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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具有税务管理权、税收征收权、税收检查权等职权。近年来,上海市税务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亟需引起重视。本文从2009-2014年上海市税务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出发,分析该市税务系统案件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风险,并对案发原因进行了深刻剖析,以期为预防税务系统腐败提出对策建议。
税务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概况及特点
2009年—2014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共查办税务系统职务犯罪案件15件15人。其中贪污贿赂类案件13件13人,渎职类案件5件5人,其中3件3人同时触犯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
案件主要特点
从查办案件来看,几乎在税务工作的各个环节均存在职务犯罪风险。其中最突出的是税务登记管理、减免税审批、发票管理、纳税申报审核等环节。
利用税务登记管理的权力谋取私利 如市奉贤区税务局第十税务所税收管理员毛玲权在收受中介机构的贿赂后向其提供了相关的“空壳”公司信息,使得中介机构顺利完成企业转让变更,期间收受贿赂。
利用减免税审批的权力谋取私利 如市闵行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副所长庄超、税收管理员于庆受贿案中,两人在审批辖区公司申请“双密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过程中,分别收受承接该项目申报的中介公司经理的贿赂款23万、2万元。
利用二手房纳税申报审核的权力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如张晓勇在派设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二手房”涉税专管员期间,利用审核纳税申报的职务便利,在受朋友请托审核某花园住宅出售方虚假纳税申报的过程中,明知纳税申报人未提供相关材料原件,仍违规受理,徇私舞弊少征税款达76.9万余元。
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权力谋取私利 如原市税务局闸北分局征收管理科科长何国祥滥用职权、受贿案,何利用职权,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指示他人操作,帮助相关公司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版本升级,为相关公司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提供了条件,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达250万元。
不履行税务稽查职责,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严重 如市松江区税务局工作人员沈爱群玩忽职守案中,沈在税务稽查协查工作中,收受财物,仅因公司账面显示正常或者歇业而未作严格调查,使得公司实际控制人卢爱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未被及时发现,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达100余万元。
不履行税务监管职责,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严重 如原市税务局闸北分局税收管理员吴德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将准备歇业的2家公司介绍给潘行会,积极促成公司实际控制权的转让,并且对转让后的公司不履行监管职责,致使潘利用受让的公司从事犯罪活动,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达279万余元。期间,吴收受贿赂款物25万元。
税务系统职务犯罪的原因
剖析
主观原因分析
1.贪利本性使然。错位的价值观,导致面对收入差距心理失衡,面对利益诱惑难以自控,面对贪腐机会心生侥幸,说到底还是贪利心理驱动。
2.特权思想作祟。依法治税理念树立不牢,服务意识较为淡薄,滋生特权思想,对一些有特殊目的的工作对象所送的好处“理所当然”地笑纳。
3.交友不慎。与工作对象交“朋友”,交友目的不纯,不能辨良莠、分好坏,极易产生心态失衡,或被不法之徒拉下水。
客观原因分析
1.执法环境严峻,导致诱惑放大。税务工作人员接触的对象庞杂,其中不乏有为了牟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的不法分子,他们往往千方百计地拉拢、腐蚀税务工作人员。
2.相关制度不健全,导致制度失效。2005年印发的《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关于工作职责、工作要求、管理监督等规定相对滞后,如没有细化具体违规行为、缺乏明确的惩处措施,不能适应新形势。 3.涉税政策信息不对称,导致监督乏力。纳税企业作为行政相对人由于对行政信息获得的不确定性和未知性,经常处于劣势地位,导致外部无法监督。
4.税收管理员权力过于集中,导致权力失控。企业办理涉税事务都需要得到税收管理员的支持。而担任同一企业的税收管理员年限过长,很容易与所服务的企业形成利益交换关系。
5.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制约失灵。一些监督制约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落实不到位或流于形式的情况,如两人下户制度。原闸北分局第十四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吴德柱多次一人下户到辖区潘行会所在公司,而实际并没有对公司进行监督。
预防税务系统职务犯罪的
对策建议
从健全制度机制入手,规范权力运行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建议相关部门结合当前形势,及时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明确税收管理员的职责边界、具体违规行为的惩处措施,引导其正确履职。
加强内控机制建设。近年来,税务系统日益成为职务犯罪发生的“高风险”系统。因此,税务部门必须增强风险意识,聚焦减免税审批管理、发票购领审批等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深入排查风险点、评估风险等级,从完善制度、工作流程等方面制定防控措施。同时依托科技手段,设置监督系统,实现动态管理、全程监控。
建立和完善岗位轮换制度。建议建立和制定统一的岗位轮换制度,确定重要的岗位和部门进行交流轮换,并对交流的岗位、人员、年限等制定具体的规定。尤其对于税收管理员岗位,要进一步缩短轮换年限,从制度上设置“防火墙”。
从完善监督体系入手,加强权力监督制约
加大行政信息公开力度。对于税务机关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名录,尤其是对纳税人权利有重大影响的一些税收征管政策规定,除了在官网上公布,还可以在业务受理场所、媒体上公布,并公布接受监督的方式,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强化内部监督检查。针对税收执法工作中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重点环节,大力开展执法监督和内部审计检查工作。对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违纪违法案件,严格追究,严肃查处。同时加大对制度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确保各项制度真正执行到位。
从提升思想认识入手,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强化廉政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结合单位实际,注重根据不同部门、岗位按需开展个性化教育,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同时在教育中要兼顾正反两个方面,既做到注重正面的教育、规范和引导,同时也要加强反面的警示教育。
开展积极的心理教育。建议有条件的单位定期开展心理咨询,重点为执法一线人员、关键岗位及具有消极负面情绪的工作人员做好心理疏导工作。
栏目主持人:刘雨濛 [email protected]
税务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概况及特点
2009年—2014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共查办税务系统职务犯罪案件15件15人。其中贪污贿赂类案件13件13人,渎职类案件5件5人,其中3件3人同时触犯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
案件主要特点
从查办案件来看,几乎在税务工作的各个环节均存在职务犯罪风险。其中最突出的是税务登记管理、减免税审批、发票管理、纳税申报审核等环节。
利用税务登记管理的权力谋取私利 如市奉贤区税务局第十税务所税收管理员毛玲权在收受中介机构的贿赂后向其提供了相关的“空壳”公司信息,使得中介机构顺利完成企业转让变更,期间收受贿赂。
利用减免税审批的权力谋取私利 如市闵行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副所长庄超、税收管理员于庆受贿案中,两人在审批辖区公司申请“双密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过程中,分别收受承接该项目申报的中介公司经理的贿赂款23万、2万元。
利用二手房纳税申报审核的权力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如张晓勇在派设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二手房”涉税专管员期间,利用审核纳税申报的职务便利,在受朋友请托审核某花园住宅出售方虚假纳税申报的过程中,明知纳税申报人未提供相关材料原件,仍违规受理,徇私舞弊少征税款达76.9万余元。
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权力谋取私利 如原市税务局闸北分局征收管理科科长何国祥滥用职权、受贿案,何利用职权,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指示他人操作,帮助相关公司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版本升级,为相关公司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提供了条件,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达250万元。
不履行税务稽查职责,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严重 如市松江区税务局工作人员沈爱群玩忽职守案中,沈在税务稽查协查工作中,收受财物,仅因公司账面显示正常或者歇业而未作严格调查,使得公司实际控制人卢爱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未被及时发现,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达100余万元。
不履行税务监管职责,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严重 如原市税务局闸北分局税收管理员吴德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将准备歇业的2家公司介绍给潘行会,积极促成公司实际控制权的转让,并且对转让后的公司不履行监管职责,致使潘利用受让的公司从事犯罪活动,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达279万余元。期间,吴收受贿赂款物25万元。
税务系统职务犯罪的原因
剖析
主观原因分析
1.贪利本性使然。错位的价值观,导致面对收入差距心理失衡,面对利益诱惑难以自控,面对贪腐机会心生侥幸,说到底还是贪利心理驱动。
2.特权思想作祟。依法治税理念树立不牢,服务意识较为淡薄,滋生特权思想,对一些有特殊目的的工作对象所送的好处“理所当然”地笑纳。
3.交友不慎。与工作对象交“朋友”,交友目的不纯,不能辨良莠、分好坏,极易产生心态失衡,或被不法之徒拉下水。
客观原因分析
1.执法环境严峻,导致诱惑放大。税务工作人员接触的对象庞杂,其中不乏有为了牟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的不法分子,他们往往千方百计地拉拢、腐蚀税务工作人员。
2.相关制度不健全,导致制度失效。2005年印发的《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关于工作职责、工作要求、管理监督等规定相对滞后,如没有细化具体违规行为、缺乏明确的惩处措施,不能适应新形势。 3.涉税政策信息不对称,导致监督乏力。纳税企业作为行政相对人由于对行政信息获得的不确定性和未知性,经常处于劣势地位,导致外部无法监督。
4.税收管理员权力过于集中,导致权力失控。企业办理涉税事务都需要得到税收管理员的支持。而担任同一企业的税收管理员年限过长,很容易与所服务的企业形成利益交换关系。
5.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制约失灵。一些监督制约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落实不到位或流于形式的情况,如两人下户制度。原闸北分局第十四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吴德柱多次一人下户到辖区潘行会所在公司,而实际并没有对公司进行监督。
预防税务系统职务犯罪的
对策建议
从健全制度机制入手,规范权力运行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建议相关部门结合当前形势,及时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明确税收管理员的职责边界、具体违规行为的惩处措施,引导其正确履职。
加强内控机制建设。近年来,税务系统日益成为职务犯罪发生的“高风险”系统。因此,税务部门必须增强风险意识,聚焦减免税审批管理、发票购领审批等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深入排查风险点、评估风险等级,从完善制度、工作流程等方面制定防控措施。同时依托科技手段,设置监督系统,实现动态管理、全程监控。
建立和完善岗位轮换制度。建议建立和制定统一的岗位轮换制度,确定重要的岗位和部门进行交流轮换,并对交流的岗位、人员、年限等制定具体的规定。尤其对于税收管理员岗位,要进一步缩短轮换年限,从制度上设置“防火墙”。
从完善监督体系入手,加强权力监督制约
加大行政信息公开力度。对于税务机关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名录,尤其是对纳税人权利有重大影响的一些税收征管政策规定,除了在官网上公布,还可以在业务受理场所、媒体上公布,并公布接受监督的方式,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强化内部监督检查。针对税收执法工作中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重点环节,大力开展执法监督和内部审计检查工作。对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违纪违法案件,严格追究,严肃查处。同时加大对制度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确保各项制度真正执行到位。
从提升思想认识入手,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强化廉政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结合单位实际,注重根据不同部门、岗位按需开展个性化教育,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同时在教育中要兼顾正反两个方面,既做到注重正面的教育、规范和引导,同时也要加强反面的警示教育。
开展积极的心理教育。建议有条件的单位定期开展心理咨询,重点为执法一线人员、关键岗位及具有消极负面情绪的工作人员做好心理疏导工作。
栏目主持人:刘雨濛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