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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的劳动法学者以社会立法为参照,根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悬殊地位提出从属性的理念。最初的从属性只是用来说明特别保护的理由,成为劳动法公法色彩的重要理论基础。随着劳动法的不断发展,从属性因素已成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标准。面对不断涌现的新型用工关系,以人身、经济和组织从属性为内涵的传统从属性理论表现出它的局限性。故此,从属性理论的修正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