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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唐碧)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众筹行业一时间风生水起。但好景不長,不少曾备受瞩目的众筹项目相继夭折,众筹演变成“众愁”的案例并不少见。1月24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法院便宣判了一起因餐饮项目众筹引起的纠纷案。
众筹资金被挪用
2016年7月,洪某、陈某在温州投资设立甲餐饮公司,洪某为法定代表人。公司设立后,声称开展素食文化项目,以项目45%的股份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众筹资金;投资人认购后成为“微股东”,每股1万元占1%的股份,项目运作后可每6个月分红一次。
2016年8月11日,温州市民陈女士与甲餐饮公司签订《众筹意向》,约定签订协议后微股东不可退出该众筹。当日,陈女士交付了1万元众筹款。
谁知,2016年10月甲餐饮公司股东陈某又出资设立乙餐饮公司,公司性质为一人有限公司。陈女士认为,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众筹款被陈某用于乙餐饮公司的一个项目,属于违约。
2017年11月7日,陈女士将甲餐饮公司以及洪某、陈某起诉到鹿城法院。当天,还有另外23名“微股东”也分别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众筹意向》协议,并返还众筹款、赔偿利息。
1月24日,鹿城法院对陈女士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解除陈女士与甲公司签订的《众筹意向》合同,甲公司返还陈女士众筹款1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据悉,另外23起案件均已开庭,鹿城法院将择期宣判。
事实上,这已不是第一起股权众筹纠纷案件。2015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全国股权众筹第一案”作出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时尚餐厅众筹项目承租的房屋可能存在违建等隐患,“人人众筹”平台的运营方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解除众筹融资合同,诺米多餐饮需支付飞度公司委托融资费用2.52万元、违约金1.5万元。
回报与风险并存
股权众筹一般是指通过网络平台为发起人,筹集从事某项创业或活动的小额资金,并由发起人向投资人提供一定回报的融资模式。股权众筹具有门槛低、覆盖广、效率高等特点,能帮助小微和初创企业有效解决资金需求,扶持实体经济的崛起和成长。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石大龙认为,股权众筹对于投资者来说,主要是回报率极具吸引力:一方面,众筹参与人在成为企业股东之后,每年能够享受到一定比例的分红。另一方面,假设未来企业上市,那么参与者所持有的原始股会成倍溢价上涨。
不过,石大龙指出,股权众筹将高风险的早期天使投资项目让那些低风险承受能力的普通投资人买单,其潜在危险可见一斑。而且,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超过50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超过200人。一旦股东人数突破这个限制,就构成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的风险。很多众筹企业为了规避非法发行证券等风险,会通过委托持股等形式来运作,但这种形式下众筹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就得不到体现,一旦出现众筹企业违约的情形,如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就面临一定的法律障碍。
另一位分析人士则对记者表示,大多数股权众筹行业目前没有推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对客户资金无法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可能会出现众筹平台或者众筹企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投资者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或挪用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
鹿城法院经办法官提醒,当前一些不法之徒可能会假借“众筹”名义进行诈骗,投资者应在参与众筹项目时多加甄别,尽量选择通过正规公司设立的众筹平台进行投资。同时,试图通过众筹方式募集创业资金的创业者也应注意避免碰触“不向非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不向超过200个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编造虚假项目或夸大宣传”等法律红线。
众筹资金被挪用
2016年7月,洪某、陈某在温州投资设立甲餐饮公司,洪某为法定代表人。公司设立后,声称开展素食文化项目,以项目45%的股份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众筹资金;投资人认购后成为“微股东”,每股1万元占1%的股份,项目运作后可每6个月分红一次。
2016年8月11日,温州市民陈女士与甲餐饮公司签订《众筹意向》,约定签订协议后微股东不可退出该众筹。当日,陈女士交付了1万元众筹款。
谁知,2016年10月甲餐饮公司股东陈某又出资设立乙餐饮公司,公司性质为一人有限公司。陈女士认为,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众筹款被陈某用于乙餐饮公司的一个项目,属于违约。
2017年11月7日,陈女士将甲餐饮公司以及洪某、陈某起诉到鹿城法院。当天,还有另外23名“微股东”也分别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众筹意向》协议,并返还众筹款、赔偿利息。
1月24日,鹿城法院对陈女士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解除陈女士与甲公司签订的《众筹意向》合同,甲公司返还陈女士众筹款1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据悉,另外23起案件均已开庭,鹿城法院将择期宣判。
事实上,这已不是第一起股权众筹纠纷案件。2015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全国股权众筹第一案”作出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时尚餐厅众筹项目承租的房屋可能存在违建等隐患,“人人众筹”平台的运营方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解除众筹融资合同,诺米多餐饮需支付飞度公司委托融资费用2.52万元、违约金1.5万元。
回报与风险并存
股权众筹一般是指通过网络平台为发起人,筹集从事某项创业或活动的小额资金,并由发起人向投资人提供一定回报的融资模式。股权众筹具有门槛低、覆盖广、效率高等特点,能帮助小微和初创企业有效解决资金需求,扶持实体经济的崛起和成长。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石大龙认为,股权众筹对于投资者来说,主要是回报率极具吸引力:一方面,众筹参与人在成为企业股东之后,每年能够享受到一定比例的分红。另一方面,假设未来企业上市,那么参与者所持有的原始股会成倍溢价上涨。
不过,石大龙指出,股权众筹将高风险的早期天使投资项目让那些低风险承受能力的普通投资人买单,其潜在危险可见一斑。而且,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超过50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超过200人。一旦股东人数突破这个限制,就构成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的风险。很多众筹企业为了规避非法发行证券等风险,会通过委托持股等形式来运作,但这种形式下众筹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就得不到体现,一旦出现众筹企业违约的情形,如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就面临一定的法律障碍。
另一位分析人士则对记者表示,大多数股权众筹行业目前没有推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对客户资金无法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可能会出现众筹平台或者众筹企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投资者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或挪用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
鹿城法院经办法官提醒,当前一些不法之徒可能会假借“众筹”名义进行诈骗,投资者应在参与众筹项目时多加甄别,尽量选择通过正规公司设立的众筹平台进行投资。同时,试图通过众筹方式募集创业资金的创业者也应注意避免碰触“不向非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不向超过200个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编造虚假项目或夸大宣传”等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