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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通过对滑稽模仿作品范围作以界定,对独创性在滑稽模仿作品中如何体现以及对于滑稽模仿作品独创性的发展趋势作以探讨。
关键词:滑稽模仿;独创性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令人蛋疼的西游记》《X分钟带你看完电影》这三个创作一问世就让三位作者爆红于网络,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责任。社会、学界对此类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争议不断。此类作品在法律上到底如何界定,作品的实际存在就产生了法律关系,这是否受法律保护关系到作品制作者的利益,原作的利益,社会的进步,文化的多元和繁荣。由此,滑稽模仿作品必然带来一场法律对于著作权保护和言论自由的平衡保护,对此本文进行以下探讨:一是滑稽模仿作品如何界定?二是滑稽作品既于独创性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新创作品,其独创性如何体现?
一、滑稽模仿的界定
这三个作品的共同点是以网络视频的形式对已发行的有相当影响力度的作品以不同于原作的剪辑方式,运用原作的图像,影像,配以自己独特的犀利幽默的叙述,点评,讽刺等形成的不同于原作的另一种作品。这种作品被翻译成滑稽模仿作品,戏仿作品,或被认为是重混创作。这三种范围界定是不同的:其中之一滑稽模仿是文學中讽刺性批评和滑稽嘲弄的修辞方式之一,这种修辞方式通常模仿人们熟知的某一著名的诗歌,某一名言警句或某一谚语,根据表达的需要,适当的改头换面,形成一种颇为新奇的表达形式,从而达到讽刺,嘲弄或幽默的目的。[1]例如老湿评西游记。老湿在视频中用爆笑语言依次点评了5个版本的《西游记》。讽刺、嘲弄、幽默的点出其中的穿帮镜头,违反常理及对原著过分曲解。给大众带来不同于原作的视听效果,热辣的批评让人暗自叫好。其中之二是戏仿,是在对原作合理使用的基础上,以一种不协调的非严肃的表达形式进行表达,以达到对原作进行评论目的的作品,并非一定采用滑稽的手段或达到滑稽的效果,其表现形式可能是滑稽以外的诸如错位,嫁接等与原作不想协调的方式。[2]例如,电影《手机》中《有一说一》戏仿《实话实说》,没有用滑稽的手段或者想达到滑稽的目的,但大众还是联想到《实话实说》并对这个节目产生批评影响。其中之三是重混,是指对已有文字、音乐、美术、录像、软件等作品进行摘录,合成而创作出新作品的行为,重混的目的在于创作新作品,需要借鉴使用他人的在先创作作品,重混既有评论性的也有非评论性的。[3]例如文曰小强速读《三体》原著系列。读过《三体》的人都被此书的想象力,强大的逻辑性所折服,此《三体》视频,基本理清了《三体》的脉络并展示了其中不可言传的想象力,作者重混超过80部影片,视频的画面,片中有些是潜在的评论,有些非评论,给观众带来一场视觉盛宴和记忆穿梭。综上,可看出重混的范围大于戏仿大于滑稽模仿,而本文仅对于滑稽模仿的独创性作一番分析。
二、滑稽模仿作品的独创性
众所周知的基本原则,只有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什么是独创性,怎样判定独创性,这才是判定滑稽模仿作品是否是新作品的燃点。基于作品的创作形式不同,可将作品分为原创作品、演绎作品、汇编作品。滑稽模仿作品实际上属于一种演绎作品。不同类型作品的价值,独创性的体现及创作程度均不相同。演绎作品是赋予原作品独创性表达内容的一种新的表达形式,是原作品的表达内容和新的表达形式相结合创造而成的作品,其创作模式为表达内容—内容的表达—作品。作品的独创性要么体现在其表达内容中,要么体现在其独创性的表达中。由于这类作品在创作过程中,表达内容缺乏作者原创性劳动的投入,因此,只有在内容的表达过程中投入原创性劳动投入,作品才具有独创性。即作者需选择并运用特定的技巧,通过设计、制作、表述等不同于已有作品表现形式的方式表达原作品的内容或客观事实,形成作者独特的表达。张玉敏教授认为以实用主义为导向的美国著作权法却提供了较好的答案,认为独创性是指作品中应该反映作者的个性,并应反映一定的“不可约减的东西”,从而强调一个独字,对于滑稽模仿作品更应宽容,只要不是完全复制、抄袭原作,就应该赋予其完整的著作权。
三、结论
滑稽模仿作品的独创性并不应严格要求创造性、新颖性等,仅带有作者的个性和特色的独创性在文学方面应该给以宽容,给以相应的著作权,因其作品本着能够带来某种利益才被制作出来,但并不是为了侵害他人作品的合法权益,用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和文化的多元化发展。
参考文献:
[1]赵林青.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分析[J].法学杂志:各科专论,2008(5).
[2]谢渊.论戏仿的正当性及其限制[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4(10):70-71.
[3]胡开忠.论重混创作行为的法律规制[J].法学,2014(12).
作者简介:
赵蕾(1984~ )女,汉族,陕西三原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滑稽模仿;独创性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令人蛋疼的西游记》《X分钟带你看完电影》这三个创作一问世就让三位作者爆红于网络,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责任。社会、学界对此类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争议不断。此类作品在法律上到底如何界定,作品的实际存在就产生了法律关系,这是否受法律保护关系到作品制作者的利益,原作的利益,社会的进步,文化的多元和繁荣。由此,滑稽模仿作品必然带来一场法律对于著作权保护和言论自由的平衡保护,对此本文进行以下探讨:一是滑稽模仿作品如何界定?二是滑稽作品既于独创性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新创作品,其独创性如何体现?
一、滑稽模仿的界定
这三个作品的共同点是以网络视频的形式对已发行的有相当影响力度的作品以不同于原作的剪辑方式,运用原作的图像,影像,配以自己独特的犀利幽默的叙述,点评,讽刺等形成的不同于原作的另一种作品。这种作品被翻译成滑稽模仿作品,戏仿作品,或被认为是重混创作。这三种范围界定是不同的:其中之一滑稽模仿是文學中讽刺性批评和滑稽嘲弄的修辞方式之一,这种修辞方式通常模仿人们熟知的某一著名的诗歌,某一名言警句或某一谚语,根据表达的需要,适当的改头换面,形成一种颇为新奇的表达形式,从而达到讽刺,嘲弄或幽默的目的。[1]例如老湿评西游记。老湿在视频中用爆笑语言依次点评了5个版本的《西游记》。讽刺、嘲弄、幽默的点出其中的穿帮镜头,违反常理及对原著过分曲解。给大众带来不同于原作的视听效果,热辣的批评让人暗自叫好。其中之二是戏仿,是在对原作合理使用的基础上,以一种不协调的非严肃的表达形式进行表达,以达到对原作进行评论目的的作品,并非一定采用滑稽的手段或达到滑稽的效果,其表现形式可能是滑稽以外的诸如错位,嫁接等与原作不想协调的方式。[2]例如,电影《手机》中《有一说一》戏仿《实话实说》,没有用滑稽的手段或者想达到滑稽的目的,但大众还是联想到《实话实说》并对这个节目产生批评影响。其中之三是重混,是指对已有文字、音乐、美术、录像、软件等作品进行摘录,合成而创作出新作品的行为,重混的目的在于创作新作品,需要借鉴使用他人的在先创作作品,重混既有评论性的也有非评论性的。[3]例如文曰小强速读《三体》原著系列。读过《三体》的人都被此书的想象力,强大的逻辑性所折服,此《三体》视频,基本理清了《三体》的脉络并展示了其中不可言传的想象力,作者重混超过80部影片,视频的画面,片中有些是潜在的评论,有些非评论,给观众带来一场视觉盛宴和记忆穿梭。综上,可看出重混的范围大于戏仿大于滑稽模仿,而本文仅对于滑稽模仿的独创性作一番分析。
二、滑稽模仿作品的独创性
众所周知的基本原则,只有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什么是独创性,怎样判定独创性,这才是判定滑稽模仿作品是否是新作品的燃点。基于作品的创作形式不同,可将作品分为原创作品、演绎作品、汇编作品。滑稽模仿作品实际上属于一种演绎作品。不同类型作品的价值,独创性的体现及创作程度均不相同。演绎作品是赋予原作品独创性表达内容的一种新的表达形式,是原作品的表达内容和新的表达形式相结合创造而成的作品,其创作模式为表达内容—内容的表达—作品。作品的独创性要么体现在其表达内容中,要么体现在其独创性的表达中。由于这类作品在创作过程中,表达内容缺乏作者原创性劳动的投入,因此,只有在内容的表达过程中投入原创性劳动投入,作品才具有独创性。即作者需选择并运用特定的技巧,通过设计、制作、表述等不同于已有作品表现形式的方式表达原作品的内容或客观事实,形成作者独特的表达。张玉敏教授认为以实用主义为导向的美国著作权法却提供了较好的答案,认为独创性是指作品中应该反映作者的个性,并应反映一定的“不可约减的东西”,从而强调一个独字,对于滑稽模仿作品更应宽容,只要不是完全复制、抄袭原作,就应该赋予其完整的著作权。
三、结论
滑稽模仿作品的独创性并不应严格要求创造性、新颖性等,仅带有作者的个性和特色的独创性在文学方面应该给以宽容,给以相应的著作权,因其作品本着能够带来某种利益才被制作出来,但并不是为了侵害他人作品的合法权益,用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和文化的多元化发展。
参考文献:
[1]赵林青.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分析[J].法学杂志:各科专论,2008(5).
[2]谢渊.论戏仿的正当性及其限制[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4(10):70-71.
[3]胡开忠.论重混创作行为的法律规制[J].法学,2014(12).
作者简介:
赵蕾(1984~ )女,汉族,陕西三原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