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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解题》提出,有些余力田和余力火种田的租米要“斛加五升”,有些州吏和复民租、税米的总量执行“斛加五升”。实际上,只是余力火种田的租米“斛加五升”,复民缴租米的总量执行“斛加五升”,其他土地名称的租(税)米及租佃者虽然存在一些多缴多收的现象,并不是用“斛加五升”可以解释得了的,充其量仅是可疑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