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企业补缴2020年度社保费可按规定享受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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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补缴2020年度社保费可按规定享受减免政策


  【政策法规】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参保单位办理2020年2月至12月阶段性减免政策执行期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用补缴业务时,如参保单位符合2020年本市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条件,仍可享受对应的减免政策。对于2020年度纳入欠费管理的参保单位,在2021年3月25日前补缴2020年1月至12月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用的,在按规定享受社保减免政策的同时,不会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今年3月起,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要求,北京市启动了对参保单位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资格的复核工作,对确需调整的企业按政策予以退费或补收。参保单位在接到需调整减免资格的函告后,应按照函告要求,于次月接收退费或补缴差额。需要提醒的是,参保单位如未在次月按时足额补缴社保费用,自第三个月起将被纳入欠费管理并收取滞纳金。
  同时,2021年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新参保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等,可于2021年12月31日前,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北京人社”APP和微信公众号自愿申请补缴2020年度养老保险费。
  为确保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精准落实到位,切实维护参保人社会保险权益,前不久,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工作事项的通告》,进一步明确了疫情防控工作常态化下,企业办理社保业务及灵活就业人员自愿暂缓缴费的相关事宜。
  2020年,为应对疫情,北京市在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方面采取了阶段性、应急性特殊措施。目前,为确保社保基金安全,切实保障参保人权益,社保经办业务已全部恢复正常办理。社保经办机构积极推进“不见面”办理服务,各参保单位和个人可优先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等线上服务渠道,按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法〔2020〕55号)


  【政策法规】
  内蒙古、吉林、上海、浙江、江西、山东、湖北、广东、广西、四川、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总工会: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落实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新要求,深入推进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勞动、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在内蒙古、吉林、上海、江西、山东、湖北、广东、四川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陕西省西安市、浙江省宁波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1.试点工作意义。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是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充分发挥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职能作用,发挥人民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切实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务实举措,有利于依法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积极预防和妥善化解劳动关系领域重大风险,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2.推进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各级人民法院和总工会要加强工作协同,积极推动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部门和组织共同参与的劳动争议预防化解机制。鼓励和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加强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与仲裁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逐步实现程序衔接、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推动形成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新格局。
  3.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各级总工会要依法积极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推动完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机构,协调企业与劳动者妥善解决劳动争议。推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依托工会职工服务平台、地方社会治理综合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室),鼓励建立以调解员命名的工作室。推动调解组织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工作室,派驻调解员。
  4.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各级总工会要积极推动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员名册制度,广泛吸纳法学专家、退休法官检察官、劳动争议调解员仲裁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师)、人民调解员及其他领域专业人才等社会力量加入名册。建立和完善名册管理制度,加强调解员培训,建立调解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完善调解员惩戒和退出机制,不断提高调解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提升劳动争议调解公信力。
  5.规范律师参与。各级总工会要积极从职工维权律师团、职工法律服务团和工会法律顾问中遴选政治立场坚定、业务素质过硬、执业经验丰富的律师参与调解工作。积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甄选优质律师事务所选派律师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探索建立劳动争议专职调解律师制度。
  6.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各级人民法院要健全完善审判机构和工作机制,依法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动设立劳动争议专业审判庭、合议庭,在地方总工会和职工服务中心设立劳动争议巡回法庭,积极推荐和确定符合条件的工会法律工作者担任人民陪审员,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不断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
  7.落实特邀调解制度。人民法院要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加入特邀调解名册。探索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名册与劳动争议调解名册的衔接机制,会同工会加强对名册的管理。人民法院要加强诉前委派、诉中委托调解工作,强化调解业务指导,依法进行司法确认,不断促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提升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的能力。   8.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和总工会要健全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沟通机制,明确诉调对接工作部门,在名册管理,调解员培训、考核、奖励、惩戒,调审平台建设和程序对接,以及重大风险预防化解等方面加强信息交流反馈,切实提升工作协同水平。
  9.完善调解协议履行机制。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应当积极引导和督促当事人主动、及时、充分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用人单位未按照调解协议约定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先予执行或者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
  10.充分应用信息化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和总工会要善于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与劳动争议预防化解深度融合,提升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各级总工会要大力推动开展在线调解,建设劳动争议调解信息化平台,推动与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对接,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全部线上汇聚,调解过程与诉讼程序的“无缝式”衔接,实现调解员菜单式选择和在线调解、在线司法确认,方便当事人参与纠纷解决。积极运用司法大数据,共同对典型性、苗头性、普遍性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分析研判,提前防控化解重大矛盾风险。
  11.完善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法院和总工会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主动争取政府支持,协调和推动财政部门将劳动争议调解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积极争取将劳动争议调解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地方各级总工会要结合实际情况,将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经费纳入专项预算,为开展劳动争议调解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细化完善“以案定补”和各项考核激励机制,健全上下级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经费支持机制。
  12.巩固制度保障。各级人民法院和总工会要加强政策沟通,充分听取对方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维护职工权益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总结本地区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的成熟经验,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制定或者修订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确保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13.加强理论研究和宣传引导。各级人民法院和总工会要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合作,通过普法宣传、教育培训、课题调研等多种形式,推进劳动争议多元化解理论研究。充分运用各种传媒手段,在遵循调解保密原则的前提下,以发布白皮书、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指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积极宣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优势,提高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社会接受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14.加强组织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省级总工会要共同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加强对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特别是加强业务和技术层面的沟通、协调和对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总工会要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将工作进展、遇到的问题、意见建议等呈报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总工会将定期总结评估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待条件成熟时,视情扩大试点、推广经验,确保改革试点不断深化。
  近年来,各地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建设,探索建立劳动争议专职调解律师制度多元化解劳动争议,从而减轻仲裁、法院的案件压力。但作为企业,法律也赋予了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权利。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法律规定的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乡镇街道调解组织一样,所做的调解和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应重视以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因为劳动争议案件通常按照法定程序走下来费时费力,且从企业长远利益出发并不利于企业发展。企业应承担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社会责任,更应重视探索多元化化解劳动纠纷的途径,而设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可谓首选。
  【设立程序指南】
  已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设立调解委员会程序
  ●提议:企业或工会委员会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或会议的形式,向另一方提议设立调解委员会。
  ●协商:双方以书面或会议的形式,就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成员、主任、下设机构、工作机制等事项进行协商,并确定各自的代表。
  ●设立:
  ①制定文件:企业和工会委员会共同制定调解委员会设立文件,内容包括调解委员会名称、成员人数、代表分配、主任人选、下设机构、工作机制等有关事项;
  ②刻制印章:调解委员会应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调解委员会印章;
  ③内部公示:调解委员会应将设立情况、成员信息、下设机构、办公场所等有关事项在企业内部公示;
  ④外部报备:调解委员会设立文件和印章印模,由企业提交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告知调解委员会成立情况,由工会委员会提交上级工会组织并告知调解委员会成立情况。
  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设立调解委员会程序
  ●提议:由企业提议设立调解委员会并拟定具体设立方案,方案内容包括调解委员会名称、成員人数、代表分配、主任人选、下设机构、工作机制等有关事项。
  ●协商:
  ①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由企业按照《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②审议设立方案: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企业拟定的调解委员会设立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③推举劳动者代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调解委员会的劳动者代表;
  ④指定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代表;
  ⑤确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调解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确定。
  ●设立:
  ①制定文件:由企业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情况和推举结果制定调解委员会设立文件,内容包括调解委员会名称、成员人数、代表分配、主任人选、下设机构、工作机制等有关事项;
  ②刻制印章:调解委员会应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调解委员会印章;
  ③内部公示:调解委员会应将设立情况、成员信息、下设机构、办公场所等有关事项在企业内部公示;
  ④外部报备:调解委员会设立文件和印章印模,由企业提交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告知调解委员会成立情况。
  本期专家 劳达laboroot咨询顾问 殷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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