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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史上,新加坡的贪污腐败现象也很严重。但是,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1959年上任之后,新加坡每前进一步,其廉洁水平就提高一步。
高素质高收入
李光耀上任后,怀着强烈的使命感要建立廉洁有效的政府。首先在形式上,公职人员一律穿白色的衬衫和长裤。这是一个告诫,白色象征个人行为纯洁廉明。
其次,内阁部长全部要受过高等教育,李光耀的要求是“我的部长全是大学毕业生”。理由是他们是专业人士,不担任公职,也能生活下去,“没有必要增加额外的储蓄以防万一”。他认为,要根除歪风,首先要提高官员的素质。40年前在新加坡的传统观念中,妇女一般不工作,但政府部长应确保自己的妻子工作,使她们有能力自己谋生,照顾家庭。
高薪养廉制度是新加坡政府反腐败的一项重要制度。李光耀曾经说:“要部长们当清官,就得确保他们获得足够的报酬,不必贪污也能过得合乎其身份和地位。”
反贪握大权
要建立廉洁的政府,完善的法律制度必不可少。新加坡建立了严格的法规和反贪机构。新加坡《防止贪污法》数度修改,对贿赂的内容和范围、受贿的形式、受贿的主体,尤其对反贿赂犯罪的机构及其职权和调查程序等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新加坡设有直属总统领导的贪污贿赂调查局,其具有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检查政府机关工作程序的权力,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对新委任或者即将晋升的官员,还具有进行廉政审查的权力。反贪污调查局的反贪污调查,任何人不得拒绝。
公务员日记
新加坡还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官员廉洁的制度,如财产申报制度、法院宣誓制度、行为跟踪制度等。其中的“公务员日记制”规定,政府每年给每个公务员一本日记簿,公务员每天按规定必须记录自己的公私活动,然后由监督部门审查,若有隐瞒作假,即予处罚。这种活动记录制度将腐败与廉洁的问题,每天都真切地摆在每个人面前,大大强化了在腐败行为实施前的人的自我心理约束。
严厉处罚
对于重大腐败分子,李光耀政府在1960年修订法律条文,扩大了调查人员的权力。控方一旦证明被告的生活超过他的收入所能承受的程度,或是拥有同收入不相称的财产,法庭就可以以此作为被告已经受贿的佐证。
在新加坡,任何行贿、受贿都最高可判五年监禁或至少10万新元(约合49万元人民币)的罚款,或两罪并罚。
新加坡贪污贿赂行为处罚的严厉程度,从以下几个案例可见一斑。
黄循文,新加坡环境发展部原政务次长。1975年,因接受外商2000美元的旅游费,被判刑四年。
郑章远,新加坡国家发展部原部长。1986年,他的一个老朋友承认曾于1981年和1982年分别向他行贿40万元,帮助发展商取得土地。案发后,郑章远以为凭与李光耀的私交,李会压下此案。但李光耀不徇私情。郑最后畏罪自杀,他留给李光耀的信中称,自己是“用自杀来表达对新加坡法律的尊重”。
格林奈,新加坡商业事务局原局长。其在任职期间,曾因政绩显著被评为“杰出公务员”。1991年,他以购买新汽车为由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付款后他却没有购买汽车而是改作他用。他的行为被发现后,法院以“欺骗银行的行为”判处其监禁一天,进而他被政府开除公职。然而,处罚最为严重的是,他50余万元新币的公积金和30万元新币的退休金也因此被取消。
由此可见,有的被告人所犯的罪行在我们看来虽然很轻,但依然会受到严厉的处罚。一旦被查出有问题,公务员就不仅要受到经济惩罚或刑事处罚,而且丢尽脸面以后将很难在社会上找到相应的工作,特别是退休公积金将同时被没收,这对一个公务员来说是重大损失。
让腐败者得不偿失
新加坡的公务员退休后没有专门的养老金或退休工资,而是领取在职期间积存的公积金。公务员每月积存的公积金相当于工资的40%,其中,18%由个人承担,其余的22%则由单位补贴。职务越高,工龄越长,公积金就越优厚。而一旦发生贪污受贿行为,在刑事处罚的同时,公积金将被全部没收。
因此,高薪养廉制度、公积金制度加上严厉的制裁措施,使得新加坡的公务员对待职务犯罪的态度是不必、不想、不敢。
(本刊综合)
高素质高收入
李光耀上任后,怀着强烈的使命感要建立廉洁有效的政府。首先在形式上,公职人员一律穿白色的衬衫和长裤。这是一个告诫,白色象征个人行为纯洁廉明。
其次,内阁部长全部要受过高等教育,李光耀的要求是“我的部长全是大学毕业生”。理由是他们是专业人士,不担任公职,也能生活下去,“没有必要增加额外的储蓄以防万一”。他认为,要根除歪风,首先要提高官员的素质。40年前在新加坡的传统观念中,妇女一般不工作,但政府部长应确保自己的妻子工作,使她们有能力自己谋生,照顾家庭。
高薪养廉制度是新加坡政府反腐败的一项重要制度。李光耀曾经说:“要部长们当清官,就得确保他们获得足够的报酬,不必贪污也能过得合乎其身份和地位。”
反贪握大权
要建立廉洁的政府,完善的法律制度必不可少。新加坡建立了严格的法规和反贪机构。新加坡《防止贪污法》数度修改,对贿赂的内容和范围、受贿的形式、受贿的主体,尤其对反贿赂犯罪的机构及其职权和调查程序等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新加坡设有直属总统领导的贪污贿赂调查局,其具有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检查政府机关工作程序的权力,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对新委任或者即将晋升的官员,还具有进行廉政审查的权力。反贪污调查局的反贪污调查,任何人不得拒绝。
公务员日记
新加坡还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官员廉洁的制度,如财产申报制度、法院宣誓制度、行为跟踪制度等。其中的“公务员日记制”规定,政府每年给每个公务员一本日记簿,公务员每天按规定必须记录自己的公私活动,然后由监督部门审查,若有隐瞒作假,即予处罚。这种活动记录制度将腐败与廉洁的问题,每天都真切地摆在每个人面前,大大强化了在腐败行为实施前的人的自我心理约束。
严厉处罚
对于重大腐败分子,李光耀政府在1960年修订法律条文,扩大了调查人员的权力。控方一旦证明被告的生活超过他的收入所能承受的程度,或是拥有同收入不相称的财产,法庭就可以以此作为被告已经受贿的佐证。
在新加坡,任何行贿、受贿都最高可判五年监禁或至少10万新元(约合49万元人民币)的罚款,或两罪并罚。
新加坡贪污贿赂行为处罚的严厉程度,从以下几个案例可见一斑。
黄循文,新加坡环境发展部原政务次长。1975年,因接受外商2000美元的旅游费,被判刑四年。
郑章远,新加坡国家发展部原部长。1986年,他的一个老朋友承认曾于1981年和1982年分别向他行贿40万元,帮助发展商取得土地。案发后,郑章远以为凭与李光耀的私交,李会压下此案。但李光耀不徇私情。郑最后畏罪自杀,他留给李光耀的信中称,自己是“用自杀来表达对新加坡法律的尊重”。
格林奈,新加坡商业事务局原局长。其在任职期间,曾因政绩显著被评为“杰出公务员”。1991年,他以购买新汽车为由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付款后他却没有购买汽车而是改作他用。他的行为被发现后,法院以“欺骗银行的行为”判处其监禁一天,进而他被政府开除公职。然而,处罚最为严重的是,他50余万元新币的公积金和30万元新币的退休金也因此被取消。
由此可见,有的被告人所犯的罪行在我们看来虽然很轻,但依然会受到严厉的处罚。一旦被查出有问题,公务员就不仅要受到经济惩罚或刑事处罚,而且丢尽脸面以后将很难在社会上找到相应的工作,特别是退休公积金将同时被没收,这对一个公务员来说是重大损失。
让腐败者得不偿失
新加坡的公务员退休后没有专门的养老金或退休工资,而是领取在职期间积存的公积金。公务员每月积存的公积金相当于工资的40%,其中,18%由个人承担,其余的22%则由单位补贴。职务越高,工龄越长,公积金就越优厚。而一旦发生贪污受贿行为,在刑事处罚的同时,公积金将被全部没收。
因此,高薪养廉制度、公积金制度加上严厉的制裁措施,使得新加坡的公务员对待职务犯罪的态度是不必、不想、不敢。
(本刊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