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法律思想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从法的产生到现在,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经了数千年的成长。分析现代法律思想,会发现其中有不少儒家文化的印记。儒家文化的法律思想虽非完美,但其与现代法律思想存在的契合值得我们加以对比、分析。
关键词:法律思想;儒家文化;对比
随着时代发展,法律思想也在发生潜移默化的作用。作为一种理念,它自然是来指导现实的法律实践,现代法律思想不是在某个时刻专门提出来的,它的形成过程中体现着历史的痕迹,儒家思想便是这篇历史思想长卷上一抹熠熠生辉的光芒。
一、法治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首次讨论“依法治国”问题,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我们看到法治在现代管理国家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回到中国古代占主流地位的儒家思想,孔孟的重礼之道以及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思想在强调德礼的同时,并不否认法律的作用。不过与法家思想“治民无常,唯法为冶”[1]的以法治国相比,现代倡导的依法治国更体现了法律已不再是一种统治工具,正如江平教授所言,现在应当“从法律实用主义到法律理念主义”。虽然古今法律的地位已不尽相同,但法律对社会和国家的作用还是一直被认可的。当然法治并不是自法律制定出来就自动达到的。依法治国之所以强调“依”是因为法治的形成离不开人的执行,而这一点在古今倒也一致,即便是君权神授,最终也是靠统治者的权力加以施行。
二、人治
现代法律思想中讲人治不是与法治对立的人治。与法治对立的人治是依靠个人意志进行治理国家的方式;这里谈的人治,是强调人在治理国家中所扮演的角色及所起的作用。具体到法律层面,主要是指法官在适用法律时进行的法律解释、推理及自由裁量。
由于法律本身只是意志的体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于法律具有的模糊性、可操作性以及存在的交叉、竞合、法律空白等现象,法官要作出公正合理的审判,必不可少地会运用一些原则进行实质推理和法律解释来自由裁量,而这也便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治”在法律实践中的运用。与现代法律思想相比,儒家思想里的人治观念更强化了人在统治国家中的作用。孔子的“人能弘道,非道弘人”,孟子的“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荀子的“有治人、无治法”,董仲舒的“天子大夫者,下民之所视效,远方之所四面而内望也”……这些儒家思想的代表者纷纷倡导在法律的背后,更需要人的支撑和扶持。
三、德治
十八届四中全会重提“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足见当今社会“德”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林肯说“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可见一斑。如果说法制是以刀而治,法治是平之如水,那么德治便是淡之如空气。“德”固然也是可以通过后天慢慢培养和形成,但是更原始的是作为与生俱来散发出来的情操。不能否认,现代社会存在的道德缺失以及信任危机触动着每个人的心灵,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最终也是体现在个体身上。现在倡导以德治国,但是以德治国的主体更侧重于管理者、党员领导干部,既然已经意识到了“德”的重要性,就要把“德”面向更多的群体,不仅要以德治国,更要全民守德。
追溯到古代,孔子曾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2]孟子也提及“得道多助,失道寡助。”[3]这里提到的“德、道”,是一种人们内心具有、而且在外表也不一定表现出来的观念或信仰(当然有时候也会外化为行为表现),具体可以扩展到美德、公德、道德、品德、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等意识形态的内容。
四、法律的目的
“一切法律所具有或通常所具有的一般目的,是增长社会幸福的总和。”[4]从法理学角度主要的分类方法来看,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不同,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其中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而法律作为一种手段,其根本目的即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进而保护人权、保障利益。作为法律的具体实施方式之一的刑罚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更是为了警示、告诫世人远离犯罪之路。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可见,在孔子的眼里,重要的是必须使诉讼的案件根本不发生,这与现在我们所说的“法的社会作用”有异曲同工之处,一字以蔽之即为“和”。不管孔子倡导的是礼、是德、还是仁,终归是为了达到“和”的状态,且不说孔子的“和”里弥漫着“有差等”的气息,他所追求的“大和”同我们的“和谐社会”倒也有合意之处。二者在这一方面的契合,反映了创制法律的“大目的观”,虽然在各个时代,具有不同的历史内涵,但最终的目的即是使社会达到和谐的状态。这也决定了制定“良法”的重要性,“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只有制定的法律是良好的法治,才有实现法治的可能,否则只会产生恶法之专制。
五、结语
放眼整个世界,文化传统中流淌的思想之流绵延不断,正是这种一脉相承和改革创新才使得思想的长河亘古不断,这便是原始的花岗岩,寿命与民族一样长久,那是一个底层,让以后的时代把以后的岩层铺上去。同样,现代法律思想中也透露着传统儒家文化思想的痕迹,虽有差异,但存契合。当然不可一概接受,现实的变化以及思想的变迁使这种绵延着的思想不断地补充时代的元素,以更好地为世人提供意念上的支持和思想的源泉。
【参考文献】
[1]韩非《韩非子·心度》
[2]《论语·子路》
[3]《孟子·公孙丑下》
[4][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关键词:法律思想;儒家文化;对比
随着时代发展,法律思想也在发生潜移默化的作用。作为一种理念,它自然是来指导现实的法律实践,现代法律思想不是在某个时刻专门提出来的,它的形成过程中体现着历史的痕迹,儒家思想便是这篇历史思想长卷上一抹熠熠生辉的光芒。
一、法治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首次讨论“依法治国”问题,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我们看到法治在现代管理国家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回到中国古代占主流地位的儒家思想,孔孟的重礼之道以及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思想在强调德礼的同时,并不否认法律的作用。不过与法家思想“治民无常,唯法为冶”[1]的以法治国相比,现代倡导的依法治国更体现了法律已不再是一种统治工具,正如江平教授所言,现在应当“从法律实用主义到法律理念主义”。虽然古今法律的地位已不尽相同,但法律对社会和国家的作用还是一直被认可的。当然法治并不是自法律制定出来就自动达到的。依法治国之所以强调“依”是因为法治的形成离不开人的执行,而这一点在古今倒也一致,即便是君权神授,最终也是靠统治者的权力加以施行。
二、人治
现代法律思想中讲人治不是与法治对立的人治。与法治对立的人治是依靠个人意志进行治理国家的方式;这里谈的人治,是强调人在治理国家中所扮演的角色及所起的作用。具体到法律层面,主要是指法官在适用法律时进行的法律解释、推理及自由裁量。
由于法律本身只是意志的体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于法律具有的模糊性、可操作性以及存在的交叉、竞合、法律空白等现象,法官要作出公正合理的审判,必不可少地会运用一些原则进行实质推理和法律解释来自由裁量,而这也便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治”在法律实践中的运用。与现代法律思想相比,儒家思想里的人治观念更强化了人在统治国家中的作用。孔子的“人能弘道,非道弘人”,孟子的“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荀子的“有治人、无治法”,董仲舒的“天子大夫者,下民之所视效,远方之所四面而内望也”……这些儒家思想的代表者纷纷倡导在法律的背后,更需要人的支撑和扶持。
三、德治
十八届四中全会重提“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足见当今社会“德”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林肯说“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可见一斑。如果说法制是以刀而治,法治是平之如水,那么德治便是淡之如空气。“德”固然也是可以通过后天慢慢培养和形成,但是更原始的是作为与生俱来散发出来的情操。不能否认,现代社会存在的道德缺失以及信任危机触动着每个人的心灵,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最终也是体现在个体身上。现在倡导以德治国,但是以德治国的主体更侧重于管理者、党员领导干部,既然已经意识到了“德”的重要性,就要把“德”面向更多的群体,不仅要以德治国,更要全民守德。
追溯到古代,孔子曾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2]孟子也提及“得道多助,失道寡助。”[3]这里提到的“德、道”,是一种人们内心具有、而且在外表也不一定表现出来的观念或信仰(当然有时候也会外化为行为表现),具体可以扩展到美德、公德、道德、品德、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等意识形态的内容。
四、法律的目的
“一切法律所具有或通常所具有的一般目的,是增长社会幸福的总和。”[4]从法理学角度主要的分类方法来看,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不同,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其中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而法律作为一种手段,其根本目的即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进而保护人权、保障利益。作为法律的具体实施方式之一的刑罚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更是为了警示、告诫世人远离犯罪之路。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可见,在孔子的眼里,重要的是必须使诉讼的案件根本不发生,这与现在我们所说的“法的社会作用”有异曲同工之处,一字以蔽之即为“和”。不管孔子倡导的是礼、是德、还是仁,终归是为了达到“和”的状态,且不说孔子的“和”里弥漫着“有差等”的气息,他所追求的“大和”同我们的“和谐社会”倒也有合意之处。二者在这一方面的契合,反映了创制法律的“大目的观”,虽然在各个时代,具有不同的历史内涵,但最终的目的即是使社会达到和谐的状态。这也决定了制定“良法”的重要性,“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只有制定的法律是良好的法治,才有实现法治的可能,否则只会产生恶法之专制。
五、结语
放眼整个世界,文化传统中流淌的思想之流绵延不断,正是这种一脉相承和改革创新才使得思想的长河亘古不断,这便是原始的花岗岩,寿命与民族一样长久,那是一个底层,让以后的时代把以后的岩层铺上去。同样,现代法律思想中也透露着传统儒家文化思想的痕迹,虽有差异,但存契合。当然不可一概接受,现实的变化以及思想的变迁使这种绵延着的思想不断地补充时代的元素,以更好地为世人提供意念上的支持和思想的源泉。
【参考文献】
[1]韩非《韩非子·心度》
[2]《论语·子路》
[3]《孟子·公孙丑下》
[4][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