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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郑百文在重组过程中,为使公司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0%能够无偿过户到三联集团名下,在其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上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在章程中增加一款"股东大会在作出某项重大决议,需要每一股东表态时,同意的股东可采用默示的意思表示方式,反对的股东需作出明示的意思表示".本文从现行法律规定和法理两个角度对这一条款进行了分析,最后得出其于法无据、于理不合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