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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的禁止及其缓和不是法律理论推演的结果,法律政策上的考量才是主要的原因.如果在政策上有容许公司回购自己股份的必要--公司所要达到的目的以股份回购方法最为适当,则法律应作例外允许.同时法律必须对回购行为从决定到实施作出完善的规制,以使其可能产生的诸多弊端减致最小.这不仅需要公司法从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的角度对董事实施股份回购的方式、程序等作出规定,而且需要证券法从证券市场的宏观秩序的角度对于信息披露、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方面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