负责,在环境遭到污染与破坏后,承担事后补救的责任。任何公司都有权利用环境力量与资源来获取经济利益,但是公司不仅要在生产过程中采取环保措施,在发生污染后,必须由污染者支付环境污染产生的损害及治理污染所需支付的费用,运用人工力量投入成本弥补靠自然无法修复的损害,承担起保护资源环境的可持续性发展的义务。若不将环境侵权债权的受偿顺序提前,昂贵的企业违法成本将会转嫁于社会与国家,影响社会不公。
3.环境债权在破产法中的适用
3.1环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的条件
现行我国《破产法》的宗旨,既在于公平对待所有债权人,公平合理分配债权,也在于保护“诚信但不幸”的债务人,使其有重生的机会和能力。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权制度作为“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之平等受偿原则的例外,其功能不应仅限于保护弱势群体及谨慎债权人的利益,还应考虑和合理平衡顺位在后的其他优先债权人以及普通债权人的利益,以及彰显破产法立法所代表的价值导向。 ③ 环境债权人若要求该债权受偿,环境债权首先必须符合我国破产法对债权的规定,并且按照法定的程序才能得到受偿。(1)环境债权必须属于金钱给付类。要求破产企业进行环境治理的请求权无法通过破产程序得到,必须转化为金钱债权。(2)环境债权产生的时间也必须符合破产法的规定,环境侵权行为及损害结果即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前就产生。
3.2其他国家对于环境债权于破产优先权中的规定
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不同的国家关于环境债权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有着不同的规定。美国的环境保护体系,已经建立起了一个相当复杂而且有非常严格的环境保护责任体制,即《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也称“超级基金法”。美国在处理相关环境侵权债权赔偿时基本都是通过超级基金法来得以实现的。④超级基金法明确了有害物质的处理、运输或处置的船舶或设施的所有者和操作者是环境清理责任的主体,需要承担自然资源损害的清除、补救和赔偿费用,当没有适格的被告时,由超级基金承担有害废气物的清理费用。虽然美国和中国在破产法上一样没有具体直接的规定给予环境债权优先权的地位,但是在美国法院破产程序中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给予环境债权优先权地位,从而实质上确定了环境债权优先权的地位。
在瑞典,判断一项环境债权是否有优先受偿性,首先弄清楚环境债权的性质,若属于1969 年的《环境保护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属于 1986年的《环境法律责任法》则不享有。而法国与德国类似,都规定了破产公司应承担环境侵权责任,而没有规定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⑤有些国家建立环境保护基金和环境责任保险来解决此问题,奥地利规定:“如果污染行为人无法找到或者无法支付赔偿金,那么必须由公众基金来赔偿损失。但在奥地利,这样一来,程序将更加冗长而复杂。在引入这一法律规定的最初几年里比较容易从公众基金取得补偿金,随着财务问题的出现以及基金金额不足,目前,公众基金已经远远不足以支付必要的环境清理费用。”⑥
4.环境债权清偿顺位的建构
破产公司中最为重要的环节即是“各种可分配权利的排序也即分配的顺位问题。”⑦我国企业破产按照以下顺位分配公司财产:担保物权→破产费用→公益债务→劳动债权→税款→破产债权,当前我国的债权清偿顺序整体架构具有合理性,但是并未考虑到环境债权的特殊性,显然忽视了环境债权的重要性,但是如何将其塞进清偿顺位中的问题变得异常尖锐。我国尚未像其他发达国家一样建立起强制环境保险制度或者其他环境基金,在发生环境问题时,可以第一时间由基金向受害人或者该区域环境的负责人支付费用。所以可以着重考虑环境债权的顺位问题,通过提高其清偿顺位方式来肯定环境侵权债权的优先权地位。虽然债权人公平分配原则在民法中非常重要。但是完全平等就等于不平等,必须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进行考量不同债权的优先地位,包括劳动债权和税款。各国在审视环境侵权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顺序时,必须考虑本国的社会情况、历史传统,以及其在破产法中的特殊性质,既要提供破产企业重新开始的机会,也保护合法合理谨慎的其他债权人,更要关注环境侵权债权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
物权优先于债权,加之债权人的谨慎,在特定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使其在没有放弃担保权利的情况下,可对该财产行使别除权,不需要参加破产清算程序就可以优先获得清偿,所以担保物权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的地位不应受到挑战。在破产程序中赋予劳动债权第一顺位清偿权合乎情理,但当其与担保物权发生冲突时,由于担保物权所具有的公示公信力和对世权属性,一味地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而牺牲担保物权人的利益,使有财产担保债权被隐形置换了受偿序位,显然有失偏颇。⑧ 环境合同之债顺位应与普通债权一致,皆是债权人考察破产公司的资金、运营状况、评估风险后,方才与破产公司达成合意并订立了合同,应当自担风险。 4.1環境侵权债权应当置于劳动债权后
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不同,劳动法律关系代表的是弱势一方的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劳动者维权手段薄弱,此外,劳动债权是保障员工维持日常生活条件的基础,关系其生存权与发展权。保障劳动债权优先权也可以有效避免在公司濒临破产时大量员工离职,提高公司后续运营和重整的机会。
劳动债权具有优先地位,这是国际上破产立法的普遍做法,也是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工资保障公约》的要求。但是在有些国家的破产法中,采取措施限制了劳动债权的优先地位,比如英国对劳动优先债权的时间设定在财产接管令发布的前4个月、总金额限制不得超过800英镑才能被优先清偿。这些国家根据国情的需要,采用了新的保护劳动债权的模式保护职工权利,如建立具有担保或保险性质的机构,由雇主、职工与政府共同出资,由该机构责任支付职工因破产而未获清偿的劳动债权。⑨人民日常生活生存是国家存在之根本,相较于其他国家,我国的《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并非十分完善,且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劳动债权基金,大量劳动者失业且无法保证劳动债权偿付的背景将会造成社会剧烈动荡。
4.2环境侵权债权应当居于税款之前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税收优先权已经呈弱化趋势,税收优先权肇始于英国的封建专制制度,当时的口号是“即使债务人死亡,国王仍得优先受偿”,但是经过多轮博弈、多部法律与案例重塑,1982 年英国审查委员会( Review Committee) 在《破产法与实践》中主张取消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在内的税收债权优先权,并主张在保留的税收债权类型中予以优先受偿债权期间的限制。⑩甚至于有些国家已经取消了税收优先权。德国、英国以及澳大利亚等国逐渐将税收债权剔除出优先权的范围。税收的主要作用是调节财政、经济等职能,主要目的是收取国家财政资金后,由国家分配该资金,通过纳税人上交税款并合理分配,实现对国民利益的调节。国家税收债权在公司破产时优先受偿主要基于国家权力与税收的公共性质,之所以主张环境债权优先于国家税收权受偿,系环境债权的生存性与公共性。虽然税收与环境侵权债权一样都是都不是出自于当事人达成合意,但是政府拥有根据研究预测出税收并进行调整的能力,而环境侵权债权人几乎没有回避风险和自我救济的能力。在破产企业无法承担环境治理的责任时,大多是由政府财政买单,如此先收税再拨款的行为会让治理环境等更加复杂。加之税收的高额数量也会导致环境债权清偿落空。但是若税收无法拥有优先权,则会造成公司破产的代价全部转嫁于无辜纳税人,隐形降低了企业运营中规避风险的意识,同时一般债权人获得清偿的可能性更高,也降低了债权人的对债务人的监管力度和预防风险的积极性。所以环境侵权债权应优先于税收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
4.3环境侵权债权是否要进行限额
环境侵权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与税收债权具有其合理性,但是我国环境侵权债权中包含的生态损害赔偿费、治理费的价格非常高昂,一旦对其优先全部清偿后,将会导致税收、普通债权等无法清偿,降低企业与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合作的积极性,或者导致无过错的中小企业承担过多的赔偿金额而导致破产,不利于营商环境。对此,我们可以参照环境债权进行限额的法令,如我国《海商法》的第210条列明针对人身伤亡请求、非人身伤亡请求,不同船舶吨位时的赔偿限额。考量环境侵权债权的限额标准,既保全了普通债权人的利益,也不会将巨额的损害赔偿分摊到纳税人头上,缓和了环境侵权债权拥有优先权地位后与其他债权之间的冲突,从侧面促进社会稳定,创造就业。目前环境侵权债权数额与限额之间的差额,可以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此外,要在我国加快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扩大保险承保范围,完善保险机制,更好地处理环境侵权责任发生时的赔偿问题。
5.结语
鉴于同时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环境债权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上是偶有争议、纷繁复杂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在认定环境侵权责任成立与数额上。在完善环境侵权责任认定的同时,也要确立破产企业环境侵权责任,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本文提出要更好地完善破产公司的环境法律责任,重构企业破产的清偿顺序,确立环境侵权债权在破产清算时的优先权地位,将其区分于普通债权。此外鉴于环境债权潜伏性的特点,在破产公司终止后,受害人才发现环境侵权,如何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如何借鉴国外经验在我国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环境责任保险、环境基金制度等问题都需要讨论。从而可以实现从头到尾监督公司的环境责任,让环境企业承担起他们的社会责任,构建一个生态文明的社会。
注释
①张钦昱.企业破产中环境债权之保护[J].政治与法律,2016(02):143-153.
②吴大平,陈俊海.论环境侵权之债在企业破产时的优先受偿[J].山东审判,2015,31(03):8-11.
③钟健生.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权:冲突解决与体系建构[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8,39(05):87-94.
④[美]J.G.阿巴克尔、G.W.弗利克:《美国环境法手册》,文伯屏、宋迎跃译,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8 年版,第499页。
⑤刘晶. 公司破产清算中环境侵权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D].南昌大学,2015.
⑥Cameron McKenna:Study of Civil Liability Systems for Remedying Environmental Damage,Environmental Law Group,1995,pp.253.
⑦Douglas G Baird & Jackson, Cases: Problems and Materials on Bankruptcy,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095, pp.123.
⑧徐阳光.破产法视野中的担保物权问题[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7,31(02):12-23.
⑨许德风.论破产债权的顺序[J].当代法学,2013,27(02):76-82.
⑩贺小荣.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破产审判的重点问题及未来走向[N]. 人民法院报,2017-06-07(007).
熊伟,王宗涛.中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存废之辩[J].法学评论,2013,31(02):47-54.
王锦.论破产公司环境债权之优先受偿途径[J].法律适用,2010(10):85-87.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上海 200042
【关键词】破产清算;环境侵权债权;破产优先权
1.问题的提出
2017年10月“生态文明”被写进十九大报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不仅要强调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企业、个人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職责,建立坚持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在提倡环境保护的大环境下,不少中小型化工企业出现连年亏损、裁员、大面积关停的情况,也有大型民营企业资不抵债而宣告破产。公司作为现代生产经营模式最重要的组织形式,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签订合约或通过长年累月排放化学物质,造成环境损害,侵害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与其他个人、法人或者其他主体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企业破产时各类费用的清偿顺序,其中并未对环境债权进行特殊规定,所以环境债权没有被赋予破产优先权的地位,只能被归类于普通债权,如此便造成若按照法定的程序,按顺位清偿完优先权费用后,最后再清偿与普通债权同一顺位的环境债权,会导致破产企业资产几乎无所剩,环境债权无法得到清偿,损害由环境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再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后,巨额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以及环境修复费用等,也会产生小型化工公司直接破产。所以在破产程序中如何保护环境债权就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2.环境债权的特殊性及其分类
债权是指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破产程序中的环境债权,是指破产程序中,因债务人环境侵权行为或环境合同违约等所发生的权利人请求债务人给付一定金钱的权利。①破产程序中的环境债权可以分为环境合同之债、环境侵权之债,会在下文进行阐述。保护环境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是其负担的社会责任。《民法通则》规定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了环境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及各类环境司法解释对此进一步明确,可以从体系解释等解释方法明确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认定、承担方式等,一旦企业的行为致使人身、财产损害或者环境遭受了损害,都可以根据现行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提起环境私益诉讼或环境公益诉讼,通过人民法院裁判请求污染者承担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考虑环境侵权与普通侵权的不同,为保护受害人的权利,法律还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举证责任倒置的因果关系证明责任以减轻被侵权人的证明责任。以上法律在考虑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下,都对环境侵权责任成立提出偏向性保护。但是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环境侵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序无特殊规定,破产法规定对破产公司的所有尚未偿付的债权进行统一并登记,经依法申报,对债权的性质和数量进行确认后,将作为破产分配的依据,被债权人会议确认的破产债权,将会根据破产法的分配规则和分配顺序进行清偿,都不属于优先权的普通债权应当按照债权平等的原则进行清偿。但目前环境债权只能按照普通债权进行清偿,会导致其被清偿意图落空,不利于环境债权人的权利保护。在现实中,破产制度保证了经营者在出资责任范围外免除个人的债务,但是也应当避免企业为了逃避环境责任,有可能通过申请破产清算、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方式来逃避环境侵权法律责任②。
2.1环境债权的分类
(1)环境合同之债。订立和履行环境合同时会产生环境合同之债,如化工公司与具有资质的公司签订污水处理合同、废弃物处理合同等。若对方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但破产公司因为资不抵债等原因尚未支付款项,此时便成为环境合同之债,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便产生了此项债权,债权人便可就此申报债权,但此类债权与与普通债权在性质上无异,不必将其特殊保护。
(2)环境侵权之债。环境侵权行为相较于普通侵权行为,往往要通过“环境”,环境受到影响后,会作用于人身及公私财物,造成的损失包括对个人人身造成的损失,侵权人对此需要承担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或对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此外,若同时对环境这一媒介造成污染与破坏,便要赔偿包括环境损害赔偿金、生态修复赔偿金等各种费用。
2.2环境侵权债权的特殊性
《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是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运行和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根据破产案件的需要随时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得到优先清偿后,第一顺位为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第二顺位为企业所欠税款;第三顺位为普通债权。符合条件的担保债权则在担保物的价值范围内受偿,若担保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则其余部分均位于与普通破产债权同一顺位。
环境侵权债权无法归属于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的部分,既不属于职工工资,也无法归纳至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故只能处在破产债权这一顺位,债权人只得作为一般破产债权人参与破产债权分配以实现自身债权。但是相比于普通债权,环境侵权债权具有以下特殊性,所以在公司破产时需要特殊考虑,应将其区分于普通债权对待。
(1)公益性。环境侵权债权所影响的环境介质具有公益性。每次的环境侵权都会对环境造成不可逆的影响,侵害该区域内不特定多数人,间接地影响他人的身体权、生命权,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造成生态环境永久性损害。所以即便是通过双方和解或者环境私益诉讼、公益诉讼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2)环境侵权债权主体具有不平等性。环境侵权的主体大多是大型公司,违反了保护环境的义务而造成了环境污染、环境破坏,而受害人大多是分散、弱势的个人,或者是人们日常生活处于的环境。双方在获取信息的能力及维权能力上具有不对称性,且不是通过双方合意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地位具有不平等性。 (3)潜伏性。环境侵权具有潜伏性的特点原因在于环境损害行为一旦发生,有些侵权行为在短时间内并不会出现损害结果,而是要经过时间的推移,短至几个月,长至几年才会出现损害结果。受害人的利益损害无法在短时间内表现出来,而且损害发生后很难很快地进行弥补。
(4)环境侵权债权数额巨大。在环境污染致人生命健康损害案件中,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费用昂贵且不确定,此外还有高昂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费。巨额的环境侵权债权极有可能导致企业破产,或者造成企业为了躲避巨额债务而恶意假装破产、侵害债权人利益,或导致公司不可能起死回生,与破产法的理念背道而驰。
2.3环境债权优先的原则理念
(1)利益平衡价值。通过利益平衡来调整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是破产清算中设立特别优先权和一般优先权的重要基础,考虑利益价值时,生存权、健康权等人身性权益以及会间接影响人類生存发展的环境权,应当置于经济利益之前,所以在立法时要充分考虑环境债权背后的公益性特征,确立环境侵权债权优先权,并且将其提升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国策。
(2)污染者负担原则。该原则作为环境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强调污染者治理与负责,在环境遭到污染与破坏后,承担事后补救的责任。任何公司都有权利用环境力量与资源来获取经济利益,但是公司不仅要在生产过程中采取环保措施,在发生污染后,必须由污染者支付环境污染产生的损害及治理污染所需支付的费用,运用人工力量投入成本弥补靠自然无法修复的损害,承担起保护资源环境的可持续性发展的义务。若不将环境侵权债权的受偿顺序提前,昂贵的企业违法成本将会转嫁于社会与国家,影响社会不公。
3.环境债权在破产法中的适用
3.1环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的条件
现行我国《破产法》的宗旨,既在于公平对待所有债权人,公平合理分配债权,也在于保护“诚信但不幸”的债务人,使其有重生的机会和能力。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权制度作为“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之平等受偿原则的例外,其功能不应仅限于保护弱势群体及谨慎债权人的利益,还应考虑和合理平衡顺位在后的其他优先债权人以及普通债权人的利益,以及彰显破产法立法所代表的价值导向。 ③ 环境债权人若要求该债权受偿,环境债权首先必须符合我国破产法对债权的规定,并且按照法定的程序才能得到受偿。(1)环境债权必须属于金钱给付类。要求破产企业进行环境治理的请求权无法通过破产程序得到,必须转化为金钱债权。(2)环境债权产生的时间也必须符合破产法的规定,环境侵权行为及损害结果即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前就产生。
3.2其他国家对于环境债权于破产优先权中的规定
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不同的国家关于环境债权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有着不同的规定。美国的环境保护体系,已经建立起了一个相当复杂而且有非常严格的环境保护责任体制,即《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也称“超级基金法”。美国在处理相关环境侵权债权赔偿时基本都是通过超级基金法来得以实现的。④超级基金法明确了有害物质的处理、运输或处置的船舶或设施的所有者和操作者是环境清理责任的主体,需要承担自然资源损害的清除、补救和赔偿费用,当没有适格的被告时,由超级基金承担有害废气物的清理费用。虽然美国和中国在破产法上一样没有具体直接的规定给予环境债权优先权的地位,但是在美国法院破产程序中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给予环境债权优先权地位,从而实质上确定了环境债权优先权的地位。
在瑞典,判断一项环境债权是否有优先受偿性,首先弄清楚环境债权的性质,若属于1969 年的《环境保护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属于 1986年的《环境法律责任法》则不享有。而法国与德国类似,都规定了破产公司应承担环境侵权责任,而没有规定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⑤有些国家建立环境保护基金和环境责任保险来解决此问题,奥地利规定:“如果污染行为人无法找到或者无法支付赔偿金,那么必须由公众基金来赔偿损失。但在奥地利,这样一来,程序将更加冗长而复杂。在引入这一法律规定的最初几年里比较容易从公众基金取得补偿金,随着财务问题的出现以及基金金额不足,目前,公众基金已经远远不足以支付必要的环境清理费用。”⑥
4.环境债权清偿顺位的建构
破产公司中最为重要的环节即是“各种可分配权利的排序也即分配的顺位问题。”⑦我国企业破产按照以下顺位分配公司财产:担保物权→破产费用→公益债务→劳动债权→税款→破产债权,当前我国的债权清偿顺序整体架构具有合理性,但是并未考虑到环境债权的特殊性,显然忽视了环境债权的重要性,但是如何将其塞进清偿顺位中的问题变得异常尖锐。我国尚未像其他发达国家一样建立起强制环境保险制度或者其他环境基金,在发生环境问题时,可以第一时间由基金向受害人或者该区域环境的负责人支付费用。所以可以着重考虑环境债权的顺位问题,通过提高其清偿顺位方式来肯定环境侵权债权的优先权地位。虽然债权人公平分配原则在民法中非常重要。但是完全平等就等于不平等,必须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进行考量不同债权的优先地位,包括劳动债权和税款。各国在审视环境侵权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顺序时,必须考虑本国的社会情况、历史传统,以及其在破产法中的特殊性质,既要提供破产企业重新开始的机会,也保护合法合理谨慎的其他债权人,更要关注环境侵权债权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
物权优先于债权,加之债权人的谨慎,在特定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使其在没有放弃担保权利的情况下,可对该财产行使别除权,不需要参加破产清算程序就可以优先获得清偿,所以担保物权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的地位不应受到挑战。在破产程序中赋予劳动债权第一顺位清偿权合乎情理,但当其与担保物权发生冲突时,由于担保物权所具有的公示公信力和对世权属性,一味地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而牺牲担保物权人的利益,使有财产担保债权被隐形置换了受偿序位,显然有失偏颇。⑧ 环境合同之债顺位应与普通债权一致,皆是债权人考察破产公司的资金、运营状况、评估风险后,方才与破产公司达成合意并订立了合同,应当自担风险。 4.1環境侵权债权应当置于劳动债权后
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不同,劳动法律关系代表的是弱势一方的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劳动者维权手段薄弱,此外,劳动债权是保障员工维持日常生活条件的基础,关系其生存权与发展权。保障劳动债权优先权也可以有效避免在公司濒临破产时大量员工离职,提高公司后续运营和重整的机会。
劳动债权具有优先地位,这是国际上破产立法的普遍做法,也是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工资保障公约》的要求。但是在有些国家的破产法中,采取措施限制了劳动债权的优先地位,比如英国对劳动优先债权的时间设定在财产接管令发布的前4个月、总金额限制不得超过800英镑才能被优先清偿。这些国家根据国情的需要,采用了新的保护劳动债权的模式保护职工权利,如建立具有担保或保险性质的机构,由雇主、职工与政府共同出资,由该机构责任支付职工因破产而未获清偿的劳动债权。⑨人民日常生活生存是国家存在之根本,相较于其他国家,我国的《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并非十分完善,且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劳动债权基金,大量劳动者失业且无法保证劳动债权偿付的背景将会造成社会剧烈动荡。
4.2环境侵权债权应当居于税款之前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税收优先权已经呈弱化趋势,税收优先权肇始于英国的封建专制制度,当时的口号是“即使债务人死亡,国王仍得优先受偿”,但是经过多轮博弈、多部法律与案例重塑,1982 年英国审查委员会( Review Committee) 在《破产法与实践》中主张取消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在内的税收债权优先权,并主张在保留的税收债权类型中予以优先受偿债权期间的限制。⑩甚至于有些国家已经取消了税收优先权。德国、英国以及澳大利亚等国逐渐将税收债权剔除出优先权的范围。税收的主要作用是调节财政、经济等职能,主要目的是收取国家财政资金后,由国家分配该资金,通过纳税人上交税款并合理分配,实现对国民利益的调节。国家税收债权在公司破产时优先受偿主要基于国家权力与税收的公共性质,之所以主张环境债权优先于国家税收权受偿,系环境债权的生存性与公共性。虽然税收与环境侵权债权一样都是都不是出自于当事人达成合意,但是政府拥有根据研究预测出税收并进行调整的能力,而环境侵权债权人几乎没有回避风险和自我救济的能力。在破产企业无法承担环境治理的责任时,大多是由政府财政买单,如此先收税再拨款的行为会让治理环境等更加复杂。加之税收的高额数量也会导致环境债权清偿落空。但是若税收无法拥有优先权,则会造成公司破产的代价全部转嫁于无辜纳税人,隐形降低了企业运营中规避风险的意识,同时一般债权人获得清偿的可能性更高,也降低了债权人的对债务人的监管力度和预防风险的积极性。所以环境侵权债权应优先于税收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
4.3环境侵权债权是否要进行限额
环境侵权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与税收债权具有其合理性,但是我国环境侵权债权中包含的生态损害赔偿费、治理费的价格非常高昂,一旦对其优先全部清偿后,将会导致税收、普通债权等无法清偿,降低企业与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合作的积极性,或者导致无过错的中小企业承担过多的赔偿金额而导致破产,不利于营商环境。对此,我们可以参照环境债权进行限额的法令,如我国《海商法》的第210条列明针对人身伤亡请求、非人身伤亡请求,不同船舶吨位时的赔偿限额。考量环境侵权债权的限额标准,既保全了普通债权人的利益,也不会将巨额的损害赔偿分摊到纳税人头上,缓和了环境侵权债权拥有优先权地位后与其他债权之间的冲突,从侧面促进社会稳定,创造就业。目前环境侵权债权数额与限额之间的差额,可以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此外,要在我国加快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扩大保险承保范围,完善保险机制,更好地处理环境侵权责任发生时的赔偿问题。
5.结语
鉴于同时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环境债权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上是偶有争议、纷繁复杂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在认定环境侵权责任成立与数额上。在完善环境侵权责任认定的同时,也要确立破产企业环境侵权责任,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本文提出要更好地完善破产公司的环境法律责任,重构企业破产的清偿顺序,确立环境侵权债权在破产清算时的优先权地位,将其区分于普通债权。此外鉴于环境债权潜伏性的特点,在破产公司终止后,受害人才发现环境侵权,如何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如何借鉴国外经验在我国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环境责任保险、环境基金制度等问题都需要讨论。从而可以实现从头到尾监督公司的环境责任,让环境企业承担起他们的社会责任,构建一个生态文明的社会。
注释
①张钦昱.企业破产中环境债权之保护[J].政治与法律,2016(02):143-153.
②吴大平,陈俊海.论环境侵权之债在企业破产时的优先受偿[J].山东审判,2015,31(03):8-11.
③钟健生.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权:冲突解决与体系建构[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8,39(05):87-94.
④[美]J.G.阿巴克尔、G.W.弗利克:《美国环境法手册》,文伯屏、宋迎跃译,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8 年版,第499页。
⑤刘晶. 公司破产清算中环境侵权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D].南昌大学,2015.
⑥Cameron McKenna:Study of Civil Liability Systems for Remedying Environmental Damage,Environmental Law Group,1995,pp.253.
⑦Douglas G Baird & Jackson, Cases: Problems and Materials on Bankruptcy,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095, pp.123.
⑧徐阳光.破产法视野中的担保物权问题[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7,31(02):12-23.
⑨许德风.论破产债权的顺序[J].当代法学,2013,27(02):76-82.
⑩贺小荣.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破产审判的重点问题及未来走向[N]. 人民法院报,2017-06-07(007).
熊伟,王宗涛.中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存废之辩[J].法学评论,2013,31(02):47-54.
王锦.论破产公司环境债权之优先受偿途径[J].法律适用,2010(10):85-87.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上海 20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