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P2P网贷的风险及对策

来源 :速读·上旬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qq3264132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P2P网贷行业在经历爆炸式增长以及“跑路风波”后迎来了冷静期,对P2P网贷的风险及对策的认知变得更为重要。P2P网贷行业面临着非法集资风险、信用风险、信息安全风险等各种风险,为了规避这些风险,我国需要进一步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政府的引导和监管、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提高P2P平台的市场竞争力等。只有多方面、多层次地采取有效措施才能更好地规避P2P网贷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
  关键词:P2P网贷;风险;对策
  P2P网贷行业因其门槛低、收入高、快捷方便、投资期限灵活等特点获得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的青睐,而近两年多个P2P网贷平台倒台,经营者跑路的消息又使得一部分投资者望而却步,左右观望。P2P网贷行业野蛮生长,乱象丛生,问题频发,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逐渐收紧。在此背景下,对我国P2P网贷的风险的认知与防治变得愈加重要。
  一、我国P2P网贷概述
  P2P网贷的发展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原因。具体而言包括:
  (1)我国国内通货膨胀率的加剧使得百姓手中的钱不断贬值,加上银行存款利率较低,越来越多的人寻找更有利的投资渠道;
  (2)就业形势日益严峻,“全民创业”的口号喊响后,不少人选择自主创业,加上国内融资程序繁琐,银行贷款门槛高等原因,在金融压抑的背景下,P2P网贷成为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首选。网络的便利大大节省了交易成本;P2P平台可以受理银行不愿意受理的业务,如小额贷款申请等;
  (3)消费阶层,尤其是中产阶级日益壮大,对贷款的需求猛增;
  (4)非银行用户人口众多,农村人对银行缺乏足够的信任,大多数人选择用现金支付;
  (5)技术进步促进了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手机普及率高,APP市场火,P2P网贷可以通过手机随时随地进行操作等。
  P2P网贷行业从2007年起步,到2016年为止没有明确具体的监管法规,总体市场环境不成熟,在利益的驱使下,整个行业野蛮生长。截至2015年12月底,网贷行业运营平台达到了2595家,相比2014年底增长了1020家,绝对增量超过去年再创历史新高。
  二、P2P网贷行业的风险
  1.非法集资风险
  P2P面临的最大法律风险是非法集资,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集资诈骗。
  《刑法》第176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存款罪。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①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②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④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此外,2014年3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上述解释中的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向社会公开宣传”,明确为“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况”。
  P2P网贷的非法集资风险可能来自借款人。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②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P2P網贷平台如果不对借款人的借款金额和出借人数加以控制,就可能成为借款人非法集资犯罪的工具。
  P2P网贷的非法集资风险也可能来自平台。2014年《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2P网贷平台手续费的收取要慎重,尤其是可能涉及非法集资时,因为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共犯。有的平台经营者采取发布虚假高利借款标的方式募集资金,有的采取“庞氏骗局”的方式吸引投资者投资,有的平台吸引公众资金自己用来投资,甚至有的平台出现卷款潜逃的现象。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指的是交易双方未能履行约定中的义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风险。包括个人信用风险和网络平台信用风险。具体指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向出借人支付本金、利息的风险以及出借人未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款项的风险以及P2P网贷平台与借贷双方的信用风险。
  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处于网络借贷平台起步阶段的我国,征信数据缺失,诚信环境不佳,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信息不对称,信用风险相对较高;平台上的借款人一般是缺少抵押物,在银行贷款有困难者,而且平台收到的信息一般都是由借款人提供的,真实性不明确,个人信用风险比较高;若网贷平台经营不善,投资人利益会受损,甚至可能出现平台经营者“卷钱跑路”的现象;2012年被披露的优易贷涉嫌“卷款跑路”事件,涉案金额达2000万,类似案例为我国的网贷市场敲响了警钟。
  3.资金池风险
  资金池又称现金总库,把资金不断汇集在一起,形成一个储蓄资金的空间,像蓄水池一样不断得变大。我国明确禁止此种行为。因为P2P网贷没有系统的资金安全保障,一旦投资失败,资金会大量流失,但是平台还在不断吸引投资者,以新的资金弥补旧的漏洞,从而陷入“庞氏骗局”,时间越长,损失越大。此外,P2P平台以理财名义承诺一定收益,将借出人的资金吸收到资金池如中间账户中,然后以更高的利息出借给借款人,这显然存在严重的期限错配问题,很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4.洗钱风险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构成洗钱罪。P2P网络借贷的资金游离于银行监管之外,而P2P平台一般只负责审核借款人的资金用途,无法准确核查投资人的资金来源,这便为不法分子洗钱提供了隐秘、安全的通道。地下钱庄等可能通过平台获取资金,一些获取公众资金受限的小贷公司、典当行等也可能通过P2P平台获取公众资金逃脱金融监管。
  5.借贷合同风险
  根据《合同法》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我国允许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出借方到期可以收回本金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息。就利率而言,最高法院提出了24%和36%两个固定量化利率标准,利率在0%~24%之间属于司法保护区,24%~36%之间属于自然债务区,借贷双方自愿规定,超过36%的利率的部分是无效的,出借方应该把高于36%的部分还给借款人。
  根据《合同法》等有关规定,P2P平台的电子合同的形式是合法有效的。如果贷款人未实际提供贷款,则借款合同则无法律约束力;依《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与对方签订借款合同是无效的,依第五十四条因重大误解订立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借贷行为,面临着被依法处以罚款或拘留制裁的风险。
  6.信息安全风险
  信息安全风险主要包括信贷隐私风险和网络技术风险。由于缺乏监管,也没有真正的技术门槛要求来对网贷行业进行规范。病毒以及黑客高手对网站的攻击,很容易引起交易主体的资金损失以及平台的正常运营。不少平台的主要精力放在业务上而疏于对平台系统进行维护、升级,在安全性存在诸多问题,很容易造成客户信息的泄漏、损失和丢失,借贷双方的隐私无法得到有效保护。P2P网贷平台应加强反入侵技术,实时备份、异地备份数据,建立一整套安全机制,出现信息漏洞等问题时要不断完善、升级。
  三、规避风险的对策
  1.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我国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尤其是英美两国的经验,逐步建立起中国特色的全国信用评价体系。只有先完善了社会信用体系,我国的网络借贷平台的数据库才能逐渐完善,才能营造出更加安全健康的网络借贷环境。政府应该逐步建立并完善覆盖全国的数据采集渠道,建立起指标完整、信息详细的个人信用数据库以及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信息披露查询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作用,使得个人信用信息能够通过网络获取和披露。P2P平台也要加快实现与央行征信体系的对接,扩展用户信息,为安全交易提供信息保障。
  2.完善政府的引导和监管
  监管不能过严,否则会制约行业的发展。尤其是我国P2P网贷行业处于发展的初期,监管更应该预留一定的空间,保持一定的弹性。一些地方政府拟采取对P2P平台进行分类评级、建立黑名单制度等方式来对P2P网贷平台进行监管。例如,深圳市金融办正探索建立P2P网贷平台分级分类管理和黑名单制度。评级结果作为衡量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风险程度,实施日常监管的重要依据。我国一直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有必要设置特定机构进行统一监管;政府对P2P网贷的发展要贯穿于全过程,从平台申请运营牌照,到运营中的资金流动状况、资金监管状况、信息披露;再到平台的破产、注销等都需要建立完备的监管体系。在监管过程中,我国也要注重对消费者的保护,例如在相关细则中对消费者的权益、投诉处理等加以规定。
  3.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在我国,针对P2P网贷的专门法律还处于空白,其他法律中有关的细致规定还未成型。P2P网贷的法律性质还未确定。政府应该设立指标,完善标准,来明确P2P平台的法律地位以及什么样的行为是违法的;要进一步界定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集资、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要重视P2P平台的网络信息安全,国家要进一步完善黑客有关的立法,比如对黑客犯罪的单位犯罪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置、罪状的表述、犯罪构成等加以完善;要对P2P平台的准入、风险监督、资金托管等有关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4.建立健全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
  第三方资金托管是指资金流运行在第三方资金托管公司,而不经过平台账户。从而避免了平台恶意挪用交易资金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在要求网贷“去担保”呼声愈高的背景下,资金托管成为P2P投资在保障用户资金安全方面的重要手段。银行作为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则更有优势,比如拥有资金托管的合法资质,拥有很强的公信力,在形式上也并非像第三方支付平台那样采取简单的备付金管理模式等。当然我国现阶段也可以采取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联合监管的模式。因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具有方便靈活的特点,现阶段可以加以利用;平台也要定期对资金流动的信息进行披露,接受用户及社会的监督。第三方资金托管让P2P资金流动过程更加透明公开,不仅有利于监管部门对P2P业务资金流的统计和把握,也控制了平台的资金风险。
  5.增强P2P网贷平台市场竞争力
  市场竞争能力的主要表现是赢利能力。平台赢利水平低会严重影响平台的安全和稳定,若平台长时间无法赢利就会造成资金链断裂的严重后果。首先网站可以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吸引更多的会员注册,增加撮和成功的几率的方法来创收;其次,可以拓展新业务,增强产品的创新能力,扩宽网站收入来源;此外,网站管理水平的提高也可以有效减少网站的运营成本;要想解决平台“资产荒”的问题,进行贷款并不是长久之计也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平台可以选择开设直营的线下门店,掌握资产的定价权,紧抓资产端建设。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司长盛松也曾表示:“P2P平台应该从产品端设计、资产端来源等方面创新,打造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获取与传统金融差异化的错位利润。”资产的优质化、差异化是市场竞争中制胜的关键。
  参考文献:
  [1]马兆林.一本书读懂P2P新玩法[M].人民邮电出版社,2016,87。
  [2]今日头条.亚洲的互联网金融为何与众不同?
  http://toutiao.com/i6281370517639266817/
  [3]盈灿咨询.网贷之家发布《2015年P2P网贷行业年报简报》
  http://www.wdzj.com/news/baogao/25555.html
  [4]陈晓辉,卢孔标,洪涛.P2P网贷平台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实践[M].重庆:重庆出版社,P27
  [5]中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国内P2P网络借贷模式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http://www.zjabank.com/article.php?tid=7&mid=84&aid=44977
  [6]王冰冰.我国P2P网贷风险及其法律规制[J].税务与经济.2015(6)
  [7]张凯、马晓楠.P2P网贷平台经营风险与法律规制研究[J].金融市场.2015(3)
  [8]黄震、邓建鹏主编.P2P网贷风云:趋势·监管·案例[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5
  [9]飞象网.资产端成检验P2P平台标准,财蜂金融打造核心竞争力.
  http://p2p.juhangye.com/201606/news_11280499.html
  [10]李媛.国内外P2P融资模式的发展比较研究—兼论对中国的启示[J].货币时论,2013,12.09
  [11]李舒瑜.深圳金融办:将P2P划分四个等级,建立黑名单制度[N].深圳特区报,2016(05)
其他文献
摘 要: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将信息生产者、信息传递者以及信息管理者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全新的信息环境,一定程度上对传统的服务模式形成了挑战。图书馆工作开始由传统的馆藏资源为主发展到以信息资源的传播和开发为主,图书馆的服务方式也开始向着网络服务方式转变。信息化的发展为读者服务工作提供了更好的技术保障,只有抓住信息时代带来的发展机遇,充分利用现代化设备加强图书馆服务管理工作,丰富服务内容,优化服
摘 要:办公室档案作为一种基础性信息资源,是对单位日常活动的如实反映,也是维系和推动单位正常运转的重要材料。随着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日臻突出,优化办公室档案管理模式也成为重要课题。本文立足当前办公室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就如何对其予以优化进行探索,以期为创新办公室档案管理模式,促进办公室健康发展提供可行借鉴。  关键词:办公室;档案管理;优化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人类日益迈入信息高速发展的
摘 要:建设工程监理在建筑行业中是不可或缺的,它对保证工程的质量、协调业主和施工方之间的关系、提高工程的建设管理水平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多年来积累的监理实践经验,对我国建设监理的现状、现阶段主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现状;对策  监理企业专业化工程项目管理发展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经过20年发展,已成为建筑市场上一支重要力量。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对完善我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