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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新刑诉法及刑诉规则对在审查逮捕阶段开展听取律师意见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了严格贯彻落实新法规定,武汉市各级检察机关纷纷积极开展该项工作,制定相关工作机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工作的开展也暴露出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地研究与完善。
关键词 审查逮捕 听取律师意见 问题 建议
一、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法律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该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阶段有听取律师意见的权利与义务。
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09条规定:在审查逮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辩护律师的意见应当制作笔录附卷。辩护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的,办案人员应当审查,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该规则对在审查逮捕阶段人民检察院听取律师意见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加强了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部门在审查批捕阶段听取与审查律师意见的义务,有力地保障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在审查逮捕阶段的介入。
二、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工作所遇的问题
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在审查逮捕阶段开展听取律师意见的工作越来越多,通过司法实践,认真听取并审查律师意见对于提高批捕案件质量,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该工作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
(一)公、检、律师之间信息交流不畅,导致律师有时难以及时提出意见。
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时,往往不会主动告知犯罪嫌疑人所委托的律师相关进展情况,这就使得律师有时不能在第一时间就知道案件进入到审查逮捕阶段,而审查逮捕法定时限只有7日,其中还包括两天公休日,只要律师稍一耽误,等到其知道了有关情况,想提出意见时,往往审查逮捕时限已满,案件已进入到下一个诉讼程序,这就在客观上剥夺了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意见的权利。
(二)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在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工作的积极性不高。
之所以办案人员对该项工作的积极性不高,主要是两个原因造成。一方面是办案人员存在顾虑,在审查逮捕阶段,案件还处于侦查阶段,许多案件的证据收集工作才开展一部分,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取证才能将全案查清,在这个案件侦查的敏感时期,案件的保密工作十分重要,稍有不慎很可能导致案件线索的中断从而使案件难以继续侦查下去,所以一些办案人员不愿会见律师,担心因处理不慎而出现泄密问题,因此思想上有顾虑。另一方面,在审查逮捕阶段开展听取律师意见也存在实际的困难,主要是审查时间太紧张,承办人阅读案卷、訊问犯罪嫌疑人以及撰写审查逮捕意见书已占用了大量时间,如果开展听取律师意见工作并审查、反馈其意见,将使本来就紧张的审查时间更加不够用。
(三)律师方面提出的意见质量不高或目的不纯。
律师若想提出质量较高的意见必须建立在对案件基本情况,特别是证据情况比较了解的基础上,而案件进入审查逮捕阶段时,犯罪嫌疑人往往才聘请律师不久,而在侦查阶段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并就有限,所以对案情特别是证据材料了解往往不全面,因此常常无法提出实质性的意见,不能充分发挥他们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作用。另外,在实践中也不排除有的律师并不是想提出自己的意见,而只是希望藉由与办案人员会见之机,打听案情与证据情况,为日后的辩护工作作准备。
三、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信息交流,建立侦查机关移送告知制度。
针对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有提出意见的权利,建立健全侦查机关移送告知制度。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侦查期间已经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侦查机关在向检察机关提请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应当告知受委托律师案件将进入审查逮捕环节,并将具体的移送时间、移送部门、审查逮捕的法定期间向律师一一说明,并在移送审查逮捕案件材料同时,将律师委托书等相关文书附卷,并特别注明律师是否被告知及联系方式,从而确保律师能及时提供意见。
(二)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检察机关通过加强对干警的思想教育,使其认识到开展在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工作的重要意义。不仅如此,更为重要的是检察机关要建立健全一套科学的工作机制,具体规定听取与审查律师意见的时间、地点、方式与注意事项等细节,并督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从而避免在会见律师的过程中出问题,打消办案人员的思想顾虑。
(三)加强对外宣传,建立健全相关监督机制。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一般会在审查起诉环节与检察机关接触,提出意见。由于新法实施不久,审查逮捕的法定期限又很短,这使得一些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提出意见的意识还不强,重视不够。鉴于此,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帮助其提高认识。同时,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还应该建立健全相关监督制约机制,针对律师在提出意见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加强监督管理,对出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办理。律师协会也应加强自律,重视对律师的教育与培训工作。
(作者单位: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审查逮捕 听取律师意见 问题 建议
一、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法律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该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阶段有听取律师意见的权利与义务。
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09条规定:在审查逮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辩护律师的意见应当制作笔录附卷。辩护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的,办案人员应当审查,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该规则对在审查逮捕阶段人民检察院听取律师意见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加强了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部门在审查批捕阶段听取与审查律师意见的义务,有力地保障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在审查逮捕阶段的介入。
二、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工作所遇的问题
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在审查逮捕阶段开展听取律师意见的工作越来越多,通过司法实践,认真听取并审查律师意见对于提高批捕案件质量,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该工作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
(一)公、检、律师之间信息交流不畅,导致律师有时难以及时提出意见。
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时,往往不会主动告知犯罪嫌疑人所委托的律师相关进展情况,这就使得律师有时不能在第一时间就知道案件进入到审查逮捕阶段,而审查逮捕法定时限只有7日,其中还包括两天公休日,只要律师稍一耽误,等到其知道了有关情况,想提出意见时,往往审查逮捕时限已满,案件已进入到下一个诉讼程序,这就在客观上剥夺了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意见的权利。
(二)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在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工作的积极性不高。
之所以办案人员对该项工作的积极性不高,主要是两个原因造成。一方面是办案人员存在顾虑,在审查逮捕阶段,案件还处于侦查阶段,许多案件的证据收集工作才开展一部分,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取证才能将全案查清,在这个案件侦查的敏感时期,案件的保密工作十分重要,稍有不慎很可能导致案件线索的中断从而使案件难以继续侦查下去,所以一些办案人员不愿会见律师,担心因处理不慎而出现泄密问题,因此思想上有顾虑。另一方面,在审查逮捕阶段开展听取律师意见也存在实际的困难,主要是审查时间太紧张,承办人阅读案卷、訊问犯罪嫌疑人以及撰写审查逮捕意见书已占用了大量时间,如果开展听取律师意见工作并审查、反馈其意见,将使本来就紧张的审查时间更加不够用。
(三)律师方面提出的意见质量不高或目的不纯。
律师若想提出质量较高的意见必须建立在对案件基本情况,特别是证据情况比较了解的基础上,而案件进入审查逮捕阶段时,犯罪嫌疑人往往才聘请律师不久,而在侦查阶段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并就有限,所以对案情特别是证据材料了解往往不全面,因此常常无法提出实质性的意见,不能充分发挥他们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作用。另外,在实践中也不排除有的律师并不是想提出自己的意见,而只是希望藉由与办案人员会见之机,打听案情与证据情况,为日后的辩护工作作准备。
三、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信息交流,建立侦查机关移送告知制度。
针对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有提出意见的权利,建立健全侦查机关移送告知制度。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侦查期间已经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侦查机关在向检察机关提请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应当告知受委托律师案件将进入审查逮捕环节,并将具体的移送时间、移送部门、审查逮捕的法定期间向律师一一说明,并在移送审查逮捕案件材料同时,将律师委托书等相关文书附卷,并特别注明律师是否被告知及联系方式,从而确保律师能及时提供意见。
(二)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检察机关通过加强对干警的思想教育,使其认识到开展在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工作的重要意义。不仅如此,更为重要的是检察机关要建立健全一套科学的工作机制,具体规定听取与审查律师意见的时间、地点、方式与注意事项等细节,并督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从而避免在会见律师的过程中出问题,打消办案人员的思想顾虑。
(三)加强对外宣传,建立健全相关监督机制。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一般会在审查起诉环节与检察机关接触,提出意见。由于新法实施不久,审查逮捕的法定期限又很短,这使得一些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提出意见的意识还不强,重视不够。鉴于此,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帮助其提高认识。同时,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还应该建立健全相关监督制约机制,针对律师在提出意见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加强监督管理,对出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办理。律师协会也应加强自律,重视对律师的教育与培训工作。
(作者单位:武汉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