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与“野蛮”的冲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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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西欧国家体系建立后,国家力量迅速壮大,走向了向外扩张的道路,企图向全世界输送他的“文明”理念。相对西欧来说“野蛮”的日本也遭受了西欧“文明”的冲撞,结束200多年的闭关锁国,在“文明”与“野蛮”的冲撞中走向近代化。明治初期的日本权利、自由思想在日本广为传播,法律的萌芽在日本产生,日本初具现代意义上的法意识。
  关键词:国家主权体系;文明;权利;自由;法意识
  中图分类号:D909.3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142-02
  作者简介:王红(1989-),女,山东泰安人,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一、西欧国家主权体系的建立及对外扩张
  西欧主权国家在世界各地的征服掠夺与支配丧失了其“理论”的基础。而这一场意识形态的危机,最终是经由“文明”概念的导入与相关理念的构建来克服的。并据此将地理大发现时代以来的“二元地理”观保留下来,形成“文明的欧洲”与“不文明的非欧洲”对立的论述。相对于“欧洲·文明”,欧洲国家体系以外的其他区域,就成为“文明未开”,仍处于“中世”的“野蛮·落后”地区。使“野蛮·落后”的非欧洲“文明开化”成为他们对外进行殖民侵略与征服掠夺的新理论武器。
  早在16世纪西方帝国就开始致力于建构他们的“文明”理论。为推动“文明”的向外扩张,英国文化人类学的奠基人泰勒将人类文明分成三个阶段:一为原始未开化或狩猎采集阶段,二为野蛮的以动物驯化和种植植物为特征的阶段,三为文明开化的、以书写艺术为开端的阶段。这一分类为西方世界所推崇,并以此来推动世界的文明开化,他们普遍人为“文明”存在不同的等级,西方毫无疑问处于这个等级的巅峰,行对应,其它地域则是处于这个登记的底端,即处于落后地位,甚至可以说的是野蛮状态,所以野蛮地区理应受到西方文明的理性和科学洗礼。
  二、幕府时代的日本及“黑船来航”
  同时代的日本是德川幕府封建统治的时期,严格的等级制度,将统治阶层与日本民众严格区分出来,各自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不管是统治阶层内部还是民众之中,也存在着权利的不平等。政治地位和权利因级别的不同有着显著的差别,农工商作为被统治平民无政治权利,幕府通过法规,宣扬权利不平等,要求日本人民无视自己的权利,无条件对统治者服从。
  另一方面,幕府时代末期日本社会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商品经济在全社会蔓延。商品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上层建筑的变化,位于被统治阶层的民众地位开始上升。统治阶层赋予的权利有一定的增加。反之,一些统治阶级底层因政治、经济方面的变化,不得不开始从事经济活动,与民众的利益趋于一致。他们逐渐发展成新型的中间阶层,成为推动日本民主、自由、权利的主力军之一。
  到19世纪,西方世界的“文明”理念被强行的推行到非西方国家,并在非西方国家进行了再发展。1846年美国人比德尔率领全副武装的舰队首次扣向日本大门,1853年美国海军将军马休·佩里率舰队黑船来航。面对冒着滚滚浓烟的黑色怪物,幕府士兵及日本民众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恐惧。在美国强硬的姿态下日本与西方列强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后其他西方国家纷纷效仿美国,与日本签定不平等条约。日本从一个封建的农业岛国逐渐走向沦为半殖民地的危险边缘,此时的日本已经度过了200多年闭关锁国的时光,佩里率船队用坚船利炮逼迫日本打开了国门,日本开始了解西方、学习西方。
  三、“文明”“权利”与“自由”概念—法意识前期理论的构建
  黑船的到來让日本看到了外面的世界,同时也遭受了西方强加给的“文明进化”。西方的文明得到了一大批日本学者的推崇,特别是福泽谕吉,在其《文化论概略》中“确定议论的标准”是“进而追求文明”,他认为日本应追求向文明进化,西方的文明作为标准而存在,是衡量国家是否文明的标尺。
  福泽谕吉在《文明论概略》中对“文明”一词进行了论述。他提出英语的文明一词为civilization,来自拉丁语的civilidas,即国家的意思。“civilization”“文明”“国家”,他把文明和国家联系在一起,表征日本近现代“文明史观”和民族国家意识的诞生。在福泽谕吉看来,一国之文明的标准,取决于国民的素质水平,所以提高国民的素质至关重要。他认为受文明所熏陶的国民所应具备国家思想、权利义务思想以及文明、自由、法制等意识。
  在“文明”的冲击下,“权利”与“自由”的概念也逐渐构建起来,福泽谕吉的最初说法是,“天不造人上之人亦不造人下之人”,这是广为人知的“四民平等說”名言。福泽谕吉等人依据天道思想论说“平等”,天道意为“天道自然通义”即上天赐予的道理,是不得侵犯、万众自然共有的真理,在他看来“平等”“权利”是上天所赋予的,并非来自统治者的恩赐,每个人的权力是不容许他人侵犯的,日本民众不应毫无权利,拥有权力才国民的标志。
  《文明论概略》中,福泽谕吉对不同阶层拥有不同权利的说法予以否定,对幕府时期的“家族”制度也提出了批评,他认为先有个人才有家族,提倡男女同权。这些理论在当时的日本,无疑显现了很大的自由度。在“政治自由”方面,福泽谕吉也认为是政治自由是上天所赐予,是理所当然之事,“自由”与“平等”一样都是是每一个人本应拥有的自然特性,并非人为赋予或可以人为获得之物。在当时的日本福泽谕吉可以称的上是自由的斗士,为日本国民意识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我们可以看到的是福泽谕吉不论“政治自由”还是“人类平等”,皆以天道思想来理解或解说,他把权利、自由放在了非常高的高度,是对之前国民权利基于统治者赋予的否定,推动了日本的文明开化,是“法意识”的萌芽。但他虽对“平等”概念进行了解说,却未在书中对“自由”的含义予以阐释,也没有说明“自由”与“权利”概念两者的关系问题。
  四、明治政府“法意识”及其法律结构的构建
  “权利”与“自由”概念的产生及发展,在法学方面表现显著,日本民众初步的法意识建立起来。在法学家川岛武宜看来,法意识要素包括了权利意识、关于法律的意识等类型。在日本当时民众的生活中具体地说,它们具有以下特点:   (一)权利意识:权利意识虽有一定的发展,但传统上,日本人还是缺少“权利”观念,弱化“权利”观念。日本人在权利问题上欠缺法意识的问题,通过对比说明让人们看到了“义务本位取代权利本位”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法律”的意识:一方面表现在,“法律”所规定的内容的不确定性,因为从西方移植过来的法律语言脱离了其意义明确、固定的社会环境后,就必须在用语意义上努力作出新的调整,法律规定内容的不确定性问题将使人们久而久之地习惯于“纸面上的法”与“行动上的法”的隔阂甚至对立。另一方表现在,法律的规范性之不确定性,这是指的法的二元性,日本社会中也存在着“当为”和“存在”的紧张关系,即法的规范性(当为)与法的现实性(存在)之间有着矛盾、对抗的色彩。到今天,除了宪法和刑法外,其余的全部法典仍保持其基本形式。在不足十年的时间里形成了如此壮大的法典体系确实是应大书特书的历史性成果。
  毫无疑问明治宪法下的法律编纂事业与安政开国条约有密切的关系,安政条约使日本受到殖民地式的劣等国待遇,根据安政条约,法国和英国有权在日本驻扎军队,日本的法院无权裁判外国人,甚至连输入关税率也不能有日本自己自身决定。作为恢复日本裁判权的前提是日本应有的规定裁判制度以及裁判基准的法律必须得到列强承认。
  但在学习法国和德国的法典中,有时甚至过分忠实的遵循其译文,绝大部分在基本用语观念逻辑结构思想等方面过分西化,而一般日本民众并不普遍存在着西化法律的现实性或思想的基础。相反当时的日本生活中广泛的遗留着与近代要素无缘非常落后的一面,在广大的农村、山村、渔村大部分遗留着旧生活方式,这些法典在最初开始实际上限制着国民生活,与法律规定所预想的生活秩序大相径庭。
  五、结语
  文明的进程是随时间发展的,并非一蹴而就,19世纪欧洲叩开日本的大门,强行推进其“文明”进程,使日本迅速的从闭关锁国的封建国家成为接受西方近代化洗礼的近代化国家,一方面权利、自由等近代思想在日本廣为传播,解放了当时受统治者所压迫的日本民众,他们扛起追求权力的大旗,为自己谋求权利,为国家谋求独立与文明,促使日本迅速完成国家转型,成为亚洲强国。另一方面日本社会的封建势力强大,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依然保留封建时期的特征,旧的生活方式、生活秩序,成为阻碍日本近代化的绊脚石。
  作为西方文明舶来品的近代法意识在日本的产生与明治政府法律结构的构建,显示着西方文明在日本的本土化改造,“文明”的移植毫无疑问的推动了日本近代化的发展,但也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从西方借鉴来的“文明”,與日本现实生活的“野蛮”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冲撞,从社会变迁的各个层面上牵扯出的“文明”意识的曲折性发展,最终通过理论假设和事实验证的结合渠道将日本式文明形态下的法意识完全地呈现在我们面前。“文明”与“野蛮”之间既相游离、矛盾又施加着客观影响,成为明治维新法意识的主篇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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