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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合理低价竞标这一评标方法是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与国际接轨的具体措施之一,是实施建设工程造价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市场经济开放的大势所趋。“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节省投资效果显著,节约招投标过程各环节发生的成本。有利于杜绝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有利于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管理,推动技术进步,不断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正确界定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招标;评审;最低价中标
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3-0045-02
1 如何确定投标报价是否合理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第二款对中标价格做出明确规定:“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里所指的成本,应理解为投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
由于投标人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原因,其个别成本有可能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但不低于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是应该受到保护和鼓励的,也是符合WTO要求的,但如果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低于自己的个别成本,则意味着投标人取得合同后,可能为了节省开支而想方设法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降低工程质量,给招标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如果投标人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为目的,而以低于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则构成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我国《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投标人投标价格低于自己个别成本的,不得中标。
但是,在当前招投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很难确定某项招标工程的实际成本,尤其是某项投标人的个别成本,也没有更科学合理的规程加以监督约束,使得众多投标人面对“僧多粥少”的建筑市场无能为力,只能通过盲目压价才能占有一席之地,目前建筑市场秩序较为混乱。因此,寻求如何确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乃当务之急。
为了确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需明确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工程成本概念,所谓工程成本是指投标人为完成投标的建设工程任务所必须的企业生产成本。即包括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税金、规费等。二是工程费用中哪些为可竞争费用,那些为不可竞争费用。
不可竞争费用包括:
(1)实行劳保统筹的施工企业保险及劳保统筹费用;
(2)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3)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
(4)国家、省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投标人为承担该招标工程施工应缴的的各种规费;
(5)甲供材料及设备费用;
(6)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可竞争费用。
可竞争费用包括:
(1)人工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各种津贴、补贴等);
(2)招标人对工期提前有要求的应付赶工措施费;
(3)采用包工形式计价的有关材料和构件等场内外二次搬运费、建筑垃圾清理费外运费用;
(4)企业利润;
(5)企业管理费用;
(6)材料费用;
(7)机械费用;
(8)其他可竞争的费用等。其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不能低于规定标准。
2 确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几种方法
2.1 偏差评审法
是指由经济和技术专家等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报价进行认真的评审比较,找出各投标报价计算书中的遗漏或不完整,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的细微偏差,然后对修正细微偏差后的投标报价再进行比较以确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方法。
在评审过程中,评委会如果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所有投标报价平均值的一定百分比(如5%)以上,使其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对该投标进行重点评审,并确认其是否为无效标书;对高于招标人所能承受或期望价格(一般为招标标底或正式预算价下浮3%)的报价,评标委员会可按投标人未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确认其为无效标书:
(1)是擅自改变工程量清单套用定额子目及工程量的;
(2)是所报让利中出现重大漏项或包含前述不可竞争费用的,且超过一定规定范围的,调整的报价超出来规定范围的,以及计算错误的(细微偏差除外);
(3)是未能详细列出成本节约措施、优惠条件、内容和理由,或者内容不全面、不完整、缺乏说服力的,或者在评标过程中针对评标委员会所提问题的答辩不能让人信服;
(4)是存在其他不合理让利的。评标委员会应对以上内容进行认真评审,对投标报价进行必要的分析比较,写出详细的评审意见,并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多数票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2.2 经验系数评审法
鉴于评标委员会无法准确计算出某施工企业的个别成本,评标委员会仅能通过对各投标报价进行分析比较,以尽可能确定最低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从而认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因此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容易“跟着最低报价的感觉走”,容易受到投标报价计算过程的蒙蔽和影响,对似低非低的报价评判犹豫不决,很难下决心判为低于成本价。
为此,经验系数评审法将会行之有效。所谓经验系数评审法,是指在所有投标文件递交后或开标的同时,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将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召集起来,根据招标文件、图纸和其他招标资料等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并根据自己的经验分别独立提出以审定标底为基数的下浮比率(A1、A2…An),然后取A1、A2…An的平均值A0,计算出以审定标底×(1-[A0])作为期望成本A,从而以最接近或等于期望成本A的投标价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当有正负两个最接近值时取负的最接近值)。
2.3 市场行情评审法
这里主要包括以招标标底(正式预算)为参照物的市场行情评审法和以投标报价平均值为参照物的市场行情评审法。以招标标底(正式预算)为参照物的市场行情评审法:是指由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建筑市场行情,定期或不定期测算出各类工程投标报价低于标底(正式预算价)的合理幅度,并予以公布,供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参考;招标人也可在招标文件中加以明确。
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标底相比超过规定的合理幅度时,由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是否低于投标人的个别成本,并得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以投标报价平均值为参照物的市场行情评审法:是指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以往各类典型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与各投标人投标报价平均值相比较,测算出一定的下浮幅度,并结合该工程跟踪审计情况,综合测算出较为合理的下浮幅度,向社会公布,供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参考;招标人也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对该幅度加以说明。
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投标人报价平均值合理下浮幅度时,由评标委员会详细评审后确定是否低于投标人的个别成本,并得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因为目前我国建筑市场某些地方还不很规范,确定工程报价是否合理,我个人认为,应循序渐进,按照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相结合,在工作实践加以改进和完善,真实评审各投标人的合理投标标价。
3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的边界条件
3.1 转变政府管理,真正实行政企分开
政府只负责宏观调控,政策制度的监督,彻底解决长期困扰政府的两难困境,即政府既要管好政府的事情,还要操心国企投标者的生存和发展大事,让所有投标者按市场规律参与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3.2 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完全市场化
具体做法可在国家工程造价定额体系的基础上,增加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企业内部定额体系。前者作为各级政府编制投资计划宏观控制预算时使用,后者作为实际编制投标报价使用,使投标者拥有独立的估价信息。
3.3 完建筑法规,培育信用体系
创造依法者生违法者亡的法律捆绑,培育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体现诚实信用价值和失信违约的代价。
3.4 建立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完善风险转移制度
制定工程担保法和工程留置法,为建立工程风险转移体系提供法律依据,工程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保金,履约保金和双向付款保金,并申请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形成风险转移制度。
3.5 建立设计赔偿和设计保险制度
为最低价中标的应用夯实基础,采用这一制度,要求设计单位设计失误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约束和促进设计单位提高设计质量,减少设计变更.为提高投标报价措施和保证最低价的权威性打下基础。
3.6 实行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
可以减少社会资源浪费,又能避免由此造成的合同纠纷和索赔,有利于施工合同的履行和管理。利用编制社会平均成本的标底,作为衡量最低价的尺度,防止串标,提高中标价,通过价格中标,体现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有利于筛选出经营管理的水平高、设备先进、施工技术方案合理的中标单位,从而达到提高生产力水平、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的目的。
3.7 鼓励投标群体产权多元化
投标者产权分散化,形成真正的市场竞争,产生出真实的最低成本价。建筑方面的标准化、规范化、模数化、产业化是提高工程质量重要手段,也是最低价中标法的重要保证之一。
3.8 推行合理低价竞标,要加强招标监督管理
招投标监督管理是一项政治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培养一支思想强、作风硬、业务精、勇于管理、善于协调的执法队伍,为此,要抓好招标管理机构的思想政治、业务技术、制度与监督机制的建设。要不断地修订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狠抓制度的贯彻落实,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省级招标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与管理,行业协会每年进行一次行业评比考核,奖优罚劣,弘扬正气;同时,对招投标中不负责任,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甚至以权谋私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查处。
4 最低价中标法应建立的约束保障机制
4.1 完善建筑法规,培育信用体系
(1)对整个建筑法规体系进行更为全面完整的规划,确定法律层次的法律规范,以调整建筑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关系,对建筑管理活动做出宏观规定。进一步细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加强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制定和修改,适应和满足建筑业发展的需要。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2)统一的诚信信息平台,统一的诚信评价标准,统一的诚信法规体系,统一的诚信奖惩机制。
4.2 建立全社会信息管理系统,发挥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作用
建立全社会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所有建筑行业中有关企业、产品和建筑活动的各种信息,方便查阅和索取。发挥建筑行业管理的整体优势,从工程前期入手,对招标文书、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合同价、工程结算等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4.3 使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市场化,鼓励发展民间中介机构
4.3.1 使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市场化
法制先行,行而不乱。优化技术标准,建立新型标准定额管理模式。完善计价规则,实现国际惯例接轨。加强造价管理,实施人才为本的战略。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造价动态管理。
4.3.2 鼓励发展民间机构
进一步明确中介机构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给予若干扶持政策,加强中介机构自身建设。
4.4 建立工程担保体系和工程保险制度
明确政府在推进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分工和监管部门。法律法规局部强制,形成制度 。调整相关政策。完善市场机制,落实风险责任承担者。有条件引入外国担保、保险服务机构 ,建立设计赔偿和设计保险制度 。
参考文献
[1]彭东升.土木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与反思[J].珠江水运,2004,(5).
[2]刘晓君.经济转型时期建筑工程招标机制研究[D].西安交通大学博士论文,1999.
[3]吴福良,仲伟周.工程担保机制的理论剖析[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1,(12).
关键词:招标;评审;最低价中标
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3-0045-02
1 如何确定投标报价是否合理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第二款对中标价格做出明确规定:“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里所指的成本,应理解为投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
由于投标人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原因,其个别成本有可能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但不低于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是应该受到保护和鼓励的,也是符合WTO要求的,但如果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低于自己的个别成本,则意味着投标人取得合同后,可能为了节省开支而想方设法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降低工程质量,给招标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如果投标人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为目的,而以低于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则构成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我国《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投标人投标价格低于自己个别成本的,不得中标。
但是,在当前招投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很难确定某项招标工程的实际成本,尤其是某项投标人的个别成本,也没有更科学合理的规程加以监督约束,使得众多投标人面对“僧多粥少”的建筑市场无能为力,只能通过盲目压价才能占有一席之地,目前建筑市场秩序较为混乱。因此,寻求如何确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乃当务之急。
为了确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需明确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工程成本概念,所谓工程成本是指投标人为完成投标的建设工程任务所必须的企业生产成本。即包括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税金、规费等。二是工程费用中哪些为可竞争费用,那些为不可竞争费用。
不可竞争费用包括:
(1)实行劳保统筹的施工企业保险及劳保统筹费用;
(2)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3)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
(4)国家、省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投标人为承担该招标工程施工应缴的的各种规费;
(5)甲供材料及设备费用;
(6)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可竞争费用。
可竞争费用包括:
(1)人工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各种津贴、补贴等);
(2)招标人对工期提前有要求的应付赶工措施费;
(3)采用包工形式计价的有关材料和构件等场内外二次搬运费、建筑垃圾清理费外运费用;
(4)企业利润;
(5)企业管理费用;
(6)材料费用;
(7)机械费用;
(8)其他可竞争的费用等。其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不能低于规定标准。
2 确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几种方法
2.1 偏差评审法
是指由经济和技术专家等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报价进行认真的评审比较,找出各投标报价计算书中的遗漏或不完整,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的细微偏差,然后对修正细微偏差后的投标报价再进行比较以确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方法。
在评审过程中,评委会如果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所有投标报价平均值的一定百分比(如5%)以上,使其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对该投标进行重点评审,并确认其是否为无效标书;对高于招标人所能承受或期望价格(一般为招标标底或正式预算价下浮3%)的报价,评标委员会可按投标人未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确认其为无效标书:
(1)是擅自改变工程量清单套用定额子目及工程量的;
(2)是所报让利中出现重大漏项或包含前述不可竞争费用的,且超过一定规定范围的,调整的报价超出来规定范围的,以及计算错误的(细微偏差除外);
(3)是未能详细列出成本节约措施、优惠条件、内容和理由,或者内容不全面、不完整、缺乏说服力的,或者在评标过程中针对评标委员会所提问题的答辩不能让人信服;
(4)是存在其他不合理让利的。评标委员会应对以上内容进行认真评审,对投标报价进行必要的分析比较,写出详细的评审意见,并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多数票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2.2 经验系数评审法
鉴于评标委员会无法准确计算出某施工企业的个别成本,评标委员会仅能通过对各投标报价进行分析比较,以尽可能确定最低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从而认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因此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容易“跟着最低报价的感觉走”,容易受到投标报价计算过程的蒙蔽和影响,对似低非低的报价评判犹豫不决,很难下决心判为低于成本价。
为此,经验系数评审法将会行之有效。所谓经验系数评审法,是指在所有投标文件递交后或开标的同时,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将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召集起来,根据招标文件、图纸和其他招标资料等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并根据自己的经验分别独立提出以审定标底为基数的下浮比率(A1、A2…An),然后取A1、A2…An的平均值A0,计算出以审定标底×(1-[A0])作为期望成本A,从而以最接近或等于期望成本A的投标价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当有正负两个最接近值时取负的最接近值)。
2.3 市场行情评审法
这里主要包括以招标标底(正式预算)为参照物的市场行情评审法和以投标报价平均值为参照物的市场行情评审法。以招标标底(正式预算)为参照物的市场行情评审法:是指由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建筑市场行情,定期或不定期测算出各类工程投标报价低于标底(正式预算价)的合理幅度,并予以公布,供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参考;招标人也可在招标文件中加以明确。
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标底相比超过规定的合理幅度时,由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是否低于投标人的个别成本,并得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以投标报价平均值为参照物的市场行情评审法:是指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以往各类典型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与各投标人投标报价平均值相比较,测算出一定的下浮幅度,并结合该工程跟踪审计情况,综合测算出较为合理的下浮幅度,向社会公布,供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参考;招标人也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对该幅度加以说明。
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投标人报价平均值合理下浮幅度时,由评标委员会详细评审后确定是否低于投标人的个别成本,并得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因为目前我国建筑市场某些地方还不很规范,确定工程报价是否合理,我个人认为,应循序渐进,按照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相结合,在工作实践加以改进和完善,真实评审各投标人的合理投标标价。
3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的边界条件
3.1 转变政府管理,真正实行政企分开
政府只负责宏观调控,政策制度的监督,彻底解决长期困扰政府的两难困境,即政府既要管好政府的事情,还要操心国企投标者的生存和发展大事,让所有投标者按市场规律参与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3.2 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完全市场化
具体做法可在国家工程造价定额体系的基础上,增加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企业内部定额体系。前者作为各级政府编制投资计划宏观控制预算时使用,后者作为实际编制投标报价使用,使投标者拥有独立的估价信息。
3.3 完建筑法规,培育信用体系
创造依法者生违法者亡的法律捆绑,培育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体现诚实信用价值和失信违约的代价。
3.4 建立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完善风险转移制度
制定工程担保法和工程留置法,为建立工程风险转移体系提供法律依据,工程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保金,履约保金和双向付款保金,并申请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形成风险转移制度。
3.5 建立设计赔偿和设计保险制度
为最低价中标的应用夯实基础,采用这一制度,要求设计单位设计失误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约束和促进设计单位提高设计质量,减少设计变更.为提高投标报价措施和保证最低价的权威性打下基础。
3.6 实行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
可以减少社会资源浪费,又能避免由此造成的合同纠纷和索赔,有利于施工合同的履行和管理。利用编制社会平均成本的标底,作为衡量最低价的尺度,防止串标,提高中标价,通过价格中标,体现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有利于筛选出经营管理的水平高、设备先进、施工技术方案合理的中标单位,从而达到提高生产力水平、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的目的。
3.7 鼓励投标群体产权多元化
投标者产权分散化,形成真正的市场竞争,产生出真实的最低成本价。建筑方面的标准化、规范化、模数化、产业化是提高工程质量重要手段,也是最低价中标法的重要保证之一。
3.8 推行合理低价竞标,要加强招标监督管理
招投标监督管理是一项政治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培养一支思想强、作风硬、业务精、勇于管理、善于协调的执法队伍,为此,要抓好招标管理机构的思想政治、业务技术、制度与监督机制的建设。要不断地修订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狠抓制度的贯彻落实,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省级招标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与管理,行业协会每年进行一次行业评比考核,奖优罚劣,弘扬正气;同时,对招投标中不负责任,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甚至以权谋私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查处。
4 最低价中标法应建立的约束保障机制
4.1 完善建筑法规,培育信用体系
(1)对整个建筑法规体系进行更为全面完整的规划,确定法律层次的法律规范,以调整建筑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关系,对建筑管理活动做出宏观规定。进一步细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加强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制定和修改,适应和满足建筑业发展的需要。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2)统一的诚信信息平台,统一的诚信评价标准,统一的诚信法规体系,统一的诚信奖惩机制。
4.2 建立全社会信息管理系统,发挥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作用
建立全社会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所有建筑行业中有关企业、产品和建筑活动的各种信息,方便查阅和索取。发挥建筑行业管理的整体优势,从工程前期入手,对招标文书、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合同价、工程结算等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4.3 使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市场化,鼓励发展民间中介机构
4.3.1 使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市场化
法制先行,行而不乱。优化技术标准,建立新型标准定额管理模式。完善计价规则,实现国际惯例接轨。加强造价管理,实施人才为本的战略。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造价动态管理。
4.3.2 鼓励发展民间机构
进一步明确中介机构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给予若干扶持政策,加强中介机构自身建设。
4.4 建立工程担保体系和工程保险制度
明确政府在推进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分工和监管部门。法律法规局部强制,形成制度 。调整相关政策。完善市场机制,落实风险责任承担者。有条件引入外国担保、保险服务机构 ,建立设计赔偿和设计保险制度 。
参考文献
[1]彭东升.土木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与反思[J].珠江水运,2004,(5).
[2]刘晓君.经济转型时期建筑工程招标机制研究[D].西安交通大学博士论文,1999.
[3]吴福良,仲伟周.工程担保机制的理论剖析[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